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国安中超第5轮对阵成都蓉城3个争议判罚申诉全遭驳回,评议组引双标质疑
2026-04-17 02:46:04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4月14日夜间,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了本赛季第三期的裁判评议工作,并于次日正式对外公布了评议结果。此次评议共涉及19个判例,这些判例均源自近期中超、中甲、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经过细致评议,评议组发现其中有7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情况。此外,评议组还针对备受关注的脑震荡替换规则进行了详细说明,以回应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值得一提的是,北京国安俱乐部针对上周末中超第5轮与成都蓉城队比赛期间出现的3个争议判罚提出了申诉,但遗憾的是,这些申诉主张并未获得评议组的认可。国安方面认为,蓉城在比赛第84分钟的折射破门得益于客队球员廖力生的手球犯规,因此该进球应被判无效。然而,评议组在仔细审查了官方转播视频及VAR查看视频后,认为无法清晰证明廖力生是否手臂触球。同时,对于相关俱乐部及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非官方视频,评议组认为其可靠性无法鉴定,且缺乏决定性的清晰和一致证据,因此决定对国安的申诉内容不予支持。
尤为引人关注的是,中国足协裁委会评议组在2024年7月曾依据来自其他渠道和角度拍摄的慢速回放视频,认定当赛季中超第7轮补赛梅州客家与上海海港比赛期间,上海海港球员奇塔迪尼在进球得分前手臂与球有接触的客观事实,并据此判定裁判员临场判定进球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这一案例与国安申诉案例的不同评判结果,不禁让外界对评议组的断案标准产生了双标的质疑声。
涉及北京国安的判例,主要包含以下三项内容:
判例一:中超联赛第5轮,北京国安对阵成都蓉城。比赛进行到第14分钟时,成都蓉城7号队员韦世豪对北京国安20号队员恩科洛洛进行了铲抢。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了黄牌,VAR未介入此次判罚。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对方7号队员的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一致讨论认为:成都蓉城7号在铲球时,主要力度和速度集中在左脚,其左脚与球及北京国安20号队员均未接触或接触不明显。而其右脚与对方队员的接触则是该犯规的主要接触点。尽管成都蓉城7号右腿弯曲,脚背部位接触对方时力度较大、速度较快,但仍属于鲁莽犯规范畴,不构成严重犯规。因此,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7号犯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正确的。
判例二:在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进行到第27分钟时,成都蓉城10号队员与北京国安26号队员发生了争抢球的情况。裁判员判定成都蓉城10号犯规,但未出示红黄牌,VAR同样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对方10号队员的行为应被红牌罚令出场。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一致讨论认为:成都蓉城10号在争抢球时,左脚鞋钉踩到了北京国安26号队员的脚踝略靠上部分,但其脚跟在地面支撑,身体重心主要在右脚。结合犯规的力度和强度来看,这构成了一次鲁莽犯规,应出示黄牌警告,但不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出示红牌。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并非红牌。同时,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正确的。不过,评议组也指出,裁判员在判罚成都蓉城10号犯规的同时,漏判了黄牌警告。
判例三:在北京国安与成都蓉城的比赛进行到第84分钟时,成都蓉城打入一球。裁判员判定该进球有效,VAR未介入。
北京国安俱乐部对此判例提出申诉,认为对方23号队员在进球前手球在先,应判进球无效。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首先进行了规则说明:如果球在接触攻方队员手臂后直接进入球门,按照竞赛规则,无论手臂是否处于自然位置,均构成手球犯规,进球应被判无效。对于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一致讨论认为:根据赛事官方转播视频以及VAR查看视频,无法清晰证明球在接触成都蓉城23号队员时,是否与其手臂有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临场裁判员作出的不是手球犯规、进球有效的决定。在VAR可查看的视频镜头中无清晰证据证明球接触手臂的情况下,VAR未介入此次判罚也是正确的。另外,评议组还关注到并查看了相关俱乐部和社会媒体平台流传的各个角度拍摄的非官方视频,但认为其来源以及可靠性无法证实和鉴定,且视频中也并无绝对清晰和一致的证据。因此,评议组决定以此判例以官方转播视频和VAR查看视频为依据作出认定。
文/徽声在线记者 肖赧
编辑/刘忠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