微短剧迎来审核备案新时代!11类违规内容将受严惩
2026-06-27 20:56:1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6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官方网站正式发布了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公告。
据徽声在线了解,此次征求意见旨在进一步促进微短剧行业的繁荣发展,培育互联网时代下的新大众文艺形态,确保微短剧能够健康、有序地成长。为此,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精心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并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中明确指出,微短剧将根据投资规模、题材内容等因素,被划分为一类微短剧、二类微短剧和三类微短剧,并针对不同类别实施备案公示和发行许可制度。
具体而言,一类微短剧主要涵盖投资额度较大,或者剧情涉及政治、军事、外交、国家安全、统战、民族、宗教、司法、公安等敏感领域的特殊题材作品。二类微短剧则是指投资额度相对适中,且为一般题材的微短剧。而三类微短剧则是指投资额度较低,同样为一般题材的作品。
对于一类微短剧,其拍摄制作过程将实行严格的备案公示制度。同时,二类微短剧的拍摄制作也可参照一类微短剧的标准,执行备案公示制度。
制作机构在着手拍摄一类微短剧之前,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备案公示申请。
申请一类微短剧备案公示的机构,必须持有《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或是依法设立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申请时,需提交《微短剧备案公示申请表》以及剧情梗概等相关材料。
完成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播出前均需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申请内容审核和发行许可。审核通过的一类微短剧,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
而审核通过的二类微短剧,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至于三类微短剧,则由符合条件的播出单位自行履行内容管理职责,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详细列出了微短剧不得包含的十一项内容,以确保微短剧内容的健康、积极和正面。
最后,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违反《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将承担的法律责任和相应的处罚标准,以维护微短剧行业的良好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