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深度解析:功夫vs陕西联合VAR两度失误,曹康红牌判罚获认可
2026-09-06 20:05:26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北京时间8月17日,中国足协正式对外公布了第十七期裁判评议报告。在这份报告中,针对中甲联赛石家庄功夫与陕西联合的一场焦点对决,特别指出了VAR(视频助理裁判)系统在两次关键判罚中的介入错误,但同时也确认了曹康被出示红牌的判罚是准确无误的。
判例详解十:中甲联赛第18轮,石家庄功夫迎战陕西联合。比赛进行到第64分钟时,场上风云突变,裁判员果断判罚陕西联合25号球员对石家庄功夫10号球员实施了严重犯规,并直接出示红牌将其罚下。随后,VAR系统介入,裁判员在观看回放后,决定维持原判。
对此,陕西联合俱乐部提出了申诉,他们认为本方25号球员的犯规行为并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经过仔细分析后认为:石家庄功夫10号球员在扣球变向后,陕西联合25号球员伸脚已无触球可能,且在争抢过程中使用了鞋钉部位接触对方膝关节附近,这一行为明显危及了对方球员的安全。鉴于裁判员观察位置良好,评议组一致支持裁判员向陕西联合25号球员出示红牌的决定。不过,他们也指出,VAR在此次判罚中的介入存在错误。
判例详解十一:同样是在这场中甲联赛第18轮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90+9分钟时,陕西联合7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石家庄功夫39号球员争抢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随后VAR系统介入(涉及点球事件),裁判员在观看回放后,依然维持了不犯规的决定。
陕西联合俱乐部再次提出申诉,他们认为石家庄功夫39号球员对本方7号球员构成了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这一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石家庄功夫39号球员左脚先到达位置,获得了领先身位,并正常摆腿试图踢球。而陕西联合7号球员在争抢时左腿进入了对方摆腿路线,且未触球,导致了双方接触,随后球才接触到陕西联合7号球员。因此,石家庄功夫39号球员并不构成犯规。裁判员维持不犯规的最终决定是正确的,但VAR的介入同样存在错误。
判例详解十二:转战另一场中甲联赛,延边龙鼎可喜安对阵深圳青年人。比赛第29分钟,裁判员判罚延边龙鼎可喜安20号球员对深圳青年人28号球员犯规,且犯规地点在延边龙鼎罚球区内,因此判罚球点球。随后,裁判员与助理裁判员、第四官员进行了沟通,最终维持了罚球点球的决定。
延边龙鼎俱乐部提出申诉,他们认为裁判员与其他比赛官员沟通不当,不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在审阅了相关视频后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延边龙鼎可喜安20号球员犯规时与对方球员的接触点确实在罚球区内。因此,裁判员判罚延边龙鼎可喜安20号球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是正确的。不过,评议组也指出,对于此犯规发生的位置,助理裁判员和第四官员的观察角度均缺乏绝对的说服力,裁判员在最终判罚上虽然正确,但裁判组在本次判罚中的沟通配合表现有待提升。
判例详解十三:来到中乙联赛第20轮,泰安天贶对阵大连英博B队。比赛第90+4分钟,泰安天贶39号球员铲抢大连英博B队16号球员,裁判员掌握了有利原则,并在随后比赛停止时向泰安天贶39号球员出示了黄牌。
大连英博俱乐部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39号球员构成严重犯规,应予以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评议组在仔细分析了相关视频后一致认为:泰安天贶39号球员铲抢时速度和力度确实较快较强,且使用了直腿动作。但现有视频无法清晰证明双方接触的具体部位和接触情况。同时,泰安天贶39号球员在铲球接触后立即屈腿收脚。因此,评议组支持裁判员将泰安天贶39号球员的动作视为鲁莽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
判例详解十四:同样是在中乙联赛第20轮,厦门飞鹭对阵广州蒲公英。比赛第87分钟,广州蒲公英进攻时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厦门飞鹭59号球员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
广州蒲公英俱乐部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59号球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在审阅了相关视频后首先一致认为:通过现有视频无法看清球是否接触了厦门飞鹭59号球员的手臂,以及接触的具体情形。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支持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
徽声在线了解到,中国足协将继续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纳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足协将开展深入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对于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足协也将作出相应的内部处罚。(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