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聚焦:石家庄功夫对阵延边龙鼎,延边队员乔瓦尼应领红牌却遭漏判
2026-08-16 14:03:07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7月21日这一天,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评议组开展了本赛季第十四期(标记为20260721期)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聚焦于近期中甲联赛和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案例,值得注意的是,本期并未涉及中超联赛的申诉判例。经过细致评议,评议组确认在6个判例中,有2个判例的主要判罚决定存在错漏判情况。
本次评议会采用了视频会议这一现代化形式,特别邀请了中足联的代表、中国足协的纪检人员,以及足球领域的社会监督员共同列席旁听。会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既进行了集体讨论,也各自发表了独立见解,最终形成了以下评议结论:
判例一剖析:中甲联赛第15轮,石家庄功夫与延边龙鼎的对决中,比赛进行到第6分钟时,延边龙鼎的37号队员对石家庄功夫的12号队员手臂实施了击打动作,当时裁判员仅向延边龙鼎37号出示了黄牌。
然而,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37号队员的行为应被出示红牌。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审议达成一致意见:延边龙鼎37号队员的行为并非以争抢球为目的,而是故意拉住石家庄功夫12号队员手臂并进行击打,这一野蛮动作应被视为暴力行为,理应出示红牌并罚令出场。因此,裁判员当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错误的,存在漏判红牌的情况。
判例二解读:同样是在中甲联赛第15轮,石家庄功夫与延边龙鼎的比赛中,第77分钟时,延边龙鼎的20号队员疑似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但裁判员并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再次提出申诉,他们坚持认为对方20号队员存在手球犯规行为,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仔细分析后一致认为:延边龙鼎20号队员是在踢球解围过程中,球经过石家庄功夫31号身体以及地面的反弹后,意外接触到其手臂。在此动作和情形下,手臂处于合理位置,并不构成手球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三探讨: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中,第83分钟时,宁波俱乐部在进攻中将球传入对方罚球区内,定南赣联的4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4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定南赣联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他们认为本方4号队员的手臂触球并不构成手球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定南赣联4号队员的手臂在接触球前有上抬打开的动作,这一动作支持了裁判员判定其手球犯规以及罚球点球的决定。
判例四分析:还是在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中,第90+5分钟时,定南赣联的4号队员在与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争抢高空球后倒地。裁判员认为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存在草率犯规行为,但决定掌握有利原则,让比赛继续进行。
定南赣联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5号队员使用手肘击打了本方4号队员的头部,应向对方5号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在跳起争抢头球时确实违规使用了手臂接触对方队员,但并非以手臂作为武器故意击打对方队员头面部,因此不属于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即红牌)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并非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掌握有利原则完成后,应以鲁莽犯规为由,向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出示黄牌。
判例五审视: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中,第90+7分钟时,定南赣联在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定南赣联的11号队员在与宁波俱乐部16号队员争抢位置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定南赣联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16号队员拉扯了本方11号队员并致其倒地,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经过审议后一致认为:双方队员的接触属于比赛中移动和争抢位置时的正常接触,且球并未传至双方队员争抢范围内,因此双方均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六详解:女超联赛第11轮,山东体彩女足与北京城建女足的比赛中,第90+5分钟时,北京城建的27号队员前插跑动至对方罚球区内,与山东体彩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北京城建女足对此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队员拉扯了本方27号队员并致其倒地,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经过仔细分析后一致认为:北京城建27号队员在前插跑位时,山东体彩的6号队员试图使用手臂阻拦但未果,之后在罚球区内对北京城建27号队员实施了拉扯犯规,并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因此,应判山东体彩6号队员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的决定是错误的,存在漏判罚球点球和黄牌的情况。
中国足协将继续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纳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将开展评议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对于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内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