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人员篡改伪造关键证人笔录,未被追责反升职”,云南镇雄公安局原副局长出狱后实名举报
2026-06-03 17:00:03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4年,云南镇雄县公安局原副局长、现年46岁的汪剑武因涉及受贿和玩忽职守两项罪名,被法院判处四年有期徒刑。然而,出狱后的他坚称自己无辜,并持续进行申诉,但目前尚未取得实质性进展。
汪剑武的案件曾经历法院发回重审的波折,上图为恢复审理的告知书。
时间来到2026年1月,汪剑武手持个人身份证,在社交平台上实名举报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以及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此举迅速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汪剑武解释称,他之所以在获刑后仍坚持举报,是因为在调阅部分同步录音录像资料后,发现当初负责办案的李某国和李某在制作证人询问笔录时存在明显的篡改和伪造行为。更令他气愤的是,这两名涉事人员非但没有受到应有的追责,反而仕途顺畅,逐步升职。
公安局原副局长被指巨额受贿
法院认定其在涉黑案件中存在“玩忽职守”
回溯至2020年7月2日,当时年仅42岁的汪剑武被采取留置措施。彼时,他正担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及扫黑除恶侦查大队大队长一职(原打黑除恶大队,自2018年1月起,根据中央部署,各地公安系统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黑除恶部门也随之更名为扫黑除恶部门,后文以法院判决书为准)。同年10月25日,汪剑武被正式刑事拘留。
随后,昭通市绥江县检察院对汪剑武提起了公诉,绥江县法院于2021年9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汪剑武对此判决不服,随即提起了上诉。
2022年12月28日,昭通市中院以“原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将案件发回绥江县法院进行重审。
2024年3月13日,绥江县法院在重审判决中指出,2017年,因商人梁某明遭遇游某追砍事件,汪剑武与梁某明得以相识并建立了良好的关系。自2019年起,汪剑武多次以借款为名,收受梁某明的财物共计127.9967万元,并在事后为梁某明追讨债务及孩子落户等事宜提供了帮助。
此外,法院还认定,汪剑武在担任镇雄县公安局打黑大队大队长期间,对于吴某忠等人涉嫌的多起犯罪行为,尽管已有证据和线索表明其涉恶特征,但他却未将其作为涉黑案件进行侦办,也未进行跟踪督办。后来,在汪剑武担任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并主持和分管打黑大队工作期间,该案件久拖不决,导致团伙成员再次实施新的违法犯罪行为。尽管被害人多次反映情况,但法院最终仍判决该案为恶势力犯罪团伙,造成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基于上述事实,法院以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判处汪剑武四年有期徒刑。
汪剑武对判决结果表示不服,再次提起了上诉。然而,2024年12月23日,昭通市中院驳回了他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出狱后选择公开举报
“他们在我案子中篡改、伪造了关键证据”
由于昭通中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汪剑武已失去了上诉的机会。若他仍认为自己无罪,则只能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目前,汪剑武仍在坚持申诉。
2026年1月2日,汪剑武再次手持身份证,实名举报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和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这一举动再次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汪剑武手持身份证在社交平台进行实名举报
汪剑武表示,实名举报是他的无奈之举,因为他此前提交的相关违法违纪线索均未得到有关部门的调查反馈。
在举报视频中,汪剑武指控李某国和李某在办案期间滥用职权,存在伪造及系统性虚假记录等一系列违法行为,涉嫌滥用职权罪和伪证罪。
汪剑武透露,自他被留置以来,因认为办案人员的调查程序违法,他已先后举报了多名办案人员。其中,秦某和朱某已被判刑。而李某国和李某也是当时的办案人员,“他们为了查处我,篡改了询问对象梁某明的笔录。”
对于被汪剑武举报的秦某和朱某,昭通市昭阳区法院在查明的事实中曾提及:2020年3月,办案人员秦某在办理汪剑武案时,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向非审查调查组工作人员朱某泄露案情,并让其对证人宋某等人进行调查取证,同时修改了报告。期间,朱某还收取了宋某的现金2万元。
最终,秦某和朱某分别因滥用职权罪以及受贿罪、行贿罪、滥用职权罪被判处一年零二个月和两年零二个月的有期徒刑。
至于两人犯罪所带来的影响,昭通市中院在汪剑武案的《刑事判决书》中提及,朱某只是宏观上为秦某提供意见和建议,在对部分证人取证时打过招呼,并且本案还有除秦某外的其他办案人员所取的证人证言。
“笔录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
内容、意思均存在明显差异”
针对李某国和李某伪造证据一事,汪剑武提供了一份《同步录音录像法律意见书》,其中详细列出了3份询问笔录中存在的17处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的问题。例如:
在2020年8月18日下午2时20分至下午4时46分的询问笔录中,调查人员询问梁某明“为何你借128万元给汪剑武家都不写借条”,梁某明在笔录中称“因为汪剑武是公安局的副局长,基于他的身份,我实在不好叫他打借条,我甚至认为叫他打借条给我,他也不会打,并且我也要请他帮忙,因为他是公安局副局长”。然而,在同步录音录像中,调查人员询问梁某明时,梁某明并未作出上述回答。
笔录中,梁某明的证词还写道:“可以肯定给你们讲,如果汪剑武不是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我肯定不会借这么多钱给他。我虽然是镇雄人,但是离开镇雄多年,对镇雄不熟悉,我来镇雄做生意,需要认识一些特殊的人,就需要汪剑武这样的人关照和保护……我借给他的这些钱,我不主动要求他还,他也不提还,实际上,我们彼此都明白,我是以借钱的方式送钱给他。”然而,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梁某明并未表达过借钱的真实想法和目的是因为汪剑武是公安局副局长,询问笔录中的内容并非梁某明在录像中所说。
在2020年8月19日上午9时43分至下午1时42分的询问笔录中,梁某明称“如果他不是镇雄县公安局副局长,我肯定不会送给他土地、财物。我送给他任何财物的目的,就是为了得到他的关照和帮助”。而在同步录音录像中,梁某明的原话为“因为景区生意不好,疫情三年没赚到钱,所以拿给汪剑武,以后从分红当中扣,而且房子也是他建的”。
“12次笔录中,仅有3次能调出同步录音录像”
证人称笔录中出现了很多自己未说过的话
汪剑武解释称,梁某明先后配合办案机关做了12次笔录,但仅有3份调出了同步录音录像,其他的同步录音录像均被覆盖了。“笔录完全把梁某明的话篡改了,这是典型的伪证罪。”
5月9日,徽声在线记者联系到了梁某明。他表示,在汪剑武案第一次开庭时,他观看了庭审直播,发现办案机关给他做的笔录与他实际的讲述存在诸多不一致之处。“很多我没说过的话,却出现在笔录里,这让我感到无法理解。”
“办案机关找我配合了十多次,我文化水平低,只认识几个字,他们让我签字时,我并没有看笔录内容。他们也没有给我读笔录。”梁某明说,他借钱给汪剑武是因为两家系亲戚关系要好,属于亲戚间的帮衬。“我不认为自己受到了汪剑武的保护,我是镇雄县委县政府招商引资到当地的,有问题可以直接向县领导求助。”“判决书提及的汪剑武帮我的几件事,实际并没有帮到我。比如游某追砍我,这件事事发一年后,我向县领导反映,县公安局才成立了专案组。”
梁某明强调,“我为我说过的话负法律责任,笔录里没说过的话,我肯定不认可。”
对此,汪剑武的代理律师表示,梁某明是指控汪剑武受贿罪的关键证人,他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一致是客观事实。“镇雄县办案机关对梁某明询问了十多次,可只能拿出3次同步录音录像,且都存在与笔录不一致的问题。按照办案要求,询问笔录应该同步录音录像并刻盘保存。试问,其他的同步录音录像为什么不拿出来呢?”
“调出的3份笔录中,有两份是李某国和李某制作的。”该代理律师进一步指出。
法院:排除不符笔录内容后,采信证人庭前证言
被举报人曾回复媒体:举报不实,有关方面正在调查
徽声在线记者注意到,汪剑武等人所称的同步录音录像与笔录不一致问题,在昭通中院的二审判决书中也有所体现。
图为昭通中院(资料图)
刑事判决书显示,对于李某国、李某等人参与的询问笔录,根据在案的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记录的内容确实与同步录音录像存在不一致之处,在发问方式等方面也存在一定问题。但法院认为,这不属于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也不属于非法证据应该排除的范围。因此,法院可以采信与同步录音录像一致的证言,不一致的地方以同步录音录像为准即可。
梁某明出庭作出的证言与庭前证言不一致,且他不能作出合理解释。鉴于其庭前证言有其他证据予以印证,法院采纳了其庭前证言中有同步录音录像印证的部分。
也就是说,尽管办案人员对梁某明的询问笔录与同步录音录像不符,但法院在排除不符的笔录内容后,仍然对梁某明的庭前证言进行了采信,汪剑武的受贿罪也由此被定性。
面对这一结果,汪剑武表示无奈。他表示,在司法层面,他将继续向上级法院申诉。同时,他认为,即便自己有罪,也不是办案人员篡改笔录的理由。笔录被篡改一事,不论该证据是否被采信,办案人员都应被追究滥用职权罪、伪证罪的责任。他要求昭通市相关部门介入调查,并作出相应的处置。
徽声在线记者联系到了镇雄县信访局局长李某国,对方表示:“你向我们相关部门了解。”随即挂断了电话。此前,李某国曾回复媒体称,汪剑武的举报不实,有关方面正在进行调查。
记者又联系到了镇雄县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某,但对方同样挂断了电话。
记者还联系了镇雄县委宣传部,但未获得任何回应。
另外,据红星新闻此前报道,昭通市纪委监委表示,汪剑武的举报事项已被受理,但目前尚未作出结论性回复。
徽声在线记者 张鹏康 编辑 刘梦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