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揭晓:中乙女超判例引关注,1例错漏判浮出水面
2026-10-15 06:17:1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10月13日晚间,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了2026年第二十三期(20261013期)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聚焦于近期中乙联赛以及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值得关注的是,本期评议并未收到中超、中甲俱乐部的申诉。经过评议组的细致审议,最终认定在3个判例中,有1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裁判的错漏判情况。
本期评议会采取了视频会议的形式进行,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均受邀列席旁听,以确保评议过程的公开透明。会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与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深入剖析了各个判例,并得出了最终的评议结论。
判例一详解:在中乙联赛第26轮赣州瑞狮对阵海门珂缔缘的比赛中,第11分钟时,海门珂缔缘攻入一球,但助理裁判员随即示意越位。裁判员根据助理裁判员的提示,判定海门珂缔缘在向前传球时,其11号队员处于越位位置,并随后得球传中,因此构成越位犯规,进球无效。
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本方11号队员并未处于越位位置,不应判定为越位犯规,后续进球应有效。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经过审议认为:由于现有视频的拍摄角度限制,无法准确判断海门珂缔缘11号队员在本方踢任意球触球瞬间是否确实处在越位位置。同时,考虑到比赛场地草坪深浅色边界线可能存在的误差,以及双方队员的位置、身体朝向和倾斜角度等因素,进一步增加了准确判断位置关系的难度。鉴于该球为任意球,且助理裁判员位置较好,评议组最终支持了助理裁判员的判断,即海门珂缔缘11号队员越位犯规,以及后续进球无效的决定。
判例二剖析:在女超联赛第12轮长春大众卓越女足与陕西志丹女足的较量中,第58分钟时,陕西志丹女足在进攻中将球传至对方罚球区内,其12号队员与长春大众卓越女足14号队员接触后倒地,但裁判员并未判罚犯规。
陕西志丹女足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对方14号队员对本方12号队员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经过审议认为:双方队员在争抢球的过程中均有机会,陕西志丹女足12号队员率先触球,而长春大众卓越女足14号队员在完成封堵动作脚落地后,双方才发生接触。且接触程度较为轻微,并未达到犯规的程度。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三解读:同样在女超联赛第12轮长春大众卓越女足与陕西志丹女足的比赛中,第61分钟时,长春大众卓越女足前场踢直接任意球,射门后被陕西志丹女足守门员扑出,随后长春大众卓越女足队员进行补射,球击中球门横梁后反弹回场内,长春大众卓越女足15号队员再次补射进球。然而,助理裁判员并未示意越位,裁判员也判进球有效。
陕西志丹女足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对方15号队员越位犯规,进球应无效。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长春大众卓越女足队员在补射时,其15号队员确实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在球从球门横梁反弹后得球并射门进球,这构成了在越位位置获利的越位犯规。因此,进球应无效。助理裁判员在此判例中判断错误,漏判了越位情况;裁判员也漏判了越位犯规,作出的进球有效的决定是错误的。
中国足协将继续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受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将开展评议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对于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也将作出相应的内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