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借朋友140万后对方离世,亲属放弃继承,法院这样判遗产管理人还款

2026-09-07 03:29:18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日常生活中,朋友间因资金周转需要而相互借款是较为常见的现象。然而,当借款人突然离世,原本看似简单的借贷关系便会变得复杂起来。借款人的亲属若全部放弃继承遗产,那么债权人该向谁追讨欠款?继承人是否需要为逝者的债务负责?在遗产无人继承的情况下,又该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这些问题困扰着不少人,广州的一位居民江某就遭遇了这样的棘手情况。他累计借给朋友陈某140万元,可陈某却意外离世,且其亲属均放弃继承遗产,这让江某一度陷入“讨债无门”的困境。后来,江某得知某居民委员会成为了陈某的遗产管理人,于是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还款。

近日,记者从相关渠道获悉,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进行了审理,并判决某居民委员会在其所管理的陈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借款本金以及相应的借款利息。

我国《民法典》新增了遗产管理人制度,这一制度的出台为解决此类纠纷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根据规定,当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遗产管理人承担着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重要职责。法官特别提醒,在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情况下,债权人不必惊慌,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提起诉讼追回借款,以此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朋友借款后意外离世

债权人无奈起诉遗产管理人

回顾这起案件的借款过程,在2018年至2021年期间,陈某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周转,多次向江某提出借款请求。江某出于朋友情谊,分多笔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将款项交付给陈某。到了2021年3月,双方为了明确借款关系,补写了一张借条,确认借款金额总计为50万元。此后,在2022年1月,陈某再次向江某借款30万元;同年4月,又借款60万元,并且通过微信聊天的方式确认收到了这笔借款。综合来看,陈某向江某的借款总额达到了140万元。不过,在借款期间,陈某也陆续偿还了部分借款。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2023年9月,陈某不幸遭遇意外离世。这一变故让江某的讨债之路变得艰难起来。陈某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子女、父母)和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在同月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公证手续。他们明确表示放弃对陈某全部遗产的继承权利,同时也不承担遗产管理职责。

2024年1月,江某在无奈之下,以陈某的法定继承人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们在继承遗产的范围内偿还债务。但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由于陈某的法定继承人均已放弃继承,不存在在继承遗产范围内偿还债务的主体,因此判决驳回了江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事情在2024年12月出现了转机。案外人何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指定某居民委员会为陈某的遗产管理人。法院经过依法审理,作出了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遗产管理人的判决,并且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随后,江某再次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某居民委员会在陈某的遗产范围内,向其偿还借款本金90万元以及相应的借款利息。在庭审过程中,某居民委员会提出了异议。他们表示难以核实江某与陈某之间借贷关系的真实性,同时对部分借款的诉讼时效以及利息标准提出了质疑。

法院公正判决:遗产管理人归还本金及利息

南沙区法院经过详细审理,最终作出一审判决:某居民委员会需在其所管理的陈某遗产范围内,向江某偿还借款本金以及借款利息。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经办法官卓剑锋对这起案件进行了深入分析。他指出,遗产管理人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的新增内容,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当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而遗产管理人肩负着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重要职责,这是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关键环节。

在本案中,法院经过严谨的审查,发现案涉的借贷关系有借条、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等多项证据相互佐证,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证明借贷关系的合法有效性。法院还对每一笔还款金额进行了逐笔核算,最终确定陈某尚欠江某借款本金合计681000元。

法院认为,虽然案涉借款行为开始于《民法典》施行之前,但借款的履行持续到了《民法典》施行之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种情况依法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陈某死亡后,其第一、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均明确表示放弃继承权利。而且,已经有生效判决指定某居民委员会担任陈某的遗产管理人。因此,某居民委员会依法负有处理被继承人债权债务的职责,应当在所管理的遗产范围内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关于欠款本息的问题,双方在借款时并没有约定利息。江某虽然主张双方存在利息的口头约定,但缺乏充分的证据予以佐证。在这种情况下,法院认定该借款为无息借款。不过,陈某逾期还款的行为确实给江某造成了资金占用损失。为了弥补江某的损失,法院酌情判定逾期利息自江某第一次起诉的立案日期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直至款项清偿之日止。

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江某已于2024年1月就案涉债务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这一诉讼行为产生了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因此,法院对被告某居民委员会提出的部分借款已过诉讼时效的抗辩理由不予支持。

法官在此提醒广大民众,当遇到全体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导致债权人陷入“无人可诉”的困境时,不要慌张。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待遗产管理人确定后,再另行提起诉讼。通过遗产管理人制度,能够有效破解此类诉讼僵局,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如果被继承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若继承人未进行推选,则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当被继承人没有继承人或者所有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时,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对遗产进行清理并制作详细的遗产清单;(二)向继承人如实报告遗产的具体情况;(三)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遗产出现毁损、灭失的情况;(四)负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问题;(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对遗产进行分割;(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来源:广州日报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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