迪丽热巴解约风波未平?赵露思5000万“赎身”背后,艺人与经纪公司30年暗战揭秘
2026-03-23 10:16:43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当一位艺人凭借出色表现迅速走红后,粉丝们往往满心期待偶像能够独立门户,摆脱所谓的“束缚”。
但他们并不清楚,艺人解约这条路,实则布满了荆棘与挑战。
今年3月初,有消息流传,迪丽热巴与嘉行传媒长达13年的合作画上了句号。
在过去几年里,迪丽热巴的粉丝与嘉行传媒之间摩擦不断。粉丝们长期指责经纪宣传团队工作失职,后勤保障也屡遭吐槽。更有甚者,粉丝们一直抗议嘉行传媒“强行让热巴带新人,过度消耗她的资源”等行为。
滞留迪拜事件,更是将粉丝的怨气推向了顶点。网友们普遍认为,这是嘉行传媒续约失败后的报复行为。但实际上,该航班是热巴自己选择的,而且续约与否早已有了定论。
迪丽热巴之所以被传要自立门户,是因为她更换了经纪人团队——张小斐的前经纪人郝阿三成为了她的新经纪人。但据徽声在线了解,郝阿三其实是入职了嘉行传媒,所以即便更换了经纪人,迪丽热巴与嘉行的合约依旧存在(或许合作模式有所改变)。
身为艺人,他们往往比粉丝更清楚自己的真实处境。
即便合约到期不再续约,也绝非简单的“分行李”那么轻松。利益的纠葛错综复杂,更何况是长达13年的合作,双方之间早已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独立运营不仅意味着很多事情要从头开始,还可能隐藏着诸多未知的风险。
当然,艺人们也不傻。如果选择续约,必然已经确保了自己有充分的自主权和利益保障,甚至可能是代理式合作。对于双方而言,这无疑是一种双赢的局面。
或许,很多人会为此感到惋惜。毕竟对于头部艺人来说,能够无伤离开第一个经纪公司的机会,可能一生只有一次。
而为了解约不惜“大出血”的赵露思,或许就深知这一点。
2025年8月,赵露思在微博上发布了一条空白文案,拉开了与银河酷娱“手撕”的序幕。紧接着,她晒出了重度抑郁和重度焦虑的评测报告,直言“不用你们封杀,我不干了”。随后,她多次直播,硬怼公司在她生病期间虐待她、私自划账等行为,一副鱼死网破的架势。
然而,在这场舆论战中看似惨烈的赵露思,却始终没有提起诉讼的意思。
据多个媒体报道,如果按照内娱顶流艺人违约金“按年收入数倍计算”的行业惯例,再加上合约约定和预期损失,赵露思解约的违约金可能高达4亿。
如果官司再拖个一两年,恐怕等官司胜诉时,娱乐圈里已经没有了赵露思的位置。
2025年11月,在舆论战中占据优势但职业前景却十分不妙的赵露思,在生日音乐会上宣布正式与银河酷娱解约,并成立了个人工作室“熠而叁思”。这家工作室的大股东是虎鲸娱乐100%控股的大鱼快乐,这是一家与银河酷娱前创始人李炜的合资公司。
赵露思与银河酷娱解约的代价是,虎鲸娱乐通过“后续演艺分成抵扣”的方式,为赵露思支付了约5000万的“赎身费”。同时,赵露思还放弃了部分已拍摄作品的版权费。
事实上,很少有顶流艺人像赵露思这样采取自毁式的方式闹解约。近年来,艺人申诉解约,除非有实质性证据证明公司有重大违约行为,否则就是一场大概率会输的血战。
艺人的爆红期就那么几年,没人愿意在这样的血战中消耗自己的青春和事业。
更何况,即便血战到底,还有可能会输。
那么,为什么艺人解约变得如此艰难呢?
这还得从三十年前说起。
-合约并非你想解就能解-
1997年,随着王京花成立黑海红日,内地才有了第一个正式的经纪公司。
到了2000年,华谊签入冯小刚、并购黑海红日,与鑫宝源、荣信达组成了京圈三驾马车,娱乐行业进入了快速发展阶段。
当时,国内的电影屏幕不到2000块,电视剧年产量7000集,一部电视剧的总卖价不过几百万。
资源几乎完全掌握在公司手中。
几乎只有签了这些大佬公司的艺人,才能从中获取资源。
此时,艺人的演艺经纪合同,一般被司法认定为委托合同,有时也被认定为劳动合同。
艺人拥有单方面解约权。
唯一需要解决的是解约之后的资源问题。
1999年,范冰冰不满琼瑶公司长期让她演配角,提出解约。琼瑶因此震怒,大骂她“就是丫鬟的命”,并将她告上法庭。
然而,根据《合同法》第410条,艺人可以单方面解除委托合同。最终,范冰冰以赔偿15万(一说20万)的代价换取了自由身。
范冰冰敢跟琼瑶甩脸,自然也离不开当时的大佬、皮卡王影视董事长贾云的支持。贾云声称要几百万捧范冰冰,这给了范冰冰足够的底气,也确保了琼瑶的影响力不至于干扰她的发展。
这一案例,后来也成为司法实践中的常规做法。
因为这一司法实践,双方都更倾向于坐下来讨价还价,尽快了结此事。
张雨绮私接《白鹿原》,并在发布会上单方面宣布与星辉解约。哪怕她违约在先,法院也没有支持星辉的1400万索赔要求,更没有支持原经纪约继续有效。星辉上诉也没能改判。
总而言之,在2013年以前,艺人与经纪公司之间,无论具体合同怎么签,经纪公司势力有多大,只要艺人想解约,基本都能得到法院支持。
对于艺人而言,在绝大多数情形下,甚至不必担心赔多少钱。法院并不支持天价赔偿。如果公司有核心违约行为,艺人甚至无需赔偿。
《情深深雨濛濛》(2001)中饰演“陆梦萍”的乐珈彤,因长期无戏可拍,起诉解约就无需赔偿。因为她长期无戏可拍是事实,属于公司违约。
选秀艺人则要例外一些,无非是赔偿金额的确高不少。陈楚生就创下过950万的赔偿金记录(实际调解金额要低不少)。
实操中,除了2009年熊天平解约案被法院判决继续履约外,没有其它类似案例。
2012年,事情发生了变化。
-合约不是你想解就能轻易解-
2012年,窦骁起诉新画面要求解约,却遭新画面反诉接私活、私接代言,并举证窦骁私接活动59场等违约行为。
窦骁主张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适用《合同法》410条,可以单方面解除合约。
这一次,北京中院更改了司法实践惯例,将演艺经纪合同认定为多属性混合合同。在公司不存在根本违约的情况下,艺人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
由于窦骁存在根本违约事实,法院判定合约解除,但窦骁须赔偿私接活动损失100万和毁约损失200万。
北京高院二审维持了这一判决。
尽管法院没有支持新画面的高额索赔需求,但是这一判例释放了极其重要的信号:演艺经纪合同,不再被北京法院认定为委托合同,艺人也不再享有任意解除权。
2012年,因《步步惊心》爆红的林更新,拒绝出演《步步惊心2》,与唐人的矛盾迅速激化。
2012年12月,林更新按照艺人解约的常规流程,委托律师向唐人发《解除合约函》,以公司未履行经纪艺人、资源分配不公、双方缺乏信任基础等理由,单方面提出解约。
唐人书面回函拒绝解约。
2013年2月,双方对簿公堂。
2013年中,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基于双方信赖,现在双方已丧失信任基础,援引《合同法》第410条,合同自林更新发函之日起解除。发函日之后接拍《痞子英雄》不算违约,并驳回唐人的诉讼请求。
2013年12月,上海中院二审判决,明确将演艺经纪合同定性为“兼具委托、劳动、行纪、居间特征的混合合同”,排除了《合同法》410条,判定林更新的解约行为属于违约,需要赔偿公司损失195万元。
这并不是一个很大的数字,也没有影响解约的结果,但是对整个行业而言,却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从北京高院对窦骁案的判决,到上海中院对林更新案的终审,演艺经纪合同从此被司法实践认定为混合合同。
所谓混合合同,即司法认为,经纪合同不仅包含演出安排,还含商业运作、包装推广、著作权许可等。各部分相互联系、相互依存,构成完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不能单方面解除,除非一方根本性违约。
艺人从法律性质上,失去了任意解除的权利,也失去了想走就走的可能。
随着经纪合同法律性质的变化,法院的判决自然也产生了变化。于是有了2015年的蒋劲夫案。
-诉讼解约也可能败诉的时代来临-
2013年,蒋劲夫出演《轩辕剑天之痕》爆红,随后参演多部剧集和综艺,成为一线小生。2015年,蒋劲夫与唐人矛盾公开化,于9月发微博单方面解约。
双方随后进入诉讼程序。
蒋劲夫认为唐人妨碍其事业发展,并拖欠费用,资源分配不均。同时主张演艺经纪合同是委托合同,自己享有解除权。
2016年,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了蒋劲夫的诉求。判词重点是:演艺经纪合同是混合合同,唐人没有核心违约,艺人不能随意单方面解除。蒋劲夫仍然需要继续履行经纪合同,且须赔偿唐人经济损失200万元。
2017年,二审终审维持原判。
蒋劲夫不得不继续做唐人旗下艺人。在此期间,喜天影视提前悄悄打理他的事务,但由于官司耽误,加上合约在身,诸事不便,蒋劲夫已经失去了最好的发展机会。
2018年,法院对于金晨诉讼解约的案件,维持了一样的判罚:不予解约。
从窦骁的北京第一案,到林更新的全国示范性二审,到蒋劲夫的解约失败,司法一步步收紧了艺人解约的口子。
根据2015–2020《中国艺人经纪合同纠纷司法裁判大数据报告》,艺人主张解除合约的案件,法院判决继续履约的,占了20%以上。
在2015年以前,艺人申诉解约失败的案例,几乎为0,只有熊天平一个孤例。
越来越多的艺人,即便打官司也无法解除合同,只能继续履约,还面临赔偿和公司的雪藏。
徽声在线援引法律界共识报道:“过去的经纪合约官司通常都会判决解约,但是近几年来不解约的判决越来越多。”
司法为什么会收紧解约呢?
-前人行为,后人买单-
“若视为委托合同允许单方解除,将鼓励成名艺人恶意解约,破坏行业秩序。”——法院对林更新案的核心判词,在后来的蒋劲夫案、金晨案中反复出现。
这句话已经表明了司法收紧的原因。
单方面解除权,导致一红就解约的现象有普遍化的趋势,这对行业发展不利。
2005年,周笔畅获得超女亚军,从素人一跃成为爆红艺人。4个月后,周笔畅单方面宣布解约,最后赔了500万获得自由身。
从此,爆红就解约成为选秀艺人的常规操作。2009年,陈楚生被法院判为恶意违约,但最终结果仍然是650万换来自由。
相比赔偿,不用给原经纪公司高额分成的诱惑实在太大了。
随着影视行业的发展,这个诱惑也在蔓延。
2008年开始,商业院线大爆发。到2012年,影院超过3500家,银幕数达到13118块,是2005年的5倍有余。
2012年的电影总票房达到170亿,是2005年的近9倍,2008年的4倍多。
电视剧市场,由于视频网站的疯狂竞争,各类新资本的进入,2012年,电视剧产量达到18000集,全球第一。平均单集售价台网加一起75万,最高已经达到单集200万。
在这种大爆炸式的发展背景下,艺人的片酬堪比坐火箭。头部艺人电影片酬2000万、电视剧单集片酬70万,都已经不是新鲜事。
爆红前后的片酬差距百倍不止,自然推动了艺人的解约意愿。
根据上海交大的调查数据,2005年以前,年解约官司小于5件。自超女解约潮后,每年的解约官司10到15件。到2008年影视爆发年,每年的解约案暴涨到50-80件。
这使得司法不得不从行业健康和长远发展的角度,快速大力地收紧艺人解约。
一红就解约,很难单独从某个角度定性是非。比如辛芷蕾单方面与梁婷解约,从双方的角度都各自有话说。梁婷觉得我一分钱不赚就是想把你打造成文艺大咖,辛芷蕾认为我现在真的很需要商业化赚点钱。
但从行业客观角度,艺人可以任意单方面解约,是极大的风险。艺人和经纪公司的互信关系被先天埋了一颗雷。
那些走在前面的艺人,多少对后来某些事情产生了负面影响。
司法一收紧,艺人从“想走就走”,变成“输官司、赔大钱、甚至走不了”。
艺人解约成功率从2009以前的100%,变成了2015年以后的50%以下。
黄婷婷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一审被判继续履约。二审虽然解约成功,但因为付不起高额赔偿金,成了失信被执行人,工作大幅度停摆数年之久。
解约风险的血腥味,逼迫艺人更审慎地对待自己签下的合约。
在行业摆脱草莽、走向正规的三十年里,合约一步步蜕变成为契约。
艺人亲手为自己的星途,戴上了黄金枷锁。
也许下一步,司法会进一步完善,为枷锁送上一把钥匙,用来扫清那些利用灰色地带牟利的经纪公司。
撰稿 | 船长
策划 | 徽声在线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