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器》袁亦方律师的法庭智慧,值得每位刑辩律师学习
2026-08-18 14:35:3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周末闲暇之余,我追了几集热播剧《重器》,终于盼到了袁亦方律师的精彩登场。
于和伟饰演的袁亦方,一出场便带着几分不羁与随性,看似是个玩世不恭的律师,实则深藏不露,宛如律师界的隐世高手——平日里默默无闻,一旦站在法庭上,便展现出惊人的辩论才华,招招直击要害。
其中,最为人称道的一场戏,莫过于他为李乡律师进行无罪辩护的那一幕。
在公诉人举证环节,公诉人连续出示了三份证据,审判长询问袁律师是否有异议,他竟头也不抬,淡淡地说“没有异议”。这一举动让旁听席一片哗然,就连己方人员也暗自捏了一把汗:这位大律师,莫非只是来走个过场?
然而,当辩方开始举证时,真正的较量才刚刚开始。
袁亦方提交的证据,与控方几乎如出一辙——公诉人出示的那三份证据,他原封不动地再次呈现,只是证明目的截然相反。除此之外,他还额外提交了一份关键证据:控方提审被告人李乡的笔录,这份材料控方虽持有,却从未作为证据使用。
这一招,堪称“以彼之道,还施彼身”。
控方试图通过委托手续、会见笔录、在场人员证言等证据,证明李乡构成包庇罪和泄露国家秘密罪。然而,同样的证据,在袁亦方手中却成了证明李乡是一名尽职尽责、依法行使权利的合格律师的有力武器。
发现证据漏洞,为当事人进行无罪辩护,这是律师的法定职责,何来包庇之说?
会见时向当事人分析可能面临的刑罚,如“若罪名成立可能面临死刑”,这是律师基于案情的专业判断,并非国家秘密。既然没有窃取行为,又何来泄露之谈?
但袁亦方的精彩之处远不止于此。他进一步指出,控方提审笔录中明确记载:在李乡会见当事人之前,检察院已告知当事人涉嫌强奸罪,并强调若不认罪认罚,很可能面临极刑。
同样的言辞,从检察院口中说出,与从李律师口中说出,竟产生了截然不同的后果。
最终,李律师被追究泄露国家秘密罪,而检察院人员却安然无恙。
同一事件,双重标准。
若要定罪,则双方均应定罪;若要无罪,则双方均应无罪。这不仅仅是“不公平”所能概括的——在真实的刑辩实务中,这被称为同案不同处理,直接触及了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在法庭上,仅凭喊“不公平”是远远不够的,必须落实到具体的法条和程序违法点上,这才是推动案件进展的关键。
袁亦方的这一招,妙就妙在他没有与控方在证据数量上纠缠不休,而是深入对方的证据体系,从内部瓦解其逻辑。你用来攻击我的武器,我转手便用它来反击你——而且让你无话可说。
除了法庭上的辩论技巧,袁亦方更令人佩服的是他对节奏的精准把控。
余高远曾提出,不仅要让李乡无罪,还要让检察院、法院登报声明、赔礼道歉。袁亦方却直接否决了这一提议。为何?因为他深知刑辩的胜利不在于“战胜检察官”,而在于“保护当事人”。
你提出的诉求越高,对方的反击就越猛烈,最终可能连最基本的目标都无法实现。见好就收,并非软弱,而是明智之举——明确自己的目标,也清楚哪些是多余的。
还有一个细节值得注意:最终宣判那天,出庭的是秦律师,袁亦方并未亲临现场。
若换作其他沽名钓誉的律师,这种高光时刻,定会不远千里赶来,拍照、发通稿、接案子。但袁亦方对此不屑一顾。他从一开始就清楚自己的定位:是来解决问题的,不是来作秀的。
律师的战场在卷宗里、在法庭上,而非聚光灯下。
为何要为《重器》这部剧写这么多?因为袁亦方这个角色,触动了刑辩律师最应坚守的三样东西:
一是专业——不靠嗓门大,靠的是对证据的深入剖析能力;二是克制——不追求一时的快感,追求的是当事人利益的最大化;三是边界——清楚自己的身份、来意以及哪些事情不该做。
这三点,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尤其是在这个赢了就想乘胜追击、出名就想趁热捞钱的行业里,能坚守这三条原则,才配得上“大律师”的称号。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市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全市看守所律师特约监督员,亳州市检察院人民监督员,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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