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业迎“史上最严”22条新规:严打“靠金融吃金融”与腐败行为
2026-08-29 15:34:13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金融机构治理如何实现质的飞跃?近日,金融监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及财政部四大部门携手,共同出台了22项严格规范。
在7月31日这一天,上述四部门联合发布了《关于健全金融机构治理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该意见从强化党的领导、优化股东治理、提升治理主体效能、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与改进监管以及构建健康金融生态等多个维度,提出了九大部分共22条具体举措。其中,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将严厉打击“靠金融吃金融”、“靠监管吃监管”以及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现象,同时,坚决禁止金融机构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
坚决打击“金融蛀虫”行为
《实施意见》为金融机构治理设定了明确的时间表与路线图:至2029年,将基本构建起权责明晰、激励约束相协调、风险管理严密、运作规范高效的金融机构治理体系,金融体系的内在稳定性与抗风险能力将显著增强,金融服务高质量发展的成效也将大幅提升。
在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方面,《实施意见》着重指出,必须坚定不移地加强党中央对金融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推动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深度融合。具体而言,国有金融机构需严格执行“党建入章”、“双向进入、交叉任职”以及重大经营管理事项党委(党组)前置研究讨论等制度,同时,鼓励非公有制金融机构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
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要严格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坚决破除“例外论”、“精英论”、“特殊论”等错误观念。加强对金融机构“一把手”及领导班子的监督,完善权力配置与运行制约机制。严格落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问责要求,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坚持风腐同查同治,对“靠金融吃金融”、“靠监管吃监管”以及金融风险背后的腐败问题,将予以严肃查处,并通过以案促改促治,持续净化政治生态。同时,深化拓展警示教育,加强清廉金融文化建设。
严防资本“空转”与“注水”
在加强和改进股东治理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构建产业资本与金融资本之间的“防火墙”,严禁违规跨业经营、杠杆率过高的企业,以及存在严重失信行为或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企业和个人,成为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同时,要穿透识别金融机构的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受益所有人,强化其报告义务,严禁隐瞒控制权关系、关联关系和一致行动关系,严防虚假出资、循环注资、抽逃资本等行为。
此外,《实施意见》还强调,要严格规范股东行为。金融机构股东应在公司治理框架内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严禁滥用股东权利或违规干预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同时,金融机构也不得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输送不正当利益。建立健全股东不当所得追回制度和风险责任事后追偿机制,保障中小股东对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监督权,董事、监事选举等重大事项应充分反映中小股东的意见。
对于董事会和董事的职责,《实施意见》也给出了明确规定。它表示,应结合机构定位、股权结构以及董事的从业经历、专业专长、性别年龄等因素,优化董事会结构,明晰董事会职责。合理设置同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提名董事在董事会中的占比要求,健全独立董事选聘机制,加强对提名主体和被提名人的公开披露和穿透审查,防范大股东和内部人违规干预独立董事选聘。鼓励为独立董事投保责任保险,建立健全独立董事声誉激励约束机制。
严防“问题人员”在金融行业流动
在薪酬激励和绩效考核方面,《实施意见》也给出了新的导向。它表示,内部绩效考核应坚持收益与风险兼顾的原则,注重长周期考核,避免短期过度激励。支持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按规定探索建立中长期激励机制,优化薪酬分配结构,加大向基层一线员工的倾斜力度。同时,严格落实高级管理人员和关键岗位人员的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制度。
此外,《实施意见》还推动金融机构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强化对关键岗位、核心业务和财务资金的管控,完善并严格执行履职回避制度和定期轮岗规定。加强高级管理人员的离任审计,强化员工异常行为排查,严格离职人员的从业管理,完善和落实离职审批、从业限制、跟踪管理、违规处罚等规定。建立健全独立垂直的内部审计体系,将内部审计结果和整改情况作为绩效考评和问责的重要依据。
在公司治理监管方面,《实施意见》提出,要严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准入关口,提升其职业操守和专业素养。严防违法违规人员在金融行业内“带病流动”,加大稽查检查力度,对违法违规的金融机构、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金融从业人员,以及违规占用资金、违规融资或担保、违规转移资产等行为,将予以严惩。同时,及时将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线索移送行业主管部门,对重大问题依法依规实行终身问责。推动国有金融机构健全以党内监督为主导,出资人监督、审计监督、职工民主监督等贯通协调的监督体系,强化“对监管的监管”,完善和落实监督问责机制。
采写:徽声在线记者 刘兰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