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热播剧《主角》原著遭主播“精读”牟利,侵权风险暗藏
2026-06-10 04:29:30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6月2日,备受瞩目的央视热播剧《主角》圆满收官。这部剧改编自陈彦荣获茅盾文学奖的同名小说,随着剧集的持续热播,《主角》原著IP的影响力也水涨船高。然而,一些网络主播却趁机打起了“擦边球”,他们通过直播平台,对原著进行全文精读、章节细致拆解,甚至未经授权就盗用剧集的官方海报和剧照作为直播背景,以此吸引观众,并在直播间设置商品橱窗进行引流带货。
记者在浏览某知名短视频APP时发现,不少读书主播正围绕《主角》原著展开直播活动。他们逐章拆解小说内容,引导观众点赞关注,并巧妙利用商品橱窗实现带货变现。然而,这种借热播剧集热度拆解、传播原著内容并从中牟利的行为,已经悄然触碰了著作权的法律边界。
针对这一现象,徽声在线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的刘文杰教授。刘教授指出,未经著作权人明确许可,以网络直播形式大段朗读文字作品章节,涉嫌侵犯作品的广播权。若将朗读音频上传至网络,供用户回放收听,则可能构成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通常情况下,这种行为也不符合合理使用的条件。根据我国著作权法,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说明某一问题,可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若网络直播间为原著销售带货,对原著进行适当介绍或少量引用尚可接受,但朗读大段章节、全书拆解、对原著具体情节的“剧透”已超出法律许可范围,可能构成著作权侵权。
“在网络直播间朗读原著,同时使用影视剧官方海报、剧照作为背景,这种行为一般可能构成侵犯作品著作权。若在网络直播时使用,可能侵犯作品广播权;若将直播视频上传至网络,供用户随时访问,则可能侵犯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刘文杰教授进一步解释道,影视剧海报、剧照通常都具备作品属性,我国法院已在相关判决中明确,影视剧单帧画面同样享有著作权保护。海报、剧照并非文字作品原著内容,并非介绍原著所必需,考虑到其市场价值,即便为介绍文字作品原著目的,也不得未经许可而使用。若网络主播实施了上述侵权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网络平台若发现主播侵权行为或接到权利人合格通知,应及时制止或将侵权音视频下架,否则将与直接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的阮开欣教授在接受徽声在线记者采访时也表示,网络主播在直播间逐章朗读小说原文的行为涉嫌侵犯文字作品的广播权。即便主播在朗读过程中穿插少量点评,也难以被认定为适当引用,不构成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大篇幅朗读原作内容超出了评论的必要性,实质性地替代了原作的版权市场,加入点评不能成为其规避著作权侵权的理由。使用剧集海报、剧照作为直播背景涉嫌侵犯视听作品的广播权。直播间挂商品橱窗引流带货的行为表明了其商业性,强化了侵权性质,从而加重了损害赔偿的侵权责任。对于网络主播的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通知相关直播平台及时停止侵权直播。直播平台若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将与网络主播承担侵犯著作权的连带责任。
蹭原著IP热度进行直播带货需谨慎行事,未经授权拆解、使用版权内容,看似获得了流量和商机,实则暗藏侵权风险。(本报记者 侯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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