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拟声等侵权如何追责?最高法出台涉人工智能纠纷裁判新规

2026-09-14 18:07:30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6年9月7日,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会上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意义非凡,它是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专门针对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制定的规则文件,标志着我国在人工智能法律规制领域迈出了重要一步。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详细介绍了《意见》的相关内容。他指出,《意见》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的责任追究作出了极为明确的规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权益保护与人工智能产业发展之间的平衡至关重要。《意见》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且个人未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一般不认定为侵权行为。然而,当这种处理对个人权益产生重大影响时,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这充分体现了法律对个人权益的尊重和保护。

《意见》还对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规制。近期,“大数据杀熟”和“仿冒名人带货”等现象频繁进入公众视野,引发了广泛关注。以“大数据杀熟”为例,AI算法的运用使得经营者能够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而“仿冒名人带货”则利用名人的影响力进行欺诈活动,误导消费者。针对这些问题,《意见》明确规定,对于利用算法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不合理差别待遇,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经营者,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其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对于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的行为,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这为消费者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意见》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它指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外,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这一规定既考虑了人工智能发展的创新性,又保障了民事权益的合法性。同时,《意见》还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将人工智能产品明确限定为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而将没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排除在外,这有助于明确法律适用范围,促进人工智能产业的健康发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进一步介绍,《意见》对滥用恶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区分,并针对不同类型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在数字化时代,人格权益的保护面临着新的挑战,人工智能技术的滥用使得这种挑战更加严峻。

《意见》对“AI换脸拟声”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规制。在现实生活中,AI深度伪造现象屡见不鲜,引起了社会的强烈反响。例如,AI换脸技术可以毫无差别地对所有人的肖像进行“收割”,即使是普通人也可能成为深度伪造的目标对象。再如,使用AI拟声技术,只需花费几元钱就能够“偷声”,而且生成的声音效果足以乱真。近日,徽声在线还起底了贩卖“AI一键脱衣”软件和教程的黑产链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权益,引起了人民群众的极大愤慨。

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行为人将依法被追究侵权责任。这一规定为打击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此外,针对社会关注的“AI复活逝者”现象,《意见》也专门作出了规定,依法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逝者虽已离去,但其人格利益依然应得到尊重和保护,这一规定体现了法律的人文关怀。

司艳丽表示,《意见》还对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规制。“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突出表现形式,它们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使受害人的生活安宁受到极大侵扰,还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污染网络生态。当前,出现了一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以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等现象。针对这些问题,《意见》第5条专门作出了规定,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意见》还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往往难以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因此,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依法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意见》第8条予以明确规定。比如,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从而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司艳丽指出,当前,利用深度伪造等技术进行诈骗、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如果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必须坚决依法严惩,追究刑事责任。《意见》对此作出了专门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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