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男子竞选楼组长遭公开犯罪记录,气愤报警;警方回应:已告知维权途径
2026-07-05 01:42:04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据徽声在线报道,居住在上海浦东新区曹路镇韵秀佳苑小区的鲁先生近日向媒体反映,今年4月,在小区所属桐韵居民区召开的居民代表会议上,他的犯罪记录被工作人员当众宣读,这让他感到个人隐私权受到严重侵犯。
鲁先生透露,此前他被楼栋邻居推选为楼组长候选人。然而,在镇政府对候选人进行政审和联审时,发现了他早年有犯罪记录。工作人员随后要求他主动退出选举,并警告称如果不退出,将在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开其个人信息。
出乎鲁先生意料的是,在4月6日召开的居民代表会议上,镇政府工作人员真的当众宣读了一份政审材料,公开了他2005年6月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的犯罪记录。
居民代表会议上公开宣读犯罪记录引争议
同小区的知情者陆女士向记者证实了这一情况,她表示:“街道和镇政府的领导确实说了,让我们知道这件事。”
知情者证实会议上公开了犯罪记录
鲁先生对此表示强烈不满,他认为自己参选的是楼组长,并非居委会主任等行政职务。按照相关法律规定,楼栋组长的选举并不适用此类政审程序,更不应在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开其个人犯罪记录。他强调:“如果你能拿出法律法规来,我认;如果没有,那你就是违法了。”
事发后,鲁先生立即选择了报警。
警方介入调查
根据鲁先生提供的材料,4月8日,当地警方对此事进行了立案调查。
然而,6月5日,警方却突然告知鲁先生案件终止调查,理由是“没有违法事实”。鲁先生对此表示不认可,并称至今未收到镇政府方面的直接回应。
警方回应:
确有此事,已告知法律救济途径
记者就此事致电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龚路派出所,一位工作人员回应称:“确有此事,我们已告知其法律途径。”
警方在电话中进一步解释,由于涉及案件具体情况不便在电话中透露,建议通过浦东公安分局政治处宣传科进行正式采访对接。
警方回执单显示已告知救济途径
警方同时表示,如果当事人对案件处理结果有异议,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进行维权,这些都已向当事人告知。
知情人观点:
曾为小区付出,应给予改过自新的机会
知情者陆女士向记者证实,鲁先生此前曾积极参与小区志愿服务,深受邻居们的认可,因此被推选为楼组长候选人。对于在居民代表会议上公开鲁先生犯罪记录一事,陆女士表示不做判断,但她认为:“作为一个普通居民,而且这是很多年前的事情了,他已经改过自新,应该给他一次机会。”
陆女士还建议,即使需要公开相关信息,也应该缩小范围,比如只跟本楼的居民或者小范围地说一下,以减少对候选人的影响。
网友热议:
个人隐私与社区安全如何权衡?
此事曝光后,引发了网友的广泛讨论。
有网友认为,楼组长虽然不是公职人员,但参与了部分社区自治事务,相关工作可能涉及居民的切身利益。因此,社区在选举环节将信息告知居民代表,是对全体业主负责的一种做法。
也有网友持不同观点,他们认为楼组长选举程序与政审标准不应与居委会选举等同。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在就业和参与社区事务方面应享有平等权利。当众公开其犯罪记录的做法涉嫌侵犯个人隐私。鲁先生此前曾积极参与社区志愿服务,被推选为楼组长候选人,说明其表现得到了邻居的肯定。
律师解读:
楼组长候选人犯罪记录非法定必须公开事项
江西以厚律师事务所的律师张甜表示,楼组长属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志愿服务岗位,法律上从未规定竞选此岗位需要“无犯罪记录”或主动公示前科。因此,鲁先生的犯罪记录并非法定必须公开的事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张甜指出,鲁先生的犯罪记录属于其个人隐私,工作人员在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开宣读,涉嫌侵犯其隐私权。
此外,犯罪记录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未经授权公开他人犯罪记录的行为,亦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的相关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犯罪记录查询工作规定》第十六条明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依照本规范规定的程序开展查询,并对查询获悉的有关犯罪信息保密,不得散布或者用于其他用途。违反规定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张甜告诉记者,即便镇政府工作人员通过合法途径查询到鲁先生的犯罪记录,也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在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开散布。
张甜认为,虽然镇政府工作人员事先曾告知鲁先生,若其不退出选举,将在居民代表大会上公开其犯罪记录,但告知行为本身并不等同于获得合法授权,双方并未就信息公开事宜达成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文件。因此,相关工作人员在居民代表大会上擅自宣读该信息,仍涉嫌侵犯鲁先生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
目前,鲁先生尚未决定是否通过司法诉讼渠道进行维权。
来源:徽声在线B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