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妈,我来照顾您!”女儿拿走88岁母亲121万后送其进养老院,法院这样判
2026-04-23 04:53:13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妈,您把银行卡和存折都交给我保管吧,我肯定好好照顾您,让您在家舒舒服服地安享晚年……”女儿嘴上说得动听,可拿到钱后,却立马把老人送进了养老院。不仅如此,还迟迟不肯归还养老钱,甚至声称“这是您自愿赠与我的”。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样一起涉及养老钱的保管合同纠纷案件。
88岁的马老太和石某是母女关系。在2024年5月的时候,石某以要好好照料母亲养老为由,哄着马老太把银行卡交给她保管。马老太十分信任自己的女儿,想都没想就把装有多张银行卡、存折以及密码的包交给了石某。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谁能想到,石某拿到这些东西后,完全忘记了自己对母亲居家养老的承诺,直接把母亲送进了养老院。在这期间,马老太还给了石某现金48万元,石某更是先后从马老太的银行账户里支取了73万余元,前后加起来总共121万余元。
马老太满心期待女儿能把钱还给她,石某倒是通过儿子归还了90万元。但对于剩下的30万余元,石某却死不承认,坚决不肯归还。
双方多次协商都没有结果,马老太无奈之下只好将女儿诉至法院,希望能追回自己的养老钱。
金山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且在约定或法定期限届满时返还该物的合同。在本案中,原告马老太把自己的银行卡以及部分款项交给被告石某进行保管,同时还告知了银行卡密码,双方由此形成了保管合同关系,而案涉的这些款项无疑属于保管的财产范畴。
从社会生活的普遍经验来看,老人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子女保管,主要目的就是方便子女在自己需要发生支出的时候能够及时取用。子女理应妥善保管这些财产,绝对不能因此就取得财产的所有权,更不能以任何理由将这些财产据为己有。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石某返还马老太30万余元。判决结果出来后,双方都没有提出上诉,都接受了判决结果,目前本案已经生效并且履行完毕。
来源 徽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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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36岁女子与23岁小伙“闪婚”,拿千万元房产99%份额后“闪离”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宁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的法官徐莉,第三次在法庭上见到李琳(化名)时,对方拿出一本房产证,上面清楚地写着“李琳,99%产权份额”。此次起诉,李琳的目的很明确,就是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而且一分钱都不能少。
坐在被告席上的,是比李琳小13岁的前夫刘亮(化名)。他显得十分手足无措,一时之间都不知道该如何为自己辩驳。
这其实是一起离婚后的财产纠纷案件。李琳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双方刚刚分居三个月。因为刘亮不同意离婚,而且当时双方也不符合法定离婚条件,所以法院判决不予离婚。一年之后,李琳再次起诉离婚,这次她的态度非常坚决。刘亮看到婚姻已经无法挽回,最终同意调解离婚,双方的婚姻关系正式解除。然而,在这两次离婚诉讼过程中,李琳对于财产分割的事情只字未提。
谁能想到,双方婚姻关系刚一解除,李琳就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产。
近日,记者走进长宁法院,采访了该案的审判长王飞以及主审法官徐莉,试图还原这起离奇的财产纠纷案件的来龙去脉。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资料图
一场始于“顺风车”的“闪婚”闹剧
这个故事要从一次偶然的相遇说起。2018年3月,36岁的李琳和23岁的刘亮因为搭乘“顺风车”而相识。李琳从事房地产相关工作,此前离过婚,还带着一个女儿;刘亮刚退伍不久,在证券公司做销售工作,还没有结婚。相识仅仅一个月后,两人就确立了恋爱关系。到了2019年1月,他们便登记结婚了。从初次相遇到领证,仅仅用了10个月的时间。在这期间,双方父母都没有见过面,也没有举办过婚礼。婚后初期,两人还是各自住在父母家中,并没有共同生活在一起。
刘亮的父母是收入不高的普通职工。多年前,他们家的老宅拆迁,分得了两套房屋,这是家庭的主要财产。其中一套面积较小的房屋对外出租,用来补贴家用;另一套面积较大的房屋当时价值近千万元,一直登记在刘亮和父母三人名下,全家都居住在这套房子里。
婚后,李琳提出,自己的孩子想要就读更好的学校,需要把户口迁入刘亮家,而且最好能在房产中占有一定的份额。刘亮对待这段感情十分认真,对李琳的女儿也非常疼爱。于是,他便劝说父母先把房产过户到自己名下。父母一开始并不同意,刘亮就以“将来继承可能要交遗产税”为由,成功说服了父母。
2019年7月13日,刘亮的父母在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事务中心(以下简称:不动产登记中心)签署了赠与合同,将自己名下的产权份额赠与刘亮。仅仅四天后,刘亮又在父母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和李琳再次来到不动产登记中心,将99%的份额登记在了李琳名下,自己仅仅保留了1%。
刘亮在庭审中坦言,当时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被问到产权比例的时候,他根本没有来得及仔细思考。但是为了向李琳“表忠心”,一时冲动就做出了这样的决定。
然而,这段始于偶然相遇的婚姻,并没有持续太长时间。2019年年底,双方在外面租了房子,开始正式共同生活。可是仅仅六个月后,两人就分居了。离婚后不到半年,李琳就手持着那份写着99%份额的房产证,第三次将刘亮诉至法院,要求按照登记比例分割这套房产。
刘亮将房产99%份额登记在李琳名下 资料图
一次刺破“登记表象”的深入探究
“这个案子实在是太反常了。”徐莉回忆道,在第三次诉讼的时候,李琳的态度异常强硬,完全不像普通婚姻案件中那些还对曾经的感情有所牵绊的当事人。更让人心生疑虑的是,她第一次起诉离婚的时候不提财产问题,第二次起诉还是不提,非要等到离婚之后才单独起诉,这似乎是在刻意规避财产问题。她先快速解除婚姻关系,然后再回过头来追索财产。
“一般来说,夫妻在离婚的时候,基于曾经的感情基础,在财产分割方面多少都会有一些协商的空间。但是李琳在整个过程中,只谈财产,完全不谈感情。”徐莉说道。
摆在法官面前的现实难题是:房产证上确实明确写着李琳占99%的份额。那么,她真的能够拿走这套价值近千万元的房产吗?
就在这个时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征求意见稿)恰好对类似的情形作出了规定。虽然这个解释当时还没有生效,但是它作为对民法典的进一步阐释和细化,所体现出的价值指引和导向,为合议庭的审理思路提供了非常重要的方向。合议庭认为,这个案件完全可以在民法典现有规定的框架内找到答案。
审判长王飞提出了关键的思路,他指出,要刺破物权登记的表象,回归到法律的本质上来。
民法典第20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而夫妻财产关系应当优先适用婚姻家庭编的相关规定,这正好属于“除外”的情形。民法典第220条进一步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这表明,房产登记本身并不是确定房屋产权的唯一依据,也不是不可改变的依据,它只是一种权利证明或者表征。比如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便只登记在一方名下,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王飞进一步指出,民法典第1065条明确规定,夫妻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方式”。其立法本意是,夫妻之间对于财产归属的安排,必须是双方在充分协商、慎重考虑之后达成的真实合意,而不是一时的冲动或者未经深思熟虑的行为。在本案中,刘亮将房屋产权的99%份额转给李琳,既没有正式的书面约定,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双方就房产比例进行过充分的协商。因此,不能将房产登记的比例当然地认定为是双方协商之后的合意。
针对李琳提出的“99%产权份额已经完成赠与”这一抗辩理由,王飞指出,夫妻之间的赠与和普通的商事交易是不一样的。夫妻之间的赠与往往是基于对婚姻关系能够长久存续的期待,属于附有目的的特殊赠与,不能抛开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规定,而直接适用一般赠与合同的规则。
李琳“闪离”后起诉分割房产 资料图
一项回归婚姻本质的公正裁决
既然不动产登记比例不能直接作为分割房产的依据,那么李琳究竟应该获得多少房产份额呢?合议庭从多个核心维度进行了综合考量。
从房屋的来源来看,这套房产是刘亮父母老宅拆迁所得。刘亮当年仅仅11岁,对这套房屋没有任何贡献,李琳更是毫无贡献。如果让李琳拿走99%的份额,那就意味着刘亮的父母作为这套房产的原产权人,也是价值最大的贡献者,很可能会失去自己的栖身之所。这对于年迈的老人来说,是极不公平的。
从婚姻关系的存续时间来看,双方虽然婚姻关系持续了约三年半的时间,但实际上共同生活仅仅六个月左右。他们闪婚闪离,既没有举办婚礼,也没有共同生育子女。仅仅短短数月的共同生活,就要拿走近千万元的房产,利益的失衡非常明显。
从公平合理性的角度来看,李琳比刘亮大13岁,而且从事房地产领域的工作,社会经验十分丰富。在办理产权变更手续的时候,她明明知道房屋的来源,却没有和刘亮的父母进行任何沟通,也没有提醒刘亮要慎重考虑。而刘亮的赠与虽然有冲动的成分,但也是出于对李琳及其女儿的善意。因为这种善意行为,在离婚时却要遭受巨大的损失,这显然是不公平、也不合理的。
从双方的过错情况来看,并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是一方的过错导致了离婚,也不存在需要特别考虑照顾子女和女方的情形,李琳也没有就此提出相关主张。
同时,合议庭也考虑到,刘亮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要赔偿李琳的信赖利益损失。李琳为了办理房产变更缴纳了11.9万余元的税费,而且双方也共同生活了六个月,这些因素在裁决的时候都应该予以考虑。
综合以上各种因素,长宁法院一审判决:案涉房产归刘亮所有,刘亮需要向李琳支付房屋折价款50万元,李琳需要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判决作出后,李琳不服,提起了上诉。
2025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正式施行。其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将其所有的房屋转移登记至另一方或者双方名下,离婚诉讼中,双方对房屋归属或者分割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如果婚姻关系存续时间较短且给予方无重大过错,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判决该房屋归给予方所有,并结合给予目的,综合考虑共同生活及孕育共同子女情况、离婚过错、对家庭的贡献大小以及离婚时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确定是否由获得房屋一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以及补偿的具体数额。”
这一规定为类似案件的裁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2025年3月31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我国婚姻法历经多次修改,一直都在强调感情才是婚姻的基础,禁止借婚姻来索取财物。同时,法律也会公平地保护夫妻双方的利益,在婚姻解体的时候,也会综合考虑双方对家庭的贡献。”王飞说道,婚内赠与的本质是表达心意,不能演变成情感交易,更不能成为婚姻的对价,这正是民法典所倡导的价值导向,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应有之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