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足协公布最新裁判评议,大连英博等五案例申诉未获支持
2026-09-14 10:05:46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8月11日夜间时分,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评议小组顺利开展了本赛季第十七轮的裁判评议工作,并于次日即12日晚间,正式对外公布了详尽的评议结论。本期评议共涵盖了14个判例,这些判例均源自近期中超、中甲以及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所提出的申诉。经过评议组的细致审查,确认本期所有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均未出现错判或漏判的情况。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在众多申诉中,由大连英博俱乐部所提出的5个案例主张,均未能获得评议组的支持,被悉数驳回。接下来,我们将详细介绍涉及其他中超俱乐部的主要判例评议结果:
判例一剖析:中超联赛第22轮,青岛海牛对阵上海申花。比赛进行至第90+5分钟,上海申花罚球区内,青岛海牛19号队员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在争顶头球后,上海申花6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然而,当值裁判并未判罚手球犯规,且视频助理裁判(VAR)也未介入此事件的判罚。
青岛海牛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坚称对方6号队员存在手球犯规行为,理应被判罚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全面审议后一致认为:从各个角度的视频回放中,均无法清晰判断球是否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的手臂发生了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了当值裁判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并认为VAR未介入此事件的判罚是正确的。
判例七解读:中超联赛第22轮,重庆铜梁龙迎战上海海港。比赛第90分钟,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与上海海港10号队员在争抢过程中发生接触。裁判员判定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犯规,并向其出示了黄牌警告,而VAR并未介入此事件的判罚。
上海海港俱乐部对此提出异议,认为对方27号队员对本方10号队员实施了严重犯规,理应被出示红牌。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深入分析后一致认为: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在争抢高空球时,采用了正常的踢球动作,虽未注意到上海海港10号队员的位置,但在接触对方队员时使用了脚背部位,并屈膝收腿,未额外发力。尽管其动作构成鲁莽犯规,但并未使用过分力量,因此不构成严重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裁判员向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且VAR未介入此事件的判罚也是恰当的。
判例八详解:中超联赛第22轮,山东泰山对阵天津津门虎。比赛第90+3分钟,天津津门虎在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双方经过一番争抢后,山东泰山获得控球权并发起进攻。经过双方数次争抢和触球后,山东泰山最终取得进球,裁判员判定进球有效,而VAR并未介入此事件的判罚。
天津津门虎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在本方进攻传中时,对方38号队员在罚球区内存在手球犯规行为,理应被判罚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仔细审查后一致认为:山东泰山38号队员在头顶球后,球意外接触其手臂,这并不构成手球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且VAR未介入此事件的判罚也是合理的。
判例九补充:天津津门虎俱乐部还提出申诉,认为在判例八的事件中,对方9号队员在进球前踩踏到了本方11号队员,理应被判犯规在先,进球应被判无效。
针对此申诉,评议组经过深入分析后一致认为:山东泰山9号队员在正常带球前进过程中,天津津门虎10号队员在其背后使用手臂实施了接触。山东泰山9号队员试图扣球过人,并无犯规动作。其在维持身体平衡过程中与天津津门虎11号队员的接触,并不构成犯规。因此,后续进球应被判定为有效。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且VAR未介入此事件的判罚也是恰当的。
文/徽声在线记者 肖赧
编辑/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