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新动态:石家庄功夫对阵延边龙鼎,客队乔瓦尼红牌漏判引关注
2026-07-30 13:07:16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7月21日这一天,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的评议组展开了本赛季第十四期(标记为20260721期)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聚焦于近期中甲联赛和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并未涉及中超联赛的申诉案例。经过细致评议,评议组确认在6个判例中,有2个判例的主要判罚决定存在错漏判情况。
本次评议会采用了视频会议的形式,特别邀请了中足联的代表、中国足协的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共同列席旁听。会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通过集体讨论与单独发表意见相结合的方式,最终得出了以下评议结论:
判例一聚焦于中甲联赛第15轮石家庄功夫与延边龙鼎的较量。比赛进行到第6分钟时,延边龙鼎的37号队员击打了石家庄功夫12号队员的手臂,裁判员对此出示了黄牌。然而,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对方37号队员的行为应被出示红牌。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达成一致意见:延边龙鼎37号队员的行为并非以争抢球为目的,而是故意拉住并击打对方手臂,这种野蛮动作应被视为暴力行为,理应出示红牌并罚令出场。因此,裁判员出示黄牌的决定是错误的,存在漏判红牌的情况。
判例二同样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5轮石家庄功夫与延边龙鼎的比赛中。比赛第77分钟时,延边龙鼎的20号队员疑似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但裁判员并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再次提出申诉,认为对方20号队员的行为构成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延边龙鼎20号队员是在踢球解围过程中,球经过石家庄功夫31号队员身体以及地面的反弹后,意外接触到其手臂。在这种情况下,手臂的位置是合理的,并不构成手球犯规。因此,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三则涉及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比赛第83分钟时,宁波俱乐部在进攻中将球传入对方罚球区内,定南赣联的4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4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定南赣联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本方4号队员的手臂触球并不构成手球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定南赣联4号队员的手臂在接触球前有上抬打开的动作,这一动作支持了裁判员判定其手球犯规以及罚球点球的决定。
判例四同样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中。比赛第90+5分钟时,定南赣联的4号队员在与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争抢高空球后倒地。裁判员认为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的行为属于草率犯规,并选择了掌握有利原则,让比赛继续进行。
定南赣联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对方5号队员使用手肘击打了本方4号队员的头部,应向对方5号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一致认为:从现有视频资料来看,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在跳起争抢头球时确实违规使用了手臂接触对方队员,但并非以手臂作为武器故意击打对方队员的头面部,因此不属于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即红牌)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并非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掌握有利原则完成后,应以鲁莽犯规为由,向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出示黄牌。
判例五继续聚焦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比赛第90+7分钟时,定南赣联在进攻中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定南赣联的11号队员在与宁波俱乐部16号队员争抢位置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定南赣联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对方16号队员拉扯了本方11号队员并致其倒地,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双方队员的接触属于比赛中移动和争抢位置时的正常接触,且球并未传至双方队员争抢的范围内,因此双方均不构成犯规。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六则涉及女超联赛第11轮山东体彩女足与北京城建女足的较量。比赛第90+5分钟时,北京城建的27号队员前插跑动至对方罚球区内,与山东体彩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北京城建女足提出申诉,认为对方队员拉扯了本方27号队员并致其倒地,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一致认为:北京城建27号队员在前插跑位时,山东体彩的6号队员试图使用手臂阻拦但未果,随后在罚球区内对北京城建27号队员实施了拉扯犯规,并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因此,应判山东体彩6号队员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出示黄牌警告。裁判员的决定是错误的,存在漏判罚球点球和黄牌的情况。
中国足协将继续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纳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将开展评议工作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对于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将依据内部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