球场踢球受伤自担风险有限,场所未尽安全义务仍需担责
2026-07-09 15:46:0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徽声在线讯(记者李明轩)7月8日,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对外披露了一起涉及足球场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在该案中,球员小赵在踢球过程中不慎撞到场边的金属立柱,导致面部受伤并缝针。事后,小赵将涉事球友小林及球场管理方一同告上法庭,寻求赔偿。法院经过审理后认定,球友小林在碰撞过程中并无故意或重大过失,但球场因护栏未做软包处理、缺乏安全警示标识,且在事故发生后救助不及时,被判定需承担70%的赔偿责任。
据了解,这起事故发生在某公司运营的足球场内。当时,小赵与小林正在进行一场激烈的足球比赛。在比赛过程中,小林在边线附近与小赵发生了身体碰撞,导致小赵的面部不慎撞到了场边的防护网及金属立柱上,顿时鲜血直流。随后,小赵被紧急送往医院接受治疗,经诊断为面部外伤,并进行了清创缝合手术,共花费医疗费17939元。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小赵决定将小林及足球场馆诉至法院,要求二被告共同赔偿医疗费、误工费及营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2万余元。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足球运动作为一项具有群体性、对抗性及人身危险性的体育活动,参与者在参加时应当充分预见到可能存在的风险,并自愿承担比赛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同时,法院也指出,小赵在事故发生后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小林在与其发生冲撞时存在违反体育规则的行为。因此,法院认定二者之间的碰撞属于合理冲撞范畴,小林对于损害结果的发生并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不构成侵权行为。
然而,作为足球场地的经营者和管理人,涉事公司却承担着保障场馆安全的重要义务。这包括确保场馆配套设施的安全性以及安保人员工作安排的合理性。在本案中,法院发现发生碰撞的栏杆上存在金属棱角突出的情况,且球场栏杆并未进行安全包裹处理。此外,公司还未在球场护网及栏杆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现场工作人员也未针对安全问题对球员进行提示。更为严重的是,在事故发生后,工作人员并未对受伤的小赵进行必要的救助措施。基于以上事实,法院认定公司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尽管公司主张以自甘风险作为抗辩事由,但法院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指出,自甘风险的承担仅限于活动本人所面临的风险,并不能因此免除场所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考虑到小赵在参加足球活动时也应具备一定的保护意识,且其自身行为对于损害的发生亦应承担一部分责任。最终,法院经过综合考量后认定公司需承担70%的责任,并判决公司赔偿小赵相应的医疗费等各项费用。
法官在此案后也给出了重要提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的参与者,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时,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这一规定并不适用于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因此,文体活动参与者在参加活动前应充分了解活动的形式和特点,并结合自身身体情况合理预估活动风险,最终决定是否参加。在活动中,参与者应增强自我保护意识,妥善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尽到注意义务、遵守规则,以避免对同伴人身造成损害。
此外,法官还强调指出,自甘风险规则仅适用于活动参与者之间,用于免除共同参与人员的常规运动风险责任。然而,这一规则并不适用于场所经营者或活动组织者。活动参与者自愿承担运动固有风险,并不代表默认免除经营场所的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此,球场等文体活动经营者仍需在合理限度内履行设施保障、风险防控及安全管理义务,不得以参与者自甘风险为由转嫁责任。
编辑 张伟 校对 王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