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一博起诉《陈情令》出品公司?深度解析肖像权纠纷背后的法律逻辑
2026-08-25 13:00:5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徽声在线讯(庄自修/文)8月24日,根据企查查APP披露的信息,王一博对多家公司及个体工商户发起了肖像权纠纷诉讼,并已收到开庭通知。由于被告之一的新湃传媒正是热门剧集《陈情令》的出品方,而王一博也正是凭借此剧迅速走红,因此,“王一博起诉捧红自己的公司”这一话题迅速在网络上引发热议。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让我们深入探究一下。
据相关报道,此次纠纷的核心在于肖像的使用范围。王一博方在起诉材料中指出,新湃传媒在拍摄《陈情令》期间,未经允许偷拍了包含王一博换装等私密场景的花絮,并通过剪辑、拼接等手段传播相关视频,以此绑定王一博,制造话题热度。更为严重的是,双方合作结束后,新湃传媒及其他被告未经授权,持续将王一博的肖像用于商业用途,如制作成DVD、收藏卡等周边产品高价销售,甚至将其形象用于乙女向游戏的开发,以谋取利益。
针对这一案件,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发表了专业看法。他表示,艺人参演剧集时,通常仅授权出品方在约定的范围和期限内,将肖像用于剧集本身的宣传推广。一旦超出这个授权范围或是合作期限届满,片方继续商用艺人肖像,就构成了超范围使用,涉嫌侵犯肖像权。即便片方拥有剧照、视频素材的著作权,这并不等同于取得了艺人肖像的商业授权。著作权与演员肖像权是两项独立的权利,若将剧照、画面脱离剧情单独提取艺人形象,用于印制周边商品对外销售,这属于对肖像的独立商业利用,必须取得肖像权人的明确许可。
付建还指出,当被侵权艺人发现此类侵权行为时,可以主张要求侵权方停止生产、下架相关周边产品、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损失的计算应优先参考被侵权人的实际损失,若实际损失难以核算,则可按照侵权方的违法获利来确定赔偿数额。同时,被侵权人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在判赔时,会综合考虑艺人的商业知名度、侵权方的实际获利规模等多重因素。
付建进一步表示,这是影视行业长期存在的一个灰色地带,不少从业者对此存在认知误区,误以为只要手握剧集拍摄素材,就可以随意商用艺人肖像。他建议艺人在签订拍摄合约时,应明确约定肖像权的使用期限、使用场景,以及衍生周边的授权和收益分配等条款。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
对于“王一博起诉捧红自己的公司”这一说法,付建认为这混淆了项目合作和侵权纠纷的边界。双方在项目中确实互相成就,但剧集完结后,肖像授权也应随之终止。本次诉讼针对的是合作结束后的超范围商用行为,并非否定《陈情令》对王一博事业带来的积极影响。人情不能凌驾于合同和法律之上。

当然,本案尚未开庭审理,是否构成侵权仍有待法庭的进一步认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