徽声在线:裁判评议揭晓,本轮中超判罚无误,大连英博五例上诉均遭驳回
2026-09-06 20:06:46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8月11日晚间,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顺利完成了本赛季第十七期(编号20260811)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聚焦于近期中超、中甲及中乙联赛中各俱乐部提出的申诉,共对14个判例进行了深入剖析。经过严谨细致的审查,评议组最终认定,本期所有判例在主要判罚上均未出现错判或漏判的情况。
本期评议会采用了视频会议的形式,特别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以确保评议的公正性与透明度。会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与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形成了以下评议结论:
判例一剖析:中超联赛第22轮,青岛海牛对阵上海申花的比赛中,第90+5分钟,上海申花罚球区内,青岛海牛19号队员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在争顶头球后,上海申花6号疑似手臂触球。然而,裁判员并未判罚手球犯规,且VAR也未介入。青岛海牛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对方6号存在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反复观看视频后一致认为,由于各个角度的视频均无法清晰证明球与上海申花6号手臂是否有接触,因此支持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同时认为VAR未介入是正确的。
判例二详解:同样在中超联赛第22轮,大连英博海发与辽宁铁人楠波湾的比赛中,第8分钟,大连英博海发踢出角球后,在辽宁铁人楠波湾罚球区内,大连英博海发11号队员与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也未介入。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3号对本方11号实施了暴力行为,应给予红牌并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对此判例进行了细致分析,一致认为双方队员是在正常争抢位置,现有视频并未显示有暴力行为的发生。因此,支持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同时认为VAR未介入是恰当的。
判例三解读:还是在这场中超联赛第22轮的比赛中,第19分钟,大连英博海发踢前场任意球后进球。裁判员初始判进球有效,但VAR介入后,裁判员改判大连英博海发24号队员越位犯规,进球无效。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本方24号队员并未处在越位位置,进球应有效。
评议组在审查此判例时,对VAR的操作流程进行了详细分析,一致认为VAR对于大连英博海发传球瞬间的定帧选择、操作流程和画线结果均正确无误,得出的越位位置结论也是准确的。根据规则,球传入罚球区后,辽宁铁人楠波湾防守队员的触球属于受限触球,不属于主动处理球范畴,因此大连英博海发24号构成在越位位置获利的越位犯规,进球无效。裁判员最终改判大连英博海发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VAR的介入也是恰当的。
判例四探讨:中超联赛第22轮,大连英博海发与辽宁铁人楠波湾的比赛中,第33分钟,大连英博海发30号队员前插至对方罚球区内接队友传球时,与辽宁铁人楠波湾26号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VAR也未介入。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26号对本方30号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对此判例进行了深入剖析,一致认为在双方争抢过程中,大连英博海发30号虽然率先触球,但辽宁铁人楠波湾26号在防守中已经站定位置,大连英博海发30号继续前进造成双方接触,这属于正常身体对抗,并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恰当的。
判例五分析:同样在这场比赛中,第47分钟,大连英博海发进球,但裁判员判大连英博海发进球的30号队员越位犯规在先,进球无效。VAR未介入。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认为,本方30号队员并不越位,进球应有效。
评议组在审查此判例时,再次对VAR的操作流程进行了确认,一致认为VAR对于大连英博海发传球瞬间的定帧选择、操作流程和画线结果均正确无误,得出的越位位置结论也是准确的。处于越位位置的大连英博海发30号随后接球并射门进球,这构成了在越位位置干扰比赛的越位犯规,进球无效。因此,裁判员判大连英博海发30号越位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恰当的。
判例六解析:中超联赛第22轮,大连英博海发与辽宁铁人楠波湾的比赛中,第77分钟,双方队员在边线附近争抢后,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队员与大连英博海发11号队员有接触。随后辽宁铁人楠波湾18号队员与助理裁判员有接触。裁判员向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和大连英博海发11号出示黄牌,VAR未介入。大连英博海发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18号队员推搡助理裁判员,应给予红牌罚令出场。
评议组对此判例进行了全面审查,一致认为辽宁铁人楠波湾3号队员与大连英博海发11号均出现了非体育行为,裁判员向上述2名队员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恰当的。同时,评议组也指出,辽宁铁人楠波湾18号与裁判员的接触并未构成需红牌罚令出场的行为,在俱乐部申诉的核心问题(红牌)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此外,评议组还强调,比赛中队员不应与裁判员或其他比赛官员进行肢体接触。
判例七审视:中超联赛第22轮,重庆铜梁龙与上海海港的比赛中,第90分钟,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与上海海港10号队员争抢时发生接触。裁判员判重庆铜梁龙27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上海海港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27号对本方10号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
评议组在审查此判例时,对重庆铜梁龙27号的动作进行了详细分析,一致认为其在争抢高空球时使用了正常踢球动作,虽然未注意到上海海港10号的位置,但在接触对方队员时使用了脚背部位,并屈膝收腿,无额外发力,这属于未顾及对方队员安全的情形,构成鲁莽犯规,应被出示黄牌。然而,由于其并未使用过分力量,不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被出示红牌。裁判员向重庆铜梁龙27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恰当的。
判例八探究:中超联赛第22轮,山东泰山与天津津门虎的比赛中,第90+3分钟,天津津门虎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双方争抢后,山东泰山获得控球权并发起进攻。经双方数次争抢和触球后,山东泰山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认为,在本方进攻传中时,对方38号队员在罚球区内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
评议组对此判例进行了深入审查,一致认为山东泰山38号在头顶球后,球意外接触自己手臂,这并不构成手球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恰当的。
判例九延伸:天津津门虎俱乐部还提出申诉,认为在判例八的事件中,对方9号队员在进球前踩踏到本方11号队员,应判对方9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评议组在审查此判例时,对山东泰山9号的动作进行了详细分析,一致认为其正常带球前进,天津津门虎10号在其背后使用手臂实施接触,山东泰山9号试图扣球过人,并无犯规动作。在维持身体平衡过程中与天津津门虎11号的接触也不构成犯规,因此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恰当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