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安中超第5轮对阵成都蓉城3个争议判罚申诉全遭驳回引关注
2026-04-18 20:15:2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4月14日夜间,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了本赛季第三轮裁判评议工作,并于次日正式对外公布了评议详情。此次评议共涉及19个判例,这些判例均源自近期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经评议,其中7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情况。此外,评议组还针对备受关注的脑震荡替换规则进行了详细说明,以回应社会各界的关切。北京国安俱乐部针对上周末中超第5轮与成都蓉城队比赛过程中出现的3个争议判罚提出了申诉,然而,其申诉主张并未得到评议组的认可。国安方面认为,蓉城在比赛第84分钟的那粒折射破门得益于客队球员廖力生的手球犯规,该进球应判无效。但评议组在仔细查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回放视频后表示,无法清晰判定廖力生是否手臂触球,而对于相关俱乐部及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非官方视频,由于其来源和可靠性难以鉴定,且没有决定性清晰且一致的证据,所以评议组决定对国安的申诉内容不予支持。
值得关注的是,中国足协裁委会评议组在2024年7月曾依据来自其他渠道和角度拍摄的慢速回放视频,认定当赛季中超第7轮补赛梅州客家与上海海港比赛期间,上海海港球员奇塔迪尼在进球得分前手臂与球有接触这一客观事实,并判定裁判员临场判定进球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这两个案例不同的评判结果,引发了外界对评议组断案是否存在双标标准的质疑声。
涉及北京国安的判例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
判例一:在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中,比赛进行到第14分钟时,成都蓉城7号队员韦世豪对北京国安20号队员恩科洛洛进行铲抢。当时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此次判罚。
北京国安俱乐部提出申诉意见,认为对方7号队员的犯规行为性质恶劣,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一致讨论认为:成都蓉城7号在铲球时,主要力度和速度集中在左脚,其左脚与球以及北京国安20号队员均未发生明显接触或者接触不显著,而其右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才是此次犯规的主要接触点。成都蓉城7号右腿弯曲,脚背部位接触对方,虽然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但仍然属于鲁莽犯规范畴,并不构成严重犯规。因此,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合理的。
判例二:在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第27分钟,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展开球权争抢。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10号犯规,但未出示红黄牌,VAR同样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称,对方10号队员的犯规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分析认为:成都蓉城10号左脚鞋钉踩到了北京国安26号脚踝略靠上的部位,其脚跟支撑在地面上,身体重心主要落在右脚。结合犯规的力度和强度来看,这属于鲁莽犯规,按照规则应出示黄牌,并不构成严重犯规,所以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方面,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并非红牌犯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正确的。不过,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时,存在漏判黄牌的情况。
判例三:在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第84分钟,成都蓉城取得进球。裁判员判定该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申诉表示,对方23号队员在进球前存在手球行为,应判进球无效。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首先对相关规则进行了说明:如果球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依据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应判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根据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队员时,是否与其手臂有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没有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是正确的。另外,评议组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但这些视频的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得到证实和鉴定,而且视频中也并没有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所以评议组对于此判例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作出认定。
文/徽声在线记者 肖赧
编辑/刘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