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离》开播引热议:蒙淇淇喊话白鹿,编剧署名权谁主沉浮?
2026-06-17 07:19:16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来源:徽声在线滚动资讯
(信息来源:中国知识产权报深度报道)
6月9日,由当红女星白鹿领衔主演的古装大剧《莫离》正式登陆荧屏。然而,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开播后的第二天,一条“蒙淇淇公开喊话白鹿”的话题迅速攀升至热搜榜前列。这场风波的核心争议点在于编剧的署名权归属,进而引发了社会各界对影视剧编剧署名问题的广泛热议。
争论持续,仍未有定论
电视剧《莫离》精彩片头 图片来源于网络
蒙淇淇在自己的社交媒体平台上,就《莫离》编剧署名权问题发表了长文。她在评论区直接向白鹿发问:“你凭什么能在临开机时更换编剧团队?”蒙淇淇坚称,自己团队所撰写的剧本是项目获得批准的关键版本,理应作为联合编剧获得署名权。然而,目前剧方仅在片尾将他们标注为初稿编剧组,这让她感到极度不满。
面对蒙淇淇的指责,白鹿的经纪公司欢娱影视的创始人于正,以及《莫离》的编剧李宗晨迅速作出回应。他们表示,蒙淇淇团队所写的剧本存在诸多问题,并强调:“剧中没有一场戏是直接采用你们的剧本。”
蒙淇淇则针锋相对地指出剧中的一个关键情节,坚称这是团队的原创内容。但李宗晨对此并不认同,双方因此陷入了僵持不下的局面。
6月12日,白鹿方更是将蒙淇淇“要求更换编剧团队”的言论定性为诽谤,并宣布将正式对她提起法律诉讼。
合同约定,预防纠纷之道
近年来,国产影视剧市场佳作频出,如《主角》、《我的阿勒泰》、《南来北往》等,这些作品的成功不仅得益于导演的精心执导和演员的出色表演,更离不开编剧对故事情节的巧妙设计和对演员台词的精细打磨。编剧作为影视剧创作的灵魂人物,其署名权理应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归制作者所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根据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相应的报酬。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影视剧编剧署名权纠纷却屡见不鲜。
以2018年为例,编剧王雨铭、杨涵与霍尔果斯万年影业有限公司签订了网剧《坏小孩》(后更名为《隐秘的角落》)的剧本创作协议。他们完成了该剧的分集大纲及前三集剧本的创作,但在正式播出时,剧组却仅将他们列入“特别鸣谢”名单。经过两年的沟通无果后,王雨铭、杨涵于2020年提起了法律诉讼。直到2024年11月,法院才最终判决他们胜诉,要求《隐秘的角落》剧方将他们署名为前三集编剧并公开致歉。
那么,面对署名争议,影视剧、制作方以及编剧团队应该如何应对呢?
北京斐普律师事务所主任朱晓宇在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的是,何种情况下可以署名为‘编剧’。相对于导演等其他作者身份,编剧的署名更为特殊。在实践中,既有将剧本作者直接署名为‘编剧’的情况,也有将修改、调整剧本的主创人员署名为‘编剧’的情况。因此,创作者能否署名为‘编剧’或‘联合编剧’,应基于其是否实际参与了剧本或影视剧的创作。”
我国著作权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受委托创作的作品,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如果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没有订立合同,则著作权归受托人所有。这一条款凸显了事前合同约定在预防署名权纠纷中的重要性。
在我国法律和司法实践中,署名顺序和署名位置的不当也可能引发署名权纠纷。例如,本案就是因署名位置不当而引发的争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因作品署名顺序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按照以下原则处理:有约定的按约定确定署名顺序;没有约定的,可以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作品排列、作者姓氏笔划等确定署名顺序。
朱晓宇进一步解释说,在约定不明的情况下,即使适用前述司法解释也难以彻底解决纠纷。因为按照创作作品付出的劳动来进行署名安排,无论是依据劳动多少还是价值高低,都可能引发争议;而按照作品排列则适用于有章节、剧集顺序的情况,对于不分章节的合作创作则无法适用;按姓氏笔划、音序等排序则通常适用于编委会、创作组等场景。因此,为了避免署名权纠纷的发生,署名顺序和署名位置必须通过明确约定来确定。
朱晓宇建议:“编剧、摄影等参与影视作品创作的人员,其署名安排应通过与影视剧制作单位签订合同进行明确约定。无论是委托合同、聘用合同还是合作创作合同,都需要明确约定创作人员的身份和署名方式、著作权归属以及报酬支付安排等关键条款。”(本报记者 李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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