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发布新规:地方教育附加按2%征收!
2026-03-25 10:49:1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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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6日,天津市财政局与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联合发布了《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规定》的正式通知。该通知明确指出,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及个人,均需按照规定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具体征收标准为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进行征收,且严禁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进行减征或免征操作。
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新规概览
第一条 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财政部相关政策,结合天津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 在天津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缴纳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均负有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义务。
第三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标准明确为:按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2%进行征收,确保教育资金的稳定来源。
第四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必须严格遵循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任何擅自减征或免征的行为均被严格禁止。
第五条 天津市及各区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各自职责,共同负责地方教育附加的管理和使用工作,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和高效。
税务机关则承担起地方教育附加的具体征收任务,确保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 地方教育附加需与增值税、消费税同时缴纳,其征收管理和缴库级次将严格按照国家及天津市教育费附加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所需的经费,将由财政预算统一安排,严禁从地方教育附加中提取或列支征收手续费,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八条 地方教育附加收入将全额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具体缴库办法将依据市财政局、市税务局和人民银行天津市分行制定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地方教育附加作为全国政府性基金项目,将专项用于教育事业的发展支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或挪用,确保教育资金的合理使用。
第十条 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和管理情况,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和财会监督,对于监督中发现的问题,相关部门和单位需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批准擅自多征、减征、缓征、停征,或者侵占、截留、挪用地方教育附加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有效期为5年,为天津市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使用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来源 | 徽声在线(原天津市财政局网站信息整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