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岁男生嬉闹时被女同学打中左胸后瘫痪,家属:女孩父母为残疾人,后续费用无着落
2026-10-26 01:52:51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一节晚自习的课间,14岁的小杨与女同学嬉闹时,开玩笑地称她为“大力女侠”,没想到女同学随即用左拳击中了他的左胸部位。女同学事后表示,自己并未生气,因为两人平时就经常开玩笑打打闹闹。
然而,这一拳却让小杨栽倒在地。当他被紧急送往医院时,已经出现了呼吸心跳骤停的情况。一年多过去了,小杨仍然四肢瘫痪,言语也出现障碍。
经过法院的审理,判决结果显示,学校需承担70%的责任,女同学一方承担20%的责任,而小杨本人则需承担10%的责任。然而,小杨的家属却面临着新的困境,他们无奈地表示:“虽然我们赢得了官司,但却拿不到钱来继续治疗我的孩子。”
小杨正在接受治疗
嬉闹中遭同学出拳击中左胸,随后栽倒
送医时呼吸心跳已骤停
时间回到2024年,当时小杨正在郯城银河初级中学读九年级。根据一审判决书的内容,2024年5月21日晚,小杨与同班女同学在楼道里聊天嬉闹。女同学回忆说,小杨开玩笑地叫她“大力女侠”,她并没有生气,因为两人之前就经常这样开玩笑打打闹闹。
在嬉闹的过程中,女同学朝小杨比划,做出要打他的动作,小杨也做出了防守的姿态。接着,女同学用左拳猛地向小杨的左胸口捣了一拳。随后,小杨捂着胸口蹲下,最终脸朝下栽倒在地上。
这时,一名物理老师恰好路过,询问了情况,但小杨没有回答,被其他同学扶坐在了地上。物理老师接了个电话后就离开了现场。之后,他又返回看了一眼小杨,然后进入教室,出来后再度离开。
大约4分钟后,有同学叫来了另一名老师。据同学回忆,这名老师掐了小杨的人中,小杨有了吸气反应。随后,这名老师与其他同学一起将小杨从地上抬起,放到其他老师的车内,送往了医院。大约15分钟后,小杨被送入医院急诊内科抢救室进行治疗。
根据判决书记载的医院记录,小杨自发病以来就意识不清,来院途中小便失禁。经过医院36分钟的抢救,小杨恢复了自主心率,49分钟后恢复了自主心跳。相关诊断显示,小杨出现了呼吸心跳骤停、缺氧缺血性脑病等症状。
据判决书记载,截至2025年3月20日,小杨先后在五家医院住院治疗共303天,多家医院的诊断均包括缺血缺氧性脑病等。
小杨家人提供的一份2025年9月13日的出院记录显示,出院诊断包括四肢瘫痪、累及认知功能和意识的其他和未特指的症状和体征、吞咽困难、言语障碍、缺氧缺血性脑病等。出院情况为神志模糊,意识内容缺如,言语不能,复述不能,表达不能等。
事发时的入院记录
法院判决:校方赔偿70%,女同学方赔偿20%
在一审审理期间,多方都曾申请进行鉴定,鉴定内容包括学校、女同学分别对小杨受到损害的参与度及因果关系等。法院均委托了鉴定中心进行鉴定,但各鉴定中心分别答复不属于受理范围、疑难复杂无法完成鉴定等,最终均未得出鉴定结果。
小杨的家属对学校的处理提出了质疑,他们认为最早到达现场的物理老师未做任何处理,而且后续进行处理的老师并未拨打120,而是选择自行开车送医。家属认为,这些行为使得小杨的情况发生了变化并加重:“老师来掐人中时,小杨还有呼吸反应,然后他们提着胳膊抬着腿送医,在车上又是坐着的,这导致本来心率失常变成了心脏骤停。”
女同学的家属则认为,小杨是特异体质,有诊断显示其有肥厚性非梗阻性心肌病,因此本次事件属于意外事件。对此,小杨的家属告诉徽声在线记者,相关诊断是因为心脏受伤出现的短期心肌水肿,他们提供了事发后的多份心脏超声报告单,其中有两家医院的报告单均未发现肥厚性心肌病及室间隔异常。
最终,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做出了一审判决,由学校赔偿70%,女同学赔偿20%(由监护人承担),小杨自担10%的损失。
法院认为,事发前是晚自习下课时间,楼道内众多学生聚集嬉闹,学校未派相关管理人员进行安全巡视、维持和管理秩序。小杨栽倒在地后,学校也未及时发现异样并采取必要措施。物理老师未及时采取反映情况、拨打120、维持秩序、保持周围空气流通等合理处置措施。事发后,学校未拨打120急救电话,也未有校医等专业医护人员到场等。因此,学校未尽到管理、保护的义务,对事件采取的处置、救助措施明显不当。
此外,法院认为,当前证据无法证实小杨存在自身疾病或特异体质。
学校方面对一审判决不服并进行了上诉,但二审法院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判令校方承担70%的赔偿责任依据充分、比例妥当,应当予以维持。
后续治疗费用无着落,家属希望学校先行垫付
小杨的家属告诉徽声在线记者,他们目前难以筹集到足够的治疗费用,小杨主要需要进行康复治疗,“大多数时候他都在卧床,四肢瘫痪。”
本案于今年5月进行了一审判决。当时,小杨的医疗费用已经达到了约71万元。
就女同学方面而言,法院判决其应赔偿约13万元。但一审判决书显示,女同学家庭情况复杂,父母已离婚,父亲为多重残疾人,残疾等级为一级,母亲为三级残疾精神病人。女同学一方在答辩时称:“现在全靠年逾60岁且体弱多病的爷爷奶奶养活,家庭无经济收入,现在还靠着政府低保供养。”女同学家属曾支付小杨1万元。
此前,校方已垫付费用约44.6万元。校方曾投保了校园方责任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一审法院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小杨家属共约50万元,对于校方先行垫付的费用,可另案主张。但二审判决认为相关内容不当,应当纠正,变更为保险公司向校方支付垫付款约44.6万元,向小杨支付约5.6万元。
对此,小杨的家属忧心忡忡:“学校前期垫付的44万,按照一审判决的意思是保险公司先别给学校,先给我们,继续用于孩子治病。”但在二审判决变更后,他们收到保险公司的钱由约50万元变为了约5.6万元,在治病费用上难以周转。
“女同学父母都是残疾人,她那边将近13万是我们出的。我们借了很多亲戚朋友的钱都没还上。”小杨的家属解释说,由于后续还需要治疗,预估费用较高,需要家属先行付款、后续索赔,但家中已经凑不够钱付款了。他们希望能由学校先行垫付部分费用,“因为没钱了,所以孩子9月就回家了,现在一直在家。我们今年都是保守治疗,花销大、作用好的治疗手段一直没做。”
徽声在线记者注意到,今年7月,小杨的家属曾在筹款平台发起筹款,目标为50万元,目前该筹款已结束,但最终只筹到了约1.5万元。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郯城银河初级中学,一名工作人员称已由专门人员负责此事,并提供了电话。但记者多次尝试拨打电话并发送短信咨询,截至发稿时,均未收到答复。小杨的家属提供了自己与这位专门人员的通话录音,对方称,小杨的家属可以申请鉴定、就后续费用进行起诉,“我们服从法院判决。”
红星新闻记者 陈馨懿
编辑 包程立
审核 官莉
延伸阅读
15岁男生被练拳同学一拳打致内脏大出血,同学仅获缓刑
龚女士始终无法理解,一名曾获得省级拳击比赛第二名的学生拳手,竟然将她15岁的儿子一拳打致内脏大出血。治愈后,儿子被鉴定为重伤二级、十级伤残,但最终打人者仅被判缓刑,赔偿4万元。她希望对方能赔偿伤残赔偿金,但这一诉求被法院驳回了。
被打一拳——
因未按约定参加“探险”,被练拳的年级同学一拳打到肚子上
龚女士是云南省禄丰市某村的村民,她的儿子小文出生于2009年。她说,2024年3月26日,小文被其同学打伤了。
小文回忆说,2024年3月26日下午6时,他在广通文化站广场打篮球,朋友郭某找他一起玩。当晚10时左右,同学兰某叫他和郭某过去,但他俩没去。结果在街上遇到了兰某、马某、杨某3人。杨某叫他俩一起去探险,小文不愿意去。但在杨某的再三劝说下,同伴郭某答应了。然而,两人并没有前往约定地点,而是在旅馆开了一个房间后,前往台球室打台球。
晚12时左右,小文和郭某在回旅馆的路上,再次遇到了马某、杨某等人。小文说,马某问他俩“怎么解决爽约”一事,两人未给出满意答复。于是,马某往他的肚子上打了一拳,又往郭某的脸上打了一巴掌。随后,马某和兰某等人离开了。
郭某回忆说,他们之所以不赴兰某、马某等人的约,是因为小文担心对方要打架,他们不愿参与。后来,对方提议一起去探险,但他们并不想去,因为抹不开面子便答应了,然后甩开了兰某、马某等人。“打完后,马某等人去了台球室,我将小文送到了旅店,然后自己回家。”
“马某可能嫌我们不跟他玩,所以动了手。我有点怕他。”小文解释说,“马某是当地的拳击冠军,和我曾是一个年级的同学,但不同班。我听说过他,但不熟悉,听说他打过其他同学。”
马某曾获得省级拳击比赛第二名
重伤转院——
当地卫生院称情况严重,转院后立即手术
司法鉴定:构成重伤二级,十级伤残
小文说,事发后,他感觉肚子很疼,没有力气回家。郭某将他送至旅馆休息。凌晨1时许,马某通过别人的微信向他道歉,“我不想接受,但他就在我附近,我不得不接受。”
凌晨3时,小文感觉疼痛难忍,给郭某打电话,但未接通。小文说,“当时我疼晕过去了。”早上6时许,他联系到郭某,称准备去医院。直到中午12时,他才前往附近诊所。
龚女士回忆说,27日下午,小文被救护车送往禄丰市医院治疗。医生说需要立即手术,“医生说,小文的伤是外部暴力导致的,且是未成年人。他还报了警。”
“手术后,医生告诉我,小文的腹腔内动脉血管破裂,腹腔内大出血。”龚女士心有余悸地说。
小文临床伤情
医院诊断证明和出院证显示,2024年3月27日至4月10日,小文的临床伤情为“创伤性结肠破裂、肠系膜裂伤、失血性休克、腹腔积液、急性腹膜炎”。
小文躺在病床上
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小文在此次事件中,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构成十级伤残。
据悉,重伤二级是指因损伤导致危及生命、遗留肢体残疾、容貌毁损或丧失听觉、视觉等器官功能的情形,属于司法鉴定中重伤等级的下限。十级伤残则是指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轻度受限,工作与学习能力受到一定影响,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由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谈及自己的受伤,小文感到无力。他希望追究马某的责任,“我被打伤后,马某从未给我真诚道歉过,他父亲来医院仅仅是看了一眼。他来看望我,都是派出所民警叫过来的。”
马某则表示,他曾给小文发信息道歉。第二天,兰某说小文住院了,之后便没有联系。
马某的母亲则称,马某在拳击比赛中获得第二名,其和小文没有矛盾。事发后,马某曾去医院看望小文,也谈过赔偿的事,但没有谈妥。
法院判决——
故意伤人者被判缓刑,赔偿医药费等共4万元
伤残赔偿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
2025年5月7日,禄丰市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经审理查明,2024年3月26日晚,马某等人约小文、郭某去“探险”,两人未前往。27日凌晨0时30分许,双方在街道相遇,马某用拳头击打小文腹部后,双方离开现场。后小文送医救治,经鉴定,小文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案发后,马某经民警电话通知,自动到案。
小文的伤情鉴定
对于民事诉求,龚女士要求追究马某的刑事责任,并要求马某及其父母赔偿住院费、护理费、营养费以及87126元的十级伤残赔偿金,共计124804.46元。马某及其父母当庭道歉,希望取得谅解,对附带民事部分的意见,则认为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法庭不应支持。
由于原、被告双方对赔偿金额意见分歧较大,调解未果。马某的父母承诺愿意赔偿小文的各项经济损失合计4万元,并自愿预缴了相应款项。
对此,法院认为,马某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初犯,犯罪后自动投案,主动预交了赔偿款,有认罪悔罪表现,现为在读学生,具备教育和矫正条件,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可对其宣告缓刑。此外,伤残赔偿金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予支持。
最终,禄丰市法院判决,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缓刑三年。由马某的父母赔偿小文各项经济损失4万元。
龚女士不服,就该案的附带民事部分提起了上诉。同年6月5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其上诉,维持了原判。
受理再审——
家属认为伤残导致孩子未来职业选择受限
家属提起再审申诉,法院称已立案审查
龚女士说,“法院的判决,我作为家长难以接受。”她表示,孩子出院后,出现了严重的心理问题,甚至会用玻璃划伤自己。
根据楚雄彝族自治州人民医院5月12日出具的《心理健康报告》显示,小文的CTM-OEM检查报告评估结果为存在重度抑郁症状、存在重度焦虑症状。临床诊断为焦虑抑郁状态(确诊)。
小文被评估存在重度抑郁症状
小文说,手术后,他感觉自己的身体变得不正常了。只要跑得稍快一些,或干一些力气活,就会感到肠子仿佛被撕裂的痛。
对此,龚女士认为,孩子被打致伤残,按照法定标准,马某应赔偿8.7万余元,但这笔赔偿法院始终不予支持,“法官说,即便我另案起诉,也不会支持这笔赔偿。我只能选择申诉。”
根据小文的“申诉文书”显示,他请求改判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万余元,其中伤残赔偿金8万余元。其中提及,残疾赔偿金属于“物质损失”范畴。本案中,小文因马某的伤害构成十级伤残,必然导致其成年后职业选择受限、劳动收入降低,原审法院不予支持该项赔偿,实质剥夺了未成年人的未来生存权益。
法院出具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9月1日,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向小文出具了《受理案件通知书》,称已立案审查。
律师说法1——
刑案中残疾赔偿金难以被认定为物质损失
北京泽亨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表示,“在刑附民诉讼中,法院仅仅支持实际的物质损失。原因是司法机关认为刑事被告人普遍缺乏偿付能力,可能导致空判进而引发的一系列连锁反应,这是特定时代的权宜之计”。
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胡磊解释说,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首次明确,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两金”属于物质损失。
但在2013年1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新的刑诉法司法解释,明确“犯罪行为造成被害人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被害人残疾的,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等费用;被害人死亡的,赔偿丧葬费等费用”。自此,“两金”又被最高法剔除出了刑事案件民事赔偿“物质损失”的范畴。
2021年3月1日起至今有效的新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延续了2013年开始的规定,不认可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的“物质损失”属性。这也是为什么在我国绝大多数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不追求刑事和解、获得被害人谅解,那么就只能获赔丧葬费的重要原因。
律师说法2——
若伤残导致劳动能力下降等,应属物质损失范畴
胡磊表示,最新的2021年版刑诉法司法解释中对这一原则进行了放宽,改为了“因受到犯罪侵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单独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由此可知,本案中,小文家的诉求从朴素价值观看,其诉求是合理的,但其是否可以通过另案起诉的方式索赔,需要法官根据自由裁量权,判断是否支持。
胡磊建议,如果被害人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索要残疾赔偿金,曾经有判例予以支持。即对于法院认为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因犯罪行为受到身体伤害,残疾赔偿金是否属于物质损失范畴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9年第3期刊登的“尹某军诉颜某奎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明确,刑事案件受害人因犯罪行为造成残疾的,今后的生活和工作必然受到影响,导致劳动能力下降,造成生活成本增加,进而变相的减少物质收入,故残疾赔偿金应属于物质损失的范畴,应予赔偿。“建议被害人从便利诉讼的角度,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要求残疾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