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短剧播出新规:严禁使用诱导沉迷算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公开征求意见
2026-06-24 20:47:03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6月24日,国家广播电视总局正式发布了关于《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公开征求意见通知。
为了进一步推动微短剧产业的繁荣,壮大互联网环境下新兴的大众文艺形式,并确保微短剧能够健康有序地发展,国家广播电视总局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等相关行政法规,精心组织起草了《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广泛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两种途径提交反馈意见:
1. 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email protected]。
2. 通过信函方式,将书面意见寄送至: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外大街2号国家广播电视总局网络视听司,邮编为100866,并在信封上清晰标注“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意见反馈的截止日期为2026年7月23日,请广大公众抓紧时间提出宝贵意见。
《微短剧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核心内容概览
第一章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微短剧,是指单集时长不超过二十分钟,具有明确主题主线、连续完整故事情节以及突出人物角色的剧集形式。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无论通过互联网站、互联网应用程序、分发平台、广播电视频道和专区,还是互联网电视、交互式网络电视(IPTV)、有线电视等播出渠道,以电视机、手机、平板、电脑、公共电子屏、智能(可穿戴)设备以及车载设备等作为接收终端,面向公众播出的微短剧,均适用本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五章 播出具体要求
第二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必须依法取得从事广播电视或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相应业务的合法资质。
第三十条 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将对播出微短剧的比例、时机、时段以及重点推荐等方面进行宏观调控,以确保市场健康有序。
第三十一条 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必须严格按照许可通过的内容进行播出。同时,鼓励播出单位优先排播那些已取得《微短剧发行许可证》和批准文件的优质微短剧。
第三十二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建立并落实总编辑内容负责制,建立健全审核把关机制和内容安全全流程责任追溯机制。总编辑需全面负责微短剧的内容质量,其人选应符合广播电视主管部门的相关要求,并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履行以下主体责任,确保微短剧的规范传播:
(一)对于一类微短剧和二类微短剧,播出前必须核验其《微短剧发行许可证》或批准文件;
(二)对于三类微短剧,播出前应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严格审核,并同步将相关剧目信息和节目编号在线上系统报送给广播电视主管部门;对于非独播的三类微短剧,播出单位应根据各自审核版本标注本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严禁使用其他播出单位的节目编号;
(三)对于非专业制作、总时长较短的具有微短剧特征的网络视听内容,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履行内容管理职责,建立健全信息巡查、应急处置等内容安全管理措施;
(四)对于传播微短剧的重点账号,应建立信用评价体系,并实施重点管理,以确保内容质量。
第三十四条 对于使用人工智能技术生成、制作的微短剧,制作机构和播出单位必须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并在每集明显位置添加提示标识,以保障观众的知情权。
第三十五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对于重新播出的三类微短剧,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审核标准进行重新审核,确保内容质量。
第三十六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不得为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微短剧提供服务,一旦发现问题应立即采取停止播出、断开链接、下线、停止接入等处置措施,以维护市场秩序。
第三十七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定期审核、评估、验证算法机制机理、模型、数据和应用结果等,优先推荐优质微短剧,严禁使用诱导用户沉迷、过度消费等的算法模型,以保护观众权益。
第三十八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对微短剧内容提供者和推广者执行本办法情况开展常态化巡查,并根据内容数量、用户数量、日常流量等指标建立分级管理制度和退出机制,采取相应管理措施防范内容风险。
第三十九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履行数据安全保护义务,确保用户数据安全。
第四十条 微短剧播出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在其平台上注册的用户签订用户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于提供付费内容的,应明确告知收费相关信息,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信息来源:国家广播电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