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足协公布最新裁判评议,大连英博等五案申诉未获支持
2026-09-06 17:46:47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8月11日夜间,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开展了本赛季第十七期裁判评议工作,并于次日即12日晚正式对外公布了详细的评议结论。本期评议聚焦于近期中超、中甲及中乙联赛中,各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案例,共计14个判例接受了全面审查。经过严谨分析,评议组确认,本期所有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均未发现错判或漏判情况。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大连英博俱乐部提出的5个申诉案例均未得到评议组的支持,其主张被悉数驳回。此外,涉及其他中超俱乐部的关键判例评议结果也相继出炉,具体如下:
判例一剖析:中超联赛第22轮,青岛海牛对阵上海申花的比赛中,第90+5分钟,上海申花罚球区内发生了一幕争议场景,青岛海牛19号队员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在争顶头球后,上海申花6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然而,当值裁判并未判罚手球犯规,且视频助理裁判(VAR)也未介入。青岛海牛俱乐部随后提出申诉,坚称对方6号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多角度视频回放分析,一致认为无法清晰确认球是否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手臂有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了裁判员的决定,认为未判罚手球犯规是合理的,同时VAR未介入也是正确的。
判例七解读:同样在中超联赛第22轮,重庆铜梁龙与上海海港的较量中,第90分钟,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与上海海港10号队员在争抢时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员判定重庆铜梁龙27号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VAR未介入。上海海港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对方27号队员应对本方10号队员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
评议组对此判例进行了深入分析,一致认为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在争抢高空球时,采用了正常的踢球动作,虽未注意到上海海港10号队员的位置,但在接触对方队员时使用了脚背部位,且屈膝收腿,无额外发力。评议组认为,这属于未顾及对方队员安全的情形,构成鲁莽犯规,应被出示黄牌;但并未使用过分力量,不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被出示红牌。裁判员的决定及VAR未介入均被评议组认为正确。
判例八探讨:中超联赛第22轮,山东泰山与天津津门虎的比赛中,第90+3分钟,天津津门虎在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双方争抢后,山东泰山获得控球权并发起进攻。经过数次争抢和触球后,山东泰山取得进球,裁判员判进球有效,VAR未介入。天津津门虎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在本方进攻传中时,对方38号队员在罚球区内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
评议组对此进行了细致审查,一致认为山东泰山38号队员在头顶球后,球意外接触自己手臂,这并不构成手球犯规。因此,评议组支持了裁判员的决定,认为未判罚手球犯规是正确的,同时VAR未介入也是恰当的。
判例九延伸:天津津门虎俱乐部还提出另一申诉,认为在判例八的事件中,对方9号队员在进球前踩踏到本方11号队员,应判对方9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评议组对此进行了全面分析,一致认为山东泰山9号队员在正常带球前进过程中,天津津门虎10号队员在其背后使用手臂实施接触。山东泰山9号队员试图扣球过人,并无犯规动作。在维持身体平衡过程中与天津津门虎11号队员的接触,并不构成犯规。因此,评议组认为后续进球有效,裁判员未判罚犯规及判进球有效的决定均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文/徽声在线记者 肖赧
编辑/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