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换脸杨紫拍短剧牟利?律师详解:四重侵权风险与三重法律追责
2026-03-20 23:01:2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徽声在线讯(麦冬/文)3月20日,网络空间掀起一场关于AI技术滥用的热议——有网友爆料称,某热门网络短剧通过深度伪造的AI换脸技术,将演员杨紫的面部特征与经典影视造型高度还原,生成足以以假乱真的虚拟形象。该剧通过广告植入、会员付费分成等商业模式实现盈利,已涉嫌构成对艺人肖像权的商业性侵害。
事实上,这并非个案。据行业监测数据显示,仅2023年就有超过20起类似侵权事件,迪丽热巴、肖战等顶流艺人均曾遭遇AI短剧的侵权困扰。这种技术滥用现象呈现爆发式增长态势,引发法律界与文艺界的共同警觉。针对这一新型侵权形态,知名知识产权律师张起淮从法律维度进行了系统性解读。
AI换脸商业化的四重法律禁区
张起淮律师指出,制作方未经授权使用AI技术复刻艺人面部特征并用于商业获利,已形成多重权利的复合侵害。根据《民法典》第1019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肖像权。这种将AI换脸技术直接应用于短剧盈利的行为,本质上属于典型的肖像伪造侵权。
当涉事短剧包含低俗内容或负面情节时,还可能构成对艺人名誉权的侵害。根据司法实践,若因作品内容导致艺人社会评价显著降低,侵权方需承担名誉权侵权责任。更值得关注的是,人脸生物特征属于《个人信息保护法》明确界定的敏感个人信息,未经单独授权的收集、使用行为,直接违反个人信息保护规定。
若侵权过程中涉及艺人原有表演片段、音视频素材的二次使用,则同时触犯《著作权法》关于表演者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相关规定。张律师强调:"这种侵权行为不是单一权利侵害,而是肖像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与知识产权的复合型侵害。"
侵权方将面临的三重法律追责

在民事责任层面,侵权方需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法定责任。具体包括:立即下架全部侵权短剧,销毁相关AI模型及素材库;在侵权影响范围内公开赔礼道歉;全额赔偿艺人经济损失、商业代言损失及精神损害抚慰金。若实际损失难以计算,法院可参照侵权方违法所得的1-5倍确定赔偿数额。
当侵权行为达到刑事追责标准时,制作方可能面临多重罪名指控:非法获取面部生物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制作传播淫秽内容牟利的,构成制作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利用AI形象实施诈骗的,则可能构成诈骗罪。张律师特别指出:"主观恶意程度、盈利规模、传播范围等因素,都将直接影响量刑幅度。"
平台责任:技术中立不是免责金牌
针对网络平台的责任认定,张起淮律师援引《民法典》第1195条强调,平台对深度合成内容负有事前审核义务。这要求平台建立AI内容识别机制,主动筛查肖像侵权、换脸合成等违规内容。在接到权利人通知后,平台须在24小时内采取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否则需对扩大损失承担连带责任。
若平台明知短剧侵权仍提供推荐、分成服务,甚至参与内容制作,则构成共同侵权,需承担全额赔偿责任。监管部门可依据《网络安全法》对失职平台处以警告、罚款直至暂停服务等行政处罚。张律师提醒:"平台不能以'用户上传'为由逃避审核责任,技术中立原则不适用于明知故犯的情形。"
维权攻略:黄金72小时取证法则
面对AI侵权内容易篡改、难固定的特点,张律师提出"黄金72小时取证原则":权利人应在发现侵权后立即对短剧全片、播放数据、付费渠道等进行完整录屏取证,通过时间戳、区块链等技术固定电子证据。对于高影响力侵权案件,建议24小时内完成公证取证,同时收集本人肖像权证明材料及侵权方身份线索。
他特别指出五个取证要点:1.完整记录播放量、点赞数等传播数据;2.保存付费渠道截图及资金流向;3.通过IP地址追踪定位侵权方;4.留存平台投诉记录及处理结果;5.申请平台披露侵权账号实名信息。这些证据将构成维权诉讼的关键支撑。
行业治理:技术向善需法律护航
张律师剖析了当前AI肖像侵权治理的五大困境:侵权主体隐蔽化、技术认定复杂化、证据灭失快速化、损失核算模糊化、平台责任边界模糊化。他特别纠正了一个认知误区:"AI训练使用人脸数据必须获得授权,这在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法》及人工智能监管规定中都有明确要求。"
最后,张律师呼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短剧制作方应建立AI使用白名单制度,传播平台需完善内容审核技术标准,AI研发机构要设置伦理审查关卡。他强调:"只有坚持技术发展与权利保护并重,才能推动AI短剧行业走向合规化、专业化、可持续化的健康发展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