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揭晓:国安申诉蓉城手球未果,进球有效获支持
2026-04-24 16:33:44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4月14日的夜晚,徽声在线获悉,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了本赛季第三期(20260414期)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中,针对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比赛中的3次判例均给出了详尽的评议结果。
判例三剖析
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的较量中,比赛进行到第14分钟时,成都蓉城7号队员对北京国安20号队员实施了铲抢动作。当时,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了黄牌,而VAR并未介入此次判罚。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判罚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7号队员的行为应被出示红牌并罚令出场。
针对这一申诉,评议组经过认真讨论后一致认为:成都蓉城7号在铲球时,其主要力度和速度集中在左脚,且左脚与球以及北京国安20号队员均未发生明显接触。而其右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才是此次犯规的主要接触点。成都蓉城7号右腿弯曲,脚背部位与对方接触,尽管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但仍属于鲁莽犯规范畴,并未构成严重犯规。因此,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恰当的。
判例四解读
同样是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27分钟时,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展开了激烈的球权争夺。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10号犯规,但并未出示红黄牌,VAR也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再次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10号队员的行为应被出示红牌并罚令出场。
对于这一申诉,评议组经过仔细分析后一致认为:成都蓉城10号在争抢时左脚鞋钉踩到了北京国安26号脚踝略靠上的部位,但其脚跟在地面上支撑,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的力度和强度来看,这构成了一次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但并未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即是否应出示红牌)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确实并非红牌。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正确的。然而,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的同时,却漏判了黄牌。
判例五详解
还是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84分钟时,成都蓉城打入一球。裁判员判定此球有效,VAR并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23号队员在进球前存在手球行为,应判定进球无效。
针对这一申诉,评议组首先进行了规则说明:如果球在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那么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应被判定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经过认真查看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后一致认为: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时是否与其手臂有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正确的。
此外,评议组还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然而,这些视频的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得到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来支持北京国安俱乐部的申诉。因此,评议组在对此判例进行认定时,依然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