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城良方》片方起诉博主名誉侵权,影视评论的尺度在哪?
2026-10-30 22:01:20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搜狐娱乐讯(庄自修/文)10 月 30 日,上海柠萌影视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星权律师事务所发布案件简讯,正式对微博用户 “白衣山猫” 提起名誉权诉讼,案件已完成立案。
律所称,该博主发布针对剧集《小城良方》的不实言论,误导网友对剧情、价值导向产生误解,相关内容构成诽谤侵权,损害剧集口碑与出品方商业信誉。《小城良方》官方账号转发消息回应,表示维权仍在继续,欢迎观众理性讨论、快乐追剧。
剧集方起诉网友一事,也让大众再次关注一个常见问题:观众对剧集的评价,哪些属于正常吐槽,哪些会越过红线构成名誉侵权。搜狐娱乐就此对话知名律师张起淮,解读相关法律边界。
张起淮介绍,区分的核心在于两类言论:一类是主观感受与观点表达,受法律保护;另一类是对客观事实的陈述,发布者需要拿出对应的依据。相关规则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一千零二十五、一千零二十六条。简单来说,任何人不得捏造、歪曲事实,或以侮辱性言辞损害他人名誉;正常的文艺评论、舆论监督,即便措辞尖锐,一般无需承担责任,前提是没有编造虚假事实、尽到基础核实义务,不存在侮辱性表述。
很多网友容易把差评和诽谤混为一谈。张起淮解释,只表达个人观感,比如觉得剧集不好看、逻辑不通、价值观难以接受,都属于主观意见,即便语气激烈,出品方也应当包容。影视剧作为面向公众的文化产品,本就需要接受大众评价。但如果脱离观感评价,直接断言剧组造假、刷分、抄袭、刻意欺骗观众等,就属于对客观事实的陈述,这类说法必须有证据支撑,缺少依据就有可能构成诽谤。
针对声明中提到不实言论拉低剧集口碑的说法,张起淮提到,口碑下滑本身,不能直接认定为侵权损害后果。出品方起诉时,需要举证证明:相关内容传播范围较大,网友的负面评价由这条不实信息直接引发,而非剧集本身质量、其他舆情因素导致。单纯豆瓣评分下跌,证明力有限,通常难以被法院采信。
结合过往同类判例,司法层面会给文艺评论留出充足空间。仅吐槽剧情、给出低分的起诉,出品方胜诉概率很低;但如果影评脱离作品本身,编造剧组、出品方的虚假信息,且传播范围较广,法院大概率会认定侵权,判令对方删帖、道歉,部分案件还会判决赔偿。
张起淮也给普通网友、影评创作者三点实操提醒:优先表达个人观感,谨慎作出无来源的事实指控;转述信息时标注信息来源,不要直接当作定论传播;账号流量越大,信息核实义务越高,不宜不经核实转发、发布不确定内容。
反过来,如果网友遭遇同类起诉,抗辩核心可以聚焦两点:相关内容属于针对作品的文艺评论、个人意见;原告无法证明该言论直接造成其社会评价降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