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新视角:国安申诉蓉城手球未果,进球有效获支持
2026-04-21 09:17:48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4月14日夜晚,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了本赛季第三期(20260414期)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中,针对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比赛中的3次争议判例,评议组均给出了详尽的评议意见。
判例三深度剖析
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的比赛中,第14分钟时,成都蓉城7号球员对北京国安20号球员实施了铲抢动作。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而VAR系统并未介入此次判罚。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对方7号球员的行为应被直接出示红牌罚出场外。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讨论达成一致意见:成都蓉城7号球员在铲球时,主要力度和速度集中在左脚,且左脚与球以及北京国安20号球员均未发生明显接触。其右脚与对方球员的接触才是此次犯规的主要接触点。成都蓉城7号球员右腿弯曲,脚背部位与对方球员接触,尽管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但仍属于鲁莽犯规范畴,并未构成严重犯规。因此,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合理的。
判例四详细解读
同样是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中,第27分钟时,成都蓉城10号球员与北京国安26号球员在争抢球权时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10号球员犯规,但未出示红黄牌,VAR系统也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再次提出申诉,认为对方10号球员的行为应被直接出示红牌罚出场外。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经过分析认为:成都蓉城10号球员在争抢时,左脚鞋钉踩到了北京国安26号球员的脚踝略靠上部分,但其脚跟在地面上支撑,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的力度和强度,此次犯规构成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警告,但并未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即红牌)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并非红牌犯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正确的。然而,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球员犯规的同时,遗漏了出示黄牌的环节。
判例五全面审视
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中,第84分钟时,成都蓉城队取得进球。裁判员判定此进球有效,VAR系统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对方23号球员在进球前存在手球犯规行为,应判定进球无效。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首先进行了规则说明:如果球在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应被判定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仔细查看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后认为: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球员时,是否与其手臂发生了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此次判罚是正确的。
此外,评议组还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上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然而,这些视频的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得到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来支持手球犯规的说法。因此,评议组在对此判例进行认定时,主要依据了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