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新规:一类二类微短剧播出前须申请内容审核与发行许可
2026-06-24 20:51:06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近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对外公布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根据该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对于已完成拍摄制作的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在正式播出前,需向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提交内容审核申请,并获取相应的发行许可。具体而言,一类微短剧在通过审核后,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微短剧发行许可证》;而二类微短剧则由同一级别的地方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批准文件。至于三类微短剧,则由具备条件的播出单位自行承担内容管理责任,进行播前审核,并标注上独特的节目编号。此外,《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印制,而二类微短剧的批准文件编号规则也将由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值得注意的是,任何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以及未经过播出单位审核并标注节目编号的微短剧,均不得进行播出或参与各类评奖评优活动。
本文来源:徽声在线AI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