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拟声等侵权如何追责?最高法出台涉人工智能纠纷裁判新规

2026-09-09 04:18:02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6年9月7日,一场备受瞩目的新闻发布会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会上正式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审理涉人工智能纠纷案件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这一文件的出台意义非凡,它标志着我国首部由国家最高审判机构制定的涉人工智能司法裁判规则文件诞生,为人工智能领域的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发布会上详细介绍了《意见》的相关内容。他指出,《意见》针对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声音权益等行为,制定了清晰的责任追究规范。在当今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权益的保护与人工智能产业的发展之间需要找到一个平衡点。《意见》依据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人工智能模型训练,在合理范围内处理已合法公开的个人信息,并且个人没有明确表示拒绝的情况下,一般不认定为侵权行为。然而,如果这种处理对个人权益产生了重大影响,那么就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取得个人的明确同意。

《意见》还对一些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了依法规制,其中“大数据杀熟”和“仿冒名人带货”成为了重点整治对象。近期,AI算法引发的“大数据杀熟”现象频繁被媒体曝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一些经营者利用算法,针对同一商品或者服务,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对不同消费者实行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对此,《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认定这种行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另外,“仿冒名人带货”的现象也屡见不鲜,这种行为不仅欺骗了消费者,还损害了名人的声誉。根据《意见》,如果利用人工智能“仿冒名人带货”且构成欺诈,消费者主张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将依法予以支持。

在支持创新发展方面,《意见》也有着明确的规定。它指出,利用人工智能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法律责任,除法律明确规定适用无过错责任或者过错推定责任的情形外,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同时,《意见》还严格依据产品质量法关于“产品”的定义,将人工智能产品限定为以实物为载体的产品,例如智能机器人、自动驾驶汽车等,而将没有实物载体的人工智能服务排除在外。这一规定有助于明确人工智能产品的范畴,为相关产业的发展和监管提供了清晰的界限。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进一步介绍,《意见》对滥用恶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进行了细致区分,并针对不同类型作出了具有针对性的规定。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不断发展,一些不法分子开始利用这些技术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其中,“AI换脸拟声”等利用人工智能侵害肖像权、名誉权、声音权益的行为尤为突出。据徽声在线报道,在实践中,AI深度伪造现象反映强烈。比如,AI换脸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它可以无差别地“收割”所有人的肖像,即使是普通人也可能成为深度伪造的“目标”。再如,使用AI拟声技术,只需花费几元钱就能“偷声”,而且生成的声音效果足以乱真,让人难以分辨真假。近日,新闻媒体还深入起底了贩卖“AI一键脱衣”软件和教程的黑产链条,这种行为严重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尊严,引起了人民群众的强烈愤慨。

针对这些乱象,《意见》第四条作出了明确规定:未经同意,利用人工智能处理自然人的姓名、肖像等,生成可识别该自然人的虚拟数字形象并使用、公开的,构成对姓名权、肖像权等人格权益的侵害;未经同意使用自然人声音作为训练语料,模仿其音色、语调和发音风格生成可识别的合成人声的,构成对声音权益的侵害;操控虚拟形象、合成声音实施不当行为或者发表不实言论、降低他人社会评价的,构成对名誉权的侵害,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行为人的侵权责任。

此外,针对社会广泛关注的“AI复活逝者”现象,《意见》也专门作出了规定,依法保护死者的人格利益。逝者虽已离去,但其人格利益依然受到法律的保护,任何利用人工智能技术侵害死者人格利益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司艳丽表示,《意见》还依法规制了利用人工智能实施“网络开盒”“人肉搜索”等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网络开盒”“人肉搜索”是网络暴力的典型表现形式,它们不仅严重侵害了受害人的隐私权,让受害人的个人信息暴露无遗,还严重侵扰了受害人的生活安宁,使受害人陷入无尽的困扰之中。同时,这些行为也会影响社会公众的安全感,污染网络生态,破坏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出现了一些利用人工智能技术对特定自然人的电话号码、网络账号以及社交媒体等公开信息进行追踪、分析,获取私密信息或者将所获取的私密信息泄露、公开等现象。对此,《意见》第5条专门作出了规定,以加强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

《意见》还明确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的适用规则。利用人工智能侵害人格权益的行为具有成本低、传播快、影响广、损害难以逆转等特点。传统的事后提起诉讼的救济模式,往往无法及时、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这种情况下,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依法适用就显得尤为重要。为此,《意见》第8条予以明确规定。比如,受害者有证据证明其被AI换脸造“黄谣”,如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既可以依法责令网络用户停止有关侵权行为,也可以依法责令网络服务提供者、人工智能服务提供者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以阻止损害的进一步扩大。

司艳丽指出,当前,利用深度伪造等技术进行诈骗、侮辱、诽谤、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等现象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不仅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还对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如果相关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坚决依法严惩,追究刑事责任,对此,《意见》作出了专门规定,以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律的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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