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国安申诉蓉城手球未果,进球有效获支持

2026-04-18 22:48:27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4月14日晚间,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了本赛季第三期(编号20260414)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中,针对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之间的比赛,共有3个判例接受了详细审查与评议。



判例三深度剖析

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的较量中,比赛进行到第14分钟时,成都蓉城7号球员对北京国安20号球员实施了铲抢动作。当时,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球员犯规,并出示了黄牌警告,而视频助理裁判(VAR)并未介入此次判罚。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坚持认为对方7号球员的行为应被升级为红牌罚令出场。

针对这一申诉,评议组经过仔细审议后达成一致意见:成都蓉城7号球员在铲球时,主要的力量和速度集中在其左脚,但左脚并未与球或北京国安20号球员产生明显接触。相反,其右脚与对方球员的接触才是此次犯规的主要部分。考虑到成都蓉城7号球员右腿弯曲,脚背部位与对方接触,尽管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但仍属于鲁莽犯规范畴,并未达到严重犯规的程度。因此,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合理的。


判例四详细解读

同样是在这场比赛中,第27分钟时,成都蓉城10号球员与北京国安26号球员在争抢球权时发生了身体接触。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10号球员犯规,但并未出示红黄牌,VAR也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再次提出申诉,认为对方10号球员的行为应被出示红牌。

评议组在审议此判例时认为:成都蓉城10号球员在犯规时,左脚鞋钉确实踩到了北京国安26号球员的脚踝略靠上部分,但其脚跟仍支撑在地面上,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的力度和强度,这一行为构成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警告,但并未达到严重犯规的程度,因此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焦点(红牌问题)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并未构成红牌犯规。同时,VAR未介入也是正确的。然而,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球员犯规的同时,遗漏了出示黄牌的环节。


判例五全面审视

比赛进行到第84分钟时,成都蓉城队取得进球。裁判员判定该进球有效,VAR未介入此次判罚。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对方23号球员在进球前存在手球行为,应判进球无效。

评议组在审议此判例时,首先进行了规则说明:如果球在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根据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应被判无效。针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的视频资料,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球员时,是否与其手臂产生了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此次判罚是正确的。

此外,评议组还注意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上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然而,由于这些视频的来源和可靠性无法得到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表明存在手球行为,因此评议组在作出认定时,仍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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