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第六期裁判评议揭晓:12判例中6例存在错漏判
2026-05-06 23:21:0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5月5日夜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圆满完成了本赛季第六期(编号20260505)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共涉及12个判例,这些判例均源自近期中超、中甲及中乙联赛中各俱乐部的正式申诉。经过细致评议,评议组确认其中6个判例在主要判罚上存在错漏判现象。
本期评议会采用了先进的视频会议形式,特别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来自社会与媒体界的足球社会监督员共同列席旁听。会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与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得出了以下评议结论:
判例一详情:
判例二聚焦中超联赛第9轮青岛海牛与上海海港的对决。比赛进行到第28分钟时,上海海港49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青岛海牛4号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然而,裁判员并未判罚犯规,且VAR系统也未介入。
上海海港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青岛海牛4号队员应对其49号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双方队员在跑位过程中发生接触,但球并未传至双方跑位路线,且守方队员有试图避免接触的动作,因此双方均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以及VAR未介入的决定,均是正确的。
判例三同样来自中超联赛第9轮青岛海牛与上海海港的比赛。第56分钟时,上海海港38号队员与青岛海牛6号队员发生接触。裁判员随即停止比赛,并向青岛海牛6号队员出示黄牌,VAR系统未介入。
上海海港俱乐部申诉认为:青岛海牛6号队员故意挥臂击打其38号队员,应向对方出示红牌并罚令出场。
评议组多数成员对此判例的看法是:青岛海牛6号队员在被对方铲球倒地队员干扰后,手臂顺势向后甩并击打了对方,但其力度和故意程度并未达到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的标准,因此不应出示红牌,出示黄牌是恰当的。裁判员向青岛海牛6号队员出示黄牌的决定,以及VAR未介入的决定,均是正确的。
判例四涉及中甲联赛第7轮定南赣联与陕西联合的较量。比赛第42分钟时,在定南赣联罚球区内,双方队员争抢中倒地,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守门员对对方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进攻队员先推搡其28号队员并致其倒地,犯规在先,且随后其守门员倒地后扑救触球,不应被判犯规和罚球点球。
评议组多数成员对此判例的评议结果是:双方队员跑动中的接触属于正常接触,双方均不犯规。随后定南赣联守门员出击并触到球,无附加犯规动作,不构成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守门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是错误的。
判例五同样来自中甲联赛第7轮定南赣联与陕西联合的比赛。第71分钟时,定南赣联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进攻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定南赣联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队员在罚球区内对其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陕西联合防守队员手臂与对方进攻队员有接触,但程度未构成犯规。在随后的腿部接触中,现有视频无法证实陕西联合队员对对方队员犯规并导致其倒地,因此支持裁判员作出的不犯规决定。
判例六聚焦中乙联赛第6轮赣州瑞狮与厦门飞鹭的比赛。第79分钟时,厦门飞鹭15号队员争抢球时疑似抬脚踢到对方队员头部,裁判员判其犯规并出示黄牌,后经助理裁判员协助,裁判员最终决定向厦门飞鹭15号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厦门飞鹭俱乐部申诉认为:其15号队员收脚未踢到对方队员头部,随后其它部位接触,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评议组多数成员对此判例的看法是:厦门飞鹭15号队员抬腿并未踢到对方队员头部,腿部下落过程中身体接触对方队员,考虑到冲撞的部位、力度和强度,属于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不属于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不应出示红牌。裁判员向厦门飞鹭15号队员出示红牌的最终决定是错误的。
判例七涉及中乙联赛第6轮成都蓉城希拉谷与杭州临平吴越的比赛。第14分钟时,成都蓉城希拉谷3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抢断球后倒地,裁判员判杭州临平吴越4号队员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杭州临平吴越俱乐部申诉认为:其4号队员未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杭州临平吴越4号队员踢球准备较充足,并先触球,之后收脚试图躲避接触,成都蓉城希拉谷31号队员上前冲抢并造成双方接触。杭州临平吴越4号队员不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判杭州临平吴越4号队员犯规以及判罚球点球的决定是错误的。
判例八同样来自中乙联赛第6轮成都蓉城希拉谷与杭州临平吴越的比赛。第63分钟时,杭州临平吴越进球,但助理裁判员示意越位,裁判员判杭州临平吴越20号队员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杭州临平吴越俱乐部申诉认为:其20号队员未处于越位位置,进球应有效。
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杭州临平吴越20号队员在本方传球时未处于越位位置,助理裁判员判断错误,裁判员判杭州临平吴越越位犯规的决定错误。
判例九涉及中乙联赛第6轮成都蓉城希拉谷与杭州临平吴越比赛的第90+3分钟。杭州临平吴越再次进球,但裁判员判杭州临平吴越23号队员手球犯规,进球无效。
杭州临平吴越俱乐部申诉认为:其23号队员并未主动用手臂触球,不应判其手球犯规,进球应有效。
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看,杭州临平吴越射门后,球确实接触了杭州临平吴越23号队员手臂,之后直接进入球门。按照竞赛规则,球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无论何种情形,均属于攻方手球犯规。裁判员判杭州临平吴越23号队员手球犯规及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十聚焦中乙联赛第6轮青岛红狮与泰安天贶的比赛。第82分钟时,泰安天贶11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进攻时对对方守门员犯规。裁判员停止比赛后,双方队员有身体接触。裁判员未出示红黄牌。
泰安天贶俱乐部申诉认为:比赛停止时,对方32号冲撞其11号队员,应判对方32号暴力行为,并予以红牌罚令出场。
评议组首先全体成员一致认为:泰安天贶11号队员对对方守门员犯规后,青岛红狮32号队员对泰安天贶11号队员的犯规行为有不满情绪,但其与对方的身体接触有所克制,未构成暴力行为,不应出示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应因非体育行为向青岛红狮32号队员出示黄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决定正确,并非红牌。但裁判员漏判了青岛红狮32号队员的黄牌。
判例十一涉及中乙联赛第6轮广东铭途与江西庐山的比赛。第19分钟时,江西庐山踢角球后进球,但裁判员判罚江西庐山3号队员对对方守门员犯规,进球无效。
江西庐山俱乐部申诉认为:其3号队员未犯规,应判进球有效。
评议组多数成员对此判例的看法是:江西庐山3号队员手臂与广东铭途守门员有接触和推搡,影响了后者的扑救动作。尽管现有视频无法清晰展现双方接触具体情况,但仍支持裁判员作出的攻方犯规和进球无效的决定。
判例十二同样来自中乙联赛第6轮广东铭途与江西庐山的比赛。第90+6分钟时,江西庐山33号队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争抢位置时与对方队员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江西庐山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队员在罚球区内拉扯其33号队员致其倒地,应判罚球点球。
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广东铭途队员在本方罚球区内对江西庐山33号队员实施拉扯并致其失去重心倒地,应判罚球点球。裁判员决定错误,漏判了罚球点球。
中国足协将继续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纳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将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将依据内部规定作出相应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