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威解析:皇马申诉维尼修斯红牌被驳,足协公布三大认定依据
2026-10-15 06:41:40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北京时间10月15日消息,根据西班牙足协最新发布的处罚公告显示,皇家马德里俱乐部曾就维尼修斯在比赛中领到的红牌提出正式申诉。皇马方面坚称,巴西前锋并未故意拉扯对手头发,而是双方在争抢过程中发生意外肢体接触。不过经过纪律委员会详细审议,该申诉最终因证据不足被驳回。
西班牙足协官方公告核心要点(关键内容已加粗标注)
针对皇家马德里足球俱乐部就比赛第73分钟维尼修斯被红牌罚下一事提出的申诉,本纪律委员会经过全面审查后作出如下认定:
第一,皇马在申诉材料中指出,当值主裁的比赛报告存在重大事实偏差。俱乐部提交的影像证据显示,维尼修斯的手部动作属于被动接触,其手掌仅是擦过对方球员的头发和发带,并未实施主动拉扯行为。此外,俱乐部强调该动作发生在进攻推进阶段,球员当时处于争抢球权的合理位置,其后续参与进攻并完成进球的过程足以证明这一点。关于被罚离场后的情绪表达,皇马认为球员的抗议行为属于比赛常见现象,不应作为追加处罚的依据。
第二,纪律委员会重申了裁判报告的法定效力标准:要推翻裁判认定的事实,申诉方必须提供无可辩驳的证据,证明报告内容存在明显错误或主观臆断。这一原则基于以下法律框架:
(一)根据《西班牙皇家足球协会竞赛规程》第155条,裁判员是比赛执法的唯一权威。其职责包括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156条e项)以及如实撰写比赛报告(第156条b项)。《RFEF纪律条例》第27条进一步规定,裁判报告是认定违规行为的核心证据,除非存在明显事实错误,否则其认定具有终局性。
(二)体育行政法庭(TAD)的判例体系支持上述原则。2017年302/2017号裁决明确指出,裁判决定的不可变更原则在出现"清晰可见的错误"时方可突破。这种错误必须达到客观标准,不因主观判断而改变。
(三)申诉方需承担举证责任。虽然视频证据可作为有效证明手段,但必须达到《纪律条例》第27.3条要求的"决定性证明"标准。单纯的手部位置争议或接触性质解释,不足以构成明显事实错误。
第三,经审查,纪律委员会认为本案不符合上述例外情形。皇马提交的影像资料反而印证了裁判报告的描述:维尼修斯存在明显的头发拉扯动作。尽管俱乐部对接触性质提出不同解释,但这些细节差异无法达到推翻原判所需的证明标准。
关于比赛情境的认定,委员会指出:皮球处于运行状态或球员参与后续进攻,并不能反证处罚时刻的合理性。根据影像资料,拉扯行为发生时双方并未形成球权争夺,该动作属于独立违规行为。
据此,委员会依据《纪律条例》第130.2条作出最低限度处罚:停赛两场并附加罚款。该条款专门规制非体育道德行为,两场停赛为法定最低量刑。
针对被罚离场后的行为,委员会认定:影像资料清晰显示,维尼修斯在抗议过程中采取攻击性姿态逼近裁判,最终需队友介入制止。这种行为构成独立违规,符合《纪律条例》第127条规定的处罚要件。
基于上述事实认定,委员会作出双重处罚决定:
- 根据《RFEF纪律条例》第130.2条,对维尼修斯处以两场停赛及罚款
- 根据《RFEF纪律条例》第127条,追加两场停赛及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