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器》:法治之路的深刻回望

2026-08-28 16:21:51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马建红

近期热播的电视剧《重器》,从表面看是一部引人入胜的剧情片,然而在徽声在线的深度观察下,它更像是一部具有深刻意义的法治纪录片。该剧通过五位年轻法律人的生活轨迹,生动地勾勒出我国改革开放以来法治建设的艰辛历程。这部剧没有刻意歌功颂德,而是直面历史,不回避曾经犯下的错误,展现了法治进步的真实面貌。

法律文本背后,是鲜活的人生故事

作为一名法律史教师,笔者对新中国成立后法治发展的历史脉络有着清晰的认识。例如,哪一年颁布了哪部法律,哪一年又进行了修订,哪些人参与了立法或修法工作,以及该法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然而,作为教师,笔者更多关注的是法律文本本身,对于具体案件中当事人所面临的真实处境,往往缺乏直观的感受。当这些曾经的法律和政策通过电视画面生动地呈现在眼前时,剧集所带来的冲击力是巨大的。观看过程中,心情随着剧情起伏不定,有同情、有激动、有遗憾、有愤懑,更有沉痛。那些看似简单的法律术语,如无罪推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背后却承载着无数人的生命、自由和抗争。

《重器》中的五位主角——参与修法的陈一众、在法院担任法官的夏英杰、成长为法院副院长的余高远、成为检察官的张丽慧以及律师陆则铭,他们都是我国改革开放后法治建设的见证者,更是积极的参与者和推动者。相信与笔者年龄相仿的法律人,无论是从事法律研究还是实务工作,都会与剧中人物产生共鸣,回望历史,感慨青春,感动不已。

“一日七法”与“五院四系”的法治奠基

《重器》的剧情起点设定在1979年,这是一个具有特殊意义的年份。在此前的30年间,我国的法律体系尚不完善。陈一众母亲儿时被挂破鞋批斗的场景,是民间审判的典型写照。而对“强奸杀人犯”杜晓辉的审理过程,则暴露了当时司法程序的严重缺陷,只有公安人员的倾向性讯问,缺乏审判中的质证和律师的介入,结果往往是对生命的漠视。

正是在“一手抓改革,一手抓法制”的大背景下,我国加快了立法步伐,创造了“一日七法”的奇迹。在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上,一口气通过了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在内的七部法律,创下了我国全国人大单次会议通过法律最多的纪录。这一壮举标志着我国法治建设迈出了重要一步,此前30年间,法治基本处于“规制未备”的状态,人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织尚不完备,刑法、刑诉法等涉及人们行为底线及追诉犯罪程序的法律则基本缺失。

与紧锣密鼓的立法进程相呼应的是,高考制度恢复后各高校法律院系的设立与复办。如今常被提及的法学“五院四系”,就是新中国成立后建立的五所政法学院及四所大学法律系的简称。恢复高考后,“五院四系”相继恢复招生,成为改革开放后法律人才培养的摇篮,也是嗣后法治发展的主力军。笔者刚开始看《重器》时,觉得五位主角演员显得有些“成熟”,不像刚入校的大学生那般朝气蓬勃。然而,考虑到七七、七八、七九级的大学生是整整十年高中毕业生中的精英,这份“成熟”恰恰是那个时代的特殊标志。

在那个时期,法律人才相当匮乏,法官和检察官大多从部队转业。剧中,在法院工作的郑建民和法律顾问处的洪主任就是军转干部的代表。他们可能不太懂法,但有担当,在法治建设的起步阶段,复转军人这个群体确实发挥了重要作用。

“严打”的代价与律师制度的重建

回望我国法治建设的来时路,一个绕不开的话题是“严打”。针对当时社会治安恶化的状况,受思维惯性的影响,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83年9月2日做出了《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其中的“从重从快,一网打尽”突破了刚刚施行了三年多的刑法与刑诉法的限定,抬高了诸多罪名的法定刑,加快了执法审判流程。其严厉程度使得剧中的老法官,如陈一众的父亲一再发出“厉害了”的感叹。

在这次“严打”中,流氓罪变成了一个无所不包的“口袋罪”。剧中那两个当街调戏张丽慧的“小流氓”,以及公判大会上提及的在家组织舞会的犯人,他们所获的罪名与刑罚都是真实的写照。直到1987年,王有喜夫妇当街“扒”田淑珍衣服且拒不认罪,陈一众作为检方公诉人建议法院重判,却没想到最终两人被判死刑和死缓,结果远超陈一众的预判,也让他陷入深深的自责。这种“过重”的判罚,成为促使陈一众重回学校研究学理的重要原因。

而在上世纪80年代的案例中,死于“民愤”的被告人也屡见不鲜。剧中的乔志良即是“不杀不足以平民愤”的牺牲品。在邱阿桂案、王有喜案与胡旭东案中,我们也可以看到“民愤”的巨大威力。这种威力在今天则变种为“舆论干预司法”,只不过在更强调法官独立审判、更强调法官专业化的时代,舆情的影响力已在逐步缩小。

我国的律师制度是在1980年前后重建的。各地法律顾问处建立初期,律师的素质良莠不齐。像剧中王本善那样的律师不在少数,其辩护词往往仅限于“鉴于被告是初犯、偶犯,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像钱兴良案中不负责任、只认钱的谭律师那样的律师也大有人在。当然,也不乏李乡那样替当事人着想且勇于为其认真辩护的律师。

彼时,认为律师是给政府找麻烦、替坏人说话的观念还很有市场。剧中,律师李乡与法律顾问处洪主任包庇与泄露国家机密案的原型,是辽宁省的“台安律师包庇案”。而为李乡辩护的袁亦方律师的原型,则是曾为江青反革命集团进行辩护的张思之先生。张思之先生曾写过《何故捕我律师——为“台安律师包庇案”辩诬》与《岂容迫害律师》的文章,为律师制度正名。剧中,袁亦方律师败诉率高的人设,正是对张思之先生“以屡败而广为业内所知”的生动演绎。

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法治进步

剧中,钱兴良案“留有余地”的判决,为上世纪90年代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的修法埋下了伏笔。钱兴良案的原型是湖北省京山县的佘祥林“杀妻”案。在佘祥林为其“杀妻”行为已坐了11年牢的情况下,被他“杀死”的妻子突然回来了,这一被称为“亡者归来”的冤案最终得以纠正。剧中被钱兴良“杀死”的妻子则是在被拐卖多年后逃回家中的,因为她向警方阐明事实,钱兴良才在含冤坐牢八年后获释。而陈一众之所以要代理胡旭东的案件,正是为了防止钱兴良案悲剧的重演。从“疑罪从轻”到“疑罪从无”,正是陈一众等法律人在钱兴良、胡旭东案中的深刻体会,也是我国法治进步的重要标志。

驻监检察官张丽慧与郭达杰为闫继才翻案的原型是浙江的张氏叔侄奸杀案,其冤情的呈现类似于真实的聂树斌案与呼格吉勒图案中的“真凶再现”。张丽慧、郭达杰为启动闫案的重新调查、还原案件真相,付出了巨大努力,走访了众多相关人员。他们感叹检察官在推动这件事时都如此艰难,那么一个在监狱里长年累月只靠写申诉书的犯人,要想让自己沉冤得雪,其难度可想而知。究其原因,一是从刑警、检察官到法官这些办案人员,对自己职业的“自信”使其不愿意承认自己可能办错了案,会强调“重刑犯哪有不喊冤的”;二是如果冤案被纠正,自然会牵扯出公安、检察院、法院的许多相关人员,一旦追责,很多人的人生就会因此改变。因此,“亡者归来”案件的平反实属不得已,而“真凶再现”案件的平反则往往被一拖再拖。聂树斌案、呼格案、张氏叔侄案这些真实案件的平反过程就是很好的例证。

此外,剧中钱兴良、胡旭东所遭遇的不许睡觉的“熬鹰式”审讯,闫继才多次提到的“屈打成招”,都是被告人挥之不去的梦魇。当年负责闫继才案的吕队,尽管其办案能力颇受同行的尊崇与追捧,但对审理闫继才时“上了手段”的默认,也是其刑侦工作中无法抹去的污点。这也正是修改刑诉法时“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入法的重要原因,旨在保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的使用。

在《重器》中,我们不仅看到了法的改善与人的代价,更深刻理解了法者,治国之“重器”也,不可不慎的深刻道理。这部剧不仅是对我国法治建设历程的回顾与反思,更是对未来法治发展的期许与展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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