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生女离世后,同居男友以“女婿”身份养老送终,遗产继承引风波,法院这样判
2026-10-18 00:07:1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来源:徽声在线
一位独生女因疾病不幸离世,然而,与她同居了十余年的男友并未选择离开,而是以“女婿”的身份坚守,承担起照顾她年迈母亲的重任,直至为老人养老送终。
老人去世后,一场遗产继承的风波悄然掀起。老人的外甥女将这位“女婿”告上了法庭,要求代位继承包括房产、现金、股票等在内的价值约500万元的遗产。
10月15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了一场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包括此案在内的8起涉及老年人权益保护及继承类的典型案例,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图为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新闻发布会现场,发布涉老年人权益保护继承类典型案例
被继承人谢某仅有一个女儿林某,林某与被告陈某是恋人关系,三人曾共同生活了十余年。2021年,林某因病离世,这让年迈的谢某失去了唯一的依靠。
鉴于陈某十余年来对谢某的真心相待,2021年9月,谢某与陈某签订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约定由陈某负责谢某的生养死葬,谢某去世后,将其名下的一套房屋及屋内财产赠与陈某。同年10月,双方又签订并公证了一份《赠与合同》,约定谢某将名下的另外两套房屋也赠与陈某,而陈某则需为谢某提供住所,承担其生活与医疗开支,并在谢某去世后负责操办丧葬事宜。
协议签订后,陈某一直尽心尽力地照顾谢某的生活起居。2023年2月,谢某安详离世,陈某也依约操办了丧葬事宜,并顺利取得了相应的财产。
然而,原告郑某,作为谢某的外甥女,在谢某去世后,多次与陈某协商遗产继承事宜,但均未达成一致。于是,郑某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代位继承谢某的遗产。
郑某声称,自己曾探望、照顾过谢某,因此有权代位继承谢某的遗产。
而陈某则辩解道,老人几年前曾摔跤骨折,当时无人问津。独生女林某离世后,老人更是无人寄托,这才立下了遗赠协议和赠与协议。他表示,自己已经按照约定悉心照料老人直至其去世。
郑某认为自己有权代位继承谢某遗产 资料图
武昌区人民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结合陈某提交的《遗赠扶养协议》、《赠与合同》及公证书、协议订立时的音像视频等证据,可以确认上述协议的订立是出于谢某的真实意愿,且合法有效。陈某在谢某生前为其支付了医疗费用、聘请了护工,在谢某去世后为其办理了丧葬事务,实际履行了协议约定的生养死葬义务。因此,对谢某的遗产应当按照协议处理。
虽然郑某曾在谢某生前与其保持联系并探望谢某,但她并不能举证证明谢某存在将遗产分配给她的有效遗嘱。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条的规定,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均不能对抗遗赠扶养协议的优先效力。
因此,郑某请求由其继承谢某的遗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依法驳回了郑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解读
遗赠扶养协议是老年人自主安排身后事务、保障自身老有所养的重要法律工具。合法有效的遗赠扶养协议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效力,受赠人实际履行生养死葬义务后,有权依约取得相应财产。
在本案中,谢某所签署的遗赠扶养协议与附义务赠与合同均合法有效,充分体现了谢某将财产赠与长期扶养自己的陈某的真实意愿。而陈某虽然年过七旬,但仍尽心尽力地全面履行了对未婚妻母亲的生养死葬义务,这种精神值得社会肯定和赞扬。
法院依法驳回郑某诉讼请求,图为法槌 资料图
法院的裁判肯定了实质履行扶养义务的陈某有依约获得相应财产的权利,依法驳回了谢某其他亲属主张继承遗产的请求。这一裁判结果在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安排的同时,也有助于破除“唯血亲继承”的认知误区,引导社会正确看待非典型扶养关系中的善意义举,实现老年人老有所托、尽责者老有所获,弘扬了敬老爱老、互助友爱的优良风尚。
作者|徽声在线全媒体记者 何正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