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县自规局干部数十万求土方项目,项目落空钱难退?涉事干部回应引争议
2026-06-09 05:16:31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他身为县自规局的干部,收了我亲戚几十万元好处费,还承诺能拿下价值上千万元的土方项目。可到现在,项目影子都没见着,钱也没能全额退回来。"杨先生满脸无奈地说道。
为拿项目慷慨解囊——
瞄准自规局副所长谋取高速路土方项目
通过银行、微信陆续转账达50万元
近日,徽声在线接到江苏省沭阳县杨先生的反映。2024年8月,杨先生的亲戚孙某听闻连宿高速沂河北段即将启动建设,便一心想要拿下该项目的土方工程。
"我亲戚打听到,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有一位副所长周某,对外宣称自己有权限把该项目交给指定的人来做,于是我亲戚就动了心思。"杨先生表示,为了帮助亲戚达成心愿,自己便以中间人的身份,与周某取得了联系。
杨先生回忆道,2024年九十月份的时候,自己与周某有了接触,双方进行了长时间的交谈。考虑到周某是公职人员,杨先生等人便选择相信了他,并按照周某的要求进行了转账操作。"我们完全是按照他的要求,给他转了50万元。"杨先生说道。
转账记录详情
从转账信息来看,2024年10月30日,杨先生向周某的银行账户转账5万元;10月31日,再次转账15万元;11月1日,又转账4.5万元。不仅如此,10月30日当天,杨先生还通过微信向周某转账10万元;11月1日,分两笔微信转账,共计10万元;11月2日,同样分两笔微信转账,总计5.5万元。
杨先生透露,除了上述转账金额外,他们还支付了22万元的现金,这样算下来,总共支付了72万元。而且,有录音为证,杨先生曾对周某说亲戚只有72万元给你,要是项目弄不下来就要报警。周某并未否认,还回复称"(项目)下周肯定签"。
退款之路困难重重——
签订《承诺书》承诺给予50万方土项目,每方22元
项目未到手,钱款也未全额退还
"他承诺给我亲戚100万方土的项目,按照这个量算下来,总项目款可达上千万元。"杨先生无奈地表示,周某收钱之后,项目的事情就像石沉大海,再也没有了下文。
杨先生称,亲戚孙某一直盼着能拿到土方项目,不断地追问周某,可始终没有得到结果。"既然给不了项目,那他就应该把钱退给我们。"杨先生说道。
到了2025年1月22日,周某先后退还了部分钱款,但仍有20万元没有退还。杨先生表示,他们要求周某签下了《承诺书》和《保证金》凭证,并且周某还按下了手印。
《保证金》凭证(受访者供图)
从《保证金》凭证上可以看到,"今收到杨先生连宿高速公路土方保证金20万元。备注,双方一方违约,违约金20万元。"
另外,《承诺书》上显示,周某承诺杨先生处理50万方土用于连宿高速公路沂河北端,价格为22元/方现金价,时间以高速开工时间为准。同时,杨先生要保证土源合法合规,质量符合高速用之要求。
《承诺书》内容
徽声在线记者经过计算发现,按照《承诺书》的约定,该项目的总金额为1100万元。
杨先生气愤地说,到如今已经过去两年时间了,周某仍有13万多没有退还。"我觉得他就是谎称自己有能力拿项目,实际上就是骗我亲戚的钱。"
各方回应情况——
涉事干部:未利用职权,项目未成是因自己调走了
县自规局:确为局里干部,会向分管领导反馈
6月8日,徽声在线记者联系到了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的涉事干部周某。周某称,当时自己就收了十几万元。
当记者询问为什么转账记录显示有50万元时,周某表示,其他的钱都已经还给杨先生了,"这十几万元是利息。"至于为什么要写《承诺书》等,周某解释说,是因为杨先生的合伙人需要一个交代,自己就按照要求写了条子。
周某还解释道,连宿高速公路经过沭阳县,这里面有自己的努力。他认为,自己给杨先生等人介绍项目,和自己的职权关系不大。目前,自己被人举报,县里的纪检监察部门正在调查这件事。"我上周还去配合调查了,暂时还没有调查结果。"
当记者追问既然个人有权限给杨先生等人介绍项目,为什么最后没介绍成时,周某称,是因为自己工作调动了,高速路建设公司的负责人也有了调整。
对于周某的说法,杨先生表示不认同。他认为剩余的十余万元并非利息,而是拿项目的本金。并且,他计划近期向沭阳县纪委进行投诉。
同日,徽声在线记者联系到沭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工作人员表示,周某确实是局里的干部,具体情况他们会反馈给分管领导,同时建议媒体采访找县委宣传部。
律师专业分析——
涉事干部的行为可能涉嫌多项犯罪
或将面临刑事、政务双重追责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如果经过核查,报道的内容属实,那么涉事干部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可能涉嫌多项违法犯罪。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构成受贿罪。如果周某收受当事人合计72万元钱款属实,并且承诺利用自身身份及职务影响安排土方工程项目,即便项目最终未能落地,只要具备收钱、许诺谋利的行为,受贿罪就已经成立。同时结合案情,如果周某借助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居间协调项目事宜,还可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斡旋受贿的相关规定;如果经过查实,周某自始不具备办理项目的能力,虚构办事权限骗取钱财,则同时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此外,周某的行为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相关规定,属于公职人员廉洁纪律违纪行为。
赵良善表示,如果经过调查,周某上述违法事实成立,那么周某将面临刑事与政务双重追责。如果本案中的转账记录、书面凭证、录音等证据完整充分,即便周某辩称自己未利用职权、钱款为利息、因工作调动导致项目失败等理由,均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主动退赃只能作为量刑从轻情节,无法免除刑事责任。同时,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其违纪违法行为还会被给予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
赵良善建议,当事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分步开展维权行动。首先,要固定好银行流水、微信转账记录、承诺书、录音、证人证言等全部证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向当地纪委监委举报,检举公职人员受贿问题,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受理并开展调查。其次,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对方刑事犯罪责任。
徽声在线记者 张鹏康 编辑 李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