仓储点违规作业致3人中毒昏迷,负责人池*嘉已被刑拘
2026-05-07 13:55:23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6年4月3日11时43分左右,在惠州市龙门县永汉镇官田村社湖村小组的一处仓储点,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中毒窒息事故。当时,范某略和郑某英进入运输罐内进行清洗作业,不幸中毒晕倒。而现场管理人员陈某辉在未做好充分安全防护的情况下,贸然入罐施救,结果导致事故的后果进一步恶化。此次事故共造成3人受伤昏迷,直接经济损失高达约60万元。
时间来到2026年5月6日,龙门县应急管理局正式对外公布了“4·3”一般中毒窒息事故的调查报告。经过事故调查组的深入调查和细致分析,认定这起事故是一起由于有限空间违章作业以及盲目施救所引发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此信息来源于惠州市龙门县应急管理局官网截图。
事故直接原因:清洗污水含超量有毒物质
事故调查组经过详细调查后查明,此次事故的直接原因是池*嘉个体仓储点违反了安全管理规定,擅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在清洗罐体作业过程中,所使用的污水中含有超量的硫化氢、甲硫醇、甲醇等有毒有害气体,这些气体导致作业人员中毒晕倒。随后,由于盲目施救,进一步扩大了事故的伤害范围。
调查结果显示,仓储点的主要负责人池*嘉未能履行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的职责,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责任。2026年4月5日,池*嘉因涉嫌危险作业罪,已被龙门县公安局依法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现场管理人员陈*辉负责清洗罐体作业的现场指挥工作,然而他却安排作业人员违反有限空间作业的安全管理规定进行作业,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将其涉嫌违法的线索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进行处理。
池*嘉个体仓储点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事故调查组建议由龙门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其进行行政处罚。
此外,事故调查组还将调查中发现的属地政府及有关部门公职人员在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移交给了相关单位进行处理。
针对此次事故所暴露出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提出了3项改进措施建议: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举一反三,深刻吸取此次事故的教训;各生产经营单位要进一步强化风险管控措施,切实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行业监管部门、属地政府以及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全面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采写:徽声在线记者 田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