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超|足协裁判评议结果出炉,大连英博等五例申诉均未获支持
2026-08-19 23:41:08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8月11日夜间时分,中国足球协会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展开了本赛季第十七轮的裁判评议工作,并于次日即12日晚间,正式对外公布了详细的评议结论。此次评议涵盖了近期中超、中甲及中乙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共计14个申诉案例。经过评议组的严谨审议,确认本期所有判例在主要判罚上均未出现错判或漏判的情况。
尤为引人注目的是,大连英博俱乐部所提交的5个申诉案例,其主张均未得到评议组的支持,被悉数驳回。以下是涉及其他中超俱乐部的主要判例评议结果概览:
判例一剖析:中超联赛第22轮,青岛海牛与上海申花的对决中,比赛进行至第90+5分钟,上海申花罚球区内,青岛海牛19号队员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在争顶头球后,上海申花6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然而,当值裁判并未对此作出手球犯规的判罚,且视频助理裁判(VAR)也未介入。青岛海牛俱乐部随后提出申诉,认为对方6号队员构成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全面审视各角度视频资料后,一致认为无法清晰确认球是否与上海申花6号队员的手臂有接触。因此,评议组支持了当值裁判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并认为VAR未介入是恰当的。
判例七详解:同样在中超联赛第22轮,重庆铜梁龙与上海海港的较量中,比赛第90分钟,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与上海海港10号队员在争抢时发生身体接触。裁判判罚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犯规,并向其出示黄牌,VAR同样未介入。上海海港俱乐部申诉认为,对方27号队员对本方10号队员构成严重犯规,应出示红牌。
评议组对此判例进行了深入分析,一致认为重庆铜梁龙27号队员在争抢高空球时,采用了正常的踢球动作,虽未注意到上海海港10号队员的位置,但在接触对方队员时使用了脚背部位,且屈膝收腿,无额外发力,属于未顾及对方队员安全的情形,构成鲁莽犯规,应被出示黄牌。由于未使用过分力量,不构成严重犯规,因此不应被出示红牌。评议组认为裁判员的判罚决定正确,VAR未介入也是合理的。
判例八解读:中超联赛第22轮,山东泰山与天津津门虎的比赛中,第90+3分钟,天津津门虎在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双方争抢后,山东泰山获得控球权并发起进攻。经过双方数次争抢和触球后,山东泰山取得进球,裁判判罚进球有效,VAR未介入。天津津门虎俱乐部申诉认为,在本方进攻传中时,对方38号队员在罚球区内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
评议组对此判例进行了细致审查,一致认为山东泰山38号队员在头顶球后,球意外接触其手臂,这不构成手球犯规。因此,评议组支持了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并认为VAR未介入是正确的。
判例九补充:天津津门虎俱乐部还提出申诉,认为在判例八的事件中,对方9号队员在进球前踩踏到本方11号队员,应判对方9号犯规在先,进球无效。
评议组对此进行了全面评估,一致认为山东泰山9号队员在正常带球前进过程中,天津津门虎10号队员在其背后使用手臂实施接触,山东泰山9号队员试图扣球过人,无犯规动作。在维持身体平衡过程中与天津津门虎11号队员的接触不构成犯规,因此后续进球有效。评议组认为裁判员未判罚犯规以及判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VAR未介入也是恰当的。
文/徽声在线记者 肖赧
编辑/徐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