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春演唱会边哭边道歉引热议,退票风波背后的法律解读
2026-06-23 22:02:16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6月20日晚,陈小春在北京举办的演唱会结束后,网络上迅速掀起了一波讨论热潮。众多网友纷纷发文指出,此次演唱会的舞台设计存在明显缺陷,尤其是巨型人偶的布置,严重遮挡了部分观众的视线,影响了整体的观演体验。
一位不幸购买到遮挡区门票的观众向徽声在线记者透露:“这场演唱会原本设计为三面台,但实际却按照四面台的方式售票。”他无奈地表示,自己的座位在演唱会开始前的一个小时内,几乎只能看到艺人的后脑勺,而且整场演出期间,不断有人高呼要求退票,现场氛围大受影响。
面对观众的强烈不满,陈小春并未选择逃避或冷处理。据现场工作人员透露,演唱会结束后,他通宵达旦地监督团队拆除了部分遮挡装置,并调整了机位,以确保后续观众能够拥有更好的观演体验。同时,他还为视线不佳区域的观众更换了座位,并增设了多块返送大屏,以弥补之前的不足。
6月21日的第二场演唱会上,陈小春更是站在台上,边哭边向观众深情道歉。他哽咽着说:“两横一竖就是干,我会继续努力改进,直到大家满意为止。”他的真诚态度赢得了现场观众的阵阵掌声,而“陈小春边哭边改”的话题也迅速登上了热搜榜。
当晚,陈小春的妻子应采儿也在社交媒体上发文回应:“听劝就对了,不然我也一直看不到你人。”陈小春随后转发并回应:“听劝,会改进,已经在处理退票事宜了。”
6月22日,主办方@上海开思文化艺术有限公司正式发文致歉,并宣布将为该场次108区域、111区域、112区域,第9-16排,通过官方渠道购票的观众进行全额退票处理,以表达他们的诚意和歉意。
针对演唱会退票相关问题,徽声在线记者采访了上海理振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振武,他从法律角度进行了深入解读。
主办方是否构成违约?
李振武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消费者购买演唱会门票,实际上是与主办方订立了一份服务合同。
主办方的核心义务是提供一个合理位置、能够正常观看演出的座位。然而,在本案中,主办方采用的是三面台设计,却按照四面台的方式售票,这导致背面区域的观众从一开始就无法获得正常的观演体验。
从法律角度来看,这已经超出了消费者合理预期的范围。
北京东城区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曾明确指出:“演唱会门票的高价本应保证更好的视听体验,主办方提供的服务存在明显瑕疵,构成瑕疵履行。”
上海某法院也在“柱子票”案件中认定:主办方未提前告知视线遮挡情况,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构成违约。
“退一赔三”能否适用?
很多消费者在维权时直接主张“退一赔三”,其依据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
但李振武律师提醒,欺诈行为的认定标准较高,需要证明主办方存在主观故意。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将这种情况认定为“瑕疵履行”而非“欺诈”。
因此,消费者在维权时应当重点放在“违约”上,要求退还部分或全部票款,这样胜诉的概率会更大。
主办方的告知义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的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同时,第二十六条也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作出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的规定。”
李振武律师强调,主办方在售票时,如果明知部分座位存在视线遮挡问题,应当作出明确提示和说明。
这种告知不能是一行小字藏在购票页面的角落,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的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如果主办方没有尽到这一义务,遮挡区域的售票行为本身就构成了对消费者知情权的侵犯。
来源:光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