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揭晓:国安申诉蓉城手球未获支持,进球有效成定局
2026-05-01 22:07:40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4月14日夜晚,徽声在线从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处获悉,本赛季第三期(20260414期)的裁判评议工作已圆满结束。在此次评议中,针对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之间的比赛,共对3次具有争议的判例进行了深入剖析与评议。
判例三深度剖析
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的比赛中,第14分钟时,成都蓉城7号队员对北京国安20号队员实施了铲抢动作。当值裁判果断判定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以示警告,而VAR系统并未介入此次判罚。
北京国安俱乐部在申诉中明确指出:对方7号队员的犯规行为性质恶劣,应被直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仔细研讨后达成一致意见:成都蓉城7号在铲球时,其主要力度和速度均集中在左脚,且左脚与球以及北京国安20号队员均未发生明显接触。而右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则是此次犯规的主要接触点。尽管成都蓉城7号右腿弯曲,脚背部位以较大力度和较快速度接触对方,但根据规则,这仍属于鲁莽犯规范畴,并未构成严重犯规。因此,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合理的。
判例四详细解读
同样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中,第27分钟时,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在争抢球权时发生了身体接触。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10号犯规,但并未出示红黄牌,VAR系统同样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在申诉中坚持认为:对方10号队员的犯规行为应被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经过全面分析后认为:成都蓉城10号在犯规时,左脚鞋钉踩到了北京国安26号队员的脚踝略靠上部分,但其脚跟在地面支撑,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的力度和强度来看,这构成了一次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以示警告,但并未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即是否应出示红牌)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确实并非红牌犯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正确的。然而,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的同时,遗漏了出示黄牌的环节。
判例五全面审视
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中,第84分钟时,成都蓉城攻入一球。裁判员判定此球有效,VAR系统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在申诉中提出异议:对方23号队员在进球前存在手球行为,应判进球无效。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首先进行了规则说明:如果球在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那么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应被判无效。对于此具体判例,评议组经过仔细观看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后认为: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队员时,是否与其手臂发生了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此次判罚是正确的。
此外,评议组还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然而,由于这些视频的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得到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来支持手球犯规的说法,因此评议组在对此判例进行认定时,依然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