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评议聚焦:石家庄功夫与延边龙鼎之战,延边龙鼎37号漏判红牌引关注
2026-07-27 07:02:18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7月21日这一天,中国足协裁判委员会评议组展开了本赛季第十四期(20260721期)的裁判评议工作。此次评议聚焦于近期中甲联赛和女超联赛中相关俱乐部提出的申诉,共涉及6个判例,值得注意的是,本期并未出现中超联赛的申诉判例。经过细致评议,评议组认定其中有2个判例在主要判罚决定上存在错漏判情况。
本期评议会采用了视频会议的形式,特别邀请了中足联代表、中国足协纪检人员以及足球社会监督员列席旁听。会议过程中,评议组成员既进行了集体讨论,也各自单独发表了意见,最终综合得出评议结论。
判例一聚焦于中甲联赛第15轮石家庄功夫与延边龙鼎的比赛。比赛进行到第6分钟时,延边龙鼎37号队员对石家庄功夫12号队员手臂实施了击打动作,当时裁判员仅向延边龙鼎37号出示了黄牌。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37号队员的行为性质恶劣,应被出示红牌。
针对这一判例,评议组全体成员达成一致意见:延边龙鼎37号队员并非以争抢球为目的,而是拉住石家庄功夫12号队员手臂并故意击打,这种野蛮动作应被视为暴力行为,按照规则应出示红牌罚令其出场。因此,裁判员向延边龙鼎37号出示黄牌的决定是错误的,属于漏判红牌。
判例二同样来自中甲联赛第15轮石家庄功夫与延边龙鼎的比赛。比赛第77分钟,延边龙鼎20号队员疑似在本方罚球区内手臂触球,然而裁判员并未判罚手球犯规。
石家庄功夫俱乐部再次提出申诉,他们坚称对方20号队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延边龙鼎20号队员是在踢球解围过程中,球经过石家庄功夫31号身体以及地面的反弹后,意外接触到其手臂,而且手臂处于此动作和情形下的合理位置,并不构成手球犯规。所以,裁判员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三发生在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中。比赛第83分钟,宁波俱乐部进攻时将球传入对方罚球区内,定南赣联4号队员疑似手臂触球,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4号手球犯规并判罚球点球。
定南赣联俱乐部提出申诉,他们认为本方4号队员的手臂触球不构成手球犯规,不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这一判例,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定南赣联4号队员的手臂在接触球前有上抬打开的动作,这一动作符合手球犯规的特征,因此支持裁判员判定定南赣联4号手球犯规以及罚球点球的决定。
判例四依旧是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比赛第90 + 5分钟,定南赣联4号队员在与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争抢高空球后倒地,裁判员认为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属于草率犯规,并掌握有利原则,让比赛继续进行。
定南赣联俱乐部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5号队员使用手肘击打本方4号队员头部,应向对方5号队员出示红牌。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首先全体成员一致认为:从现有的视频资料来看,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跳起争抢头球时违规使用手臂接触对方队员,但并非以手臂作为武器故意击打对方队员头面部,不属于严重犯规或暴力行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红牌)上,裁判员的决定是正确的,并非红牌。其次,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掌握有利原则完成后,应以鲁莽犯规为由,向宁波俱乐部5号队员出示黄牌。
判例五还是中甲联赛第15轮定南赣联与宁波俱乐部的比赛。比赛第90 + 7分钟,定南赣联进攻时将球传中至对方罚球区内,定南赣联11号队员在与宁波俱乐部16号队员争抢位置时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定南赣联俱乐部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16号队员拉扯本方11号队员并致其倒地,应判罚球点球。
针对这一判例,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双方队员的接触属于比赛中移动和争抢位置时的正常接触,而且球也并未传至双方队员争抢范围内,双方均不存在犯规行为。因此,裁判员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六来自女超联赛第11轮山东体彩女足与北京城建女足的比赛。比赛第90 + 5分钟,北京城建27号队员前插跑动至对方罚球区内,与山东体彩队员发生接触后倒地,裁判员未判罚犯规。
北京城建女足提出申诉,他们认为对方队员拉扯本方27号队员并致其倒地,应判罚球点球。
对于此判例,评议组全体成员一致认为:北京城建27号队员前插跑位时,山东体彩6号队员试图使用手臂阻拦但未成功,之后在罚球区内对北京城建27号队员实施了拉扯犯规,并且阻止了对方有希望的进攻。按照规则,应判山东体彩6号队员犯规、判罚球点球并出示黄牌警告。因此,裁判员的决定是错误的,属于漏判罚球点球和黄牌。
中国足协未来将继续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纳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会持续开展评议工作,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同时,对于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将依据相关规定作出内部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