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视法规!10月6日北京一男子“黑飞”无人机被拘!警方通报:为拍风景心存侥幸
2026-10-08 10:53:0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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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公安部正式发布了关于无人机、航模等五类具体违法行为的裁量基准,为相关执法提供了明确依据。与此同时,北京市公安局也紧跟步伐,印发了与新规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并决定自11月15日起正式施行。作为新规实施的重要配套措施,10月3日,北京市公安局宣布无人驾驶航空器回购点位预约系统正式上线,为市民提供了更加便捷的无人机管理服务。
然而,在国庆假期的尾声,10月7日,北京市公安局公众号“平安北京”却通报了一起令人警醒的案例:
10月6日,怀柔警方在日常巡逻中发现,辖区内一景区附近有一架无人机疑似进行“黑飞”。警方迅速响应,赶到现场将涉嫌“黑飞”的李某查获。经调查,李某为了拍摄风景,在明知北京市无人机管制政策的情况下,仍然心存侥幸,未经空管部门审批,擅自放飞无人机。值得注意的是,其“黑飞”地点周边,明确张贴了无人机管制政策的提示。最终,公安机关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李某作出了行政拘留、没收器具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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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并可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也明确指出,违反相关规定进行飞行的,将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并可处以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将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则进一步规定,违规“黑飞”且情节较重的,将面临拘留处罚。
值得一提的是,公安部印发的《公安机关依法处置涉无人驾驶航空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也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了详细界定:
三、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
【法律依据】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操控微型、轻型、小型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在管制空域内飞行,或者操控模型航空器在空中交通管理机构划定的空域外飞行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裁量基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飞行:
1、未明显超出适飞空域进行飞行的;
2、未明显超出批准的空域范围进行飞行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责令停止飞行,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微型、轻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的;
2、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且时间较短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超过真高300米进行飞行的;
2、操控小型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的;
3、一年内曾因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受到过一次行政处罚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1、操控空域保持能力、可靠被监视能力、速度或者高度等出厂性能及参数被破解的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进行飞行的;
2、一年内曾因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内飞行受到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
3、超过真高1000米进行飞行的;
4、在空中禁区、空中限制区,以及涉密单位、军事目标等重要区域上方管制空域进行飞行的;
5、发生失控坠落、挂载物品掉落等安全事故的。
若违法行为具有前款第1、2项情形,或具有第3、4、5项情形且造成危害后果的,在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进行处罚的同时,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行政拘留处罚。
此外,北京市新修订的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将于2026年11月15日起正式实施
其中明确规定
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
进行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活动
禁止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持有、存放
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
及其核心部件进入北京市行政区域
北京警方将持续加大对“黑飞”等各类
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呼吁广大市民群众和在京单位
自觉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的相关规定
积极举报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警民携手,共同守护首都的空中安全
来源:北京市公安局、平安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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