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协评议揭晓:梅州客家点球漏判,定南赣联冲撞犯规引关注
2026-06-04 23:58:07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徽声在线消息,中国足协通过官方微博正式发布了2026赛季第九期裁判评议的最终结果,确认存在3例裁判错漏判情况,并明确表示将对涉事裁判员实施内部处罚措施。
判例四深度剖析:中甲联赛第10轮焦点战,大连鲲城对阵石家庄功夫。比赛进行至第1分钟,石家庄功夫队发起进攻传中,中路球员抢点射门瞬间,球疑似触碰到大连鲲城13号球员手臂,但裁判未作出手球犯规判罚。石家庄功夫俱乐部随即提出申诉,坚称对方13号球员手球犯规,应判罚点球。经过评议组细致审议,多数成员认为:从视频回放来看,大连鲲城13号球员手臂在对方射门时处于自然位置,球经地面反弹后改变方向触及手臂,应视为意外手球,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未判罚手球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五详细解读:中甲联赛第10轮另一场激战,广西恒宸迎战佛山南狮。比赛进入第90+4分钟,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带球突破时突然倒地,裁判判定其佯装(假摔)违规,并出示黄牌警告,由佛山南狮踢间接任意球恢复比赛。
广西恒宸俱乐部对此提出强烈申诉,认为本方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过程中,先后遭到佛山南狮13号、12号球员犯规,均应判罚点球。
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广西恒宸10号球员在带球突破时,佛山南狮13号球员与其身体接触程度在合理范围内,不构成犯规;而佛山南狮12号球员在争抢时伸脚与广西恒宸10号球员腿部接触轻微或可忽略不计。广西恒宸10号球员主动夸张倒地,明显属于佯装(假摔)行为。因此,裁判判定广西恒宸10号球员佯装(假摔)违规并出示黄牌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六全面审视: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与定南赣联展开激烈对决。比赛第72分钟,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内与定南赣联7号球员接触后倒地,但裁判未判罚犯规。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对此提出申诉,认为对方7号球员对本方22号球员犯规,应判罚点球。
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梅州客家犀旺22号球员在占据身位即将控球的关键时刻,定南赣联7号球员从其身后实施了具有一定力度的冲撞,应视为犯规行为,并判罚点球。因此,裁判的决定存在错误,漏判了罚球点球。
判例七细致分析: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与定南赣联的比赛第77分钟,双方球员在定南赣联罚球区内争抢球后,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倒地。裁判未判罚犯规。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对方球员踢倒本方18号球员犯规,应判罚点球。
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伸腿试图触球,但并未明显将球踢出,而定南赣联8号球员清晰地将球踢出,双方接触不构成犯规。因此,裁判未判罚犯规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八深入探讨:中甲联赛第10轮,梅州客家犀旺与定南赣联的比赛第90+3分钟,裁判判定定南赣联28号球员对梅州客家犀旺18号球员犯规,并出示黄牌警告。
梅州客家犀旺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对方28号球员应被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从视频回放来看,定南赣联28号球员犯规时脚外侧接触对方腿部,随即滑下,构成鲁莽犯规,但未构成严重犯规。因此,支持裁判向定南赣联28号球员出示黄牌的决定。
判例九全面复盘:中乙联赛第10轮,山西崇德荣海与青岛红狮展开激烈对抗。比赛第33分钟,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与青岛红狮4号球员争抢球后,双方球员发生聚集冲突,裁判向山西崇德荣海38号、青岛红狮4号球员出示红牌罚令出场。
双方俱乐部均提出申诉,各自认为本方球员不应被出示红牌。
此判例涉及双方各1名球员的违规判罚。对于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在俱乐部申诉的主要问题(罚令出场)上,裁判决定正确,应罚令出场,但罚令出场的理由有所不同。部分评议组成员认为,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在争抢高空球时鲁莽犯规,并且在比赛停止后实施非体育行为,应两次被出示黄牌从而罚令出场;另一部分评议组成员则认为,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在比赛停止后踢青岛红狮球员4号,构成暴力行为,应直接红牌罚令出场。对于青岛红狮4号球员,评议组多数成员认为:从视频回放来看,青岛红狮4号球员在试图起身过程中,手臂动作并非故意击打对方球员头面部,应视为非体育行为并出示黄牌,并非暴力行为,不应出示红牌。因此,此判例裁判员将山西崇德荣海38号球员罚令出场的决定结果正确;但向青岛红狮4号球员出示红牌的决定存在错误。
判例十详细审视:中乙联赛第10轮,山西崇德荣海与青岛红狮的比赛第85分钟,青岛红狮14号球员前场试图抢断球后倒地,裁判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犯规,并出示红牌。山西崇德荣海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本方11号球员不犯规,不应被出示红牌,应判对方14号球员犯规。
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从视频回放来看,在青岛红狮14号球员抢断球后,应为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对青岛红狮14号球员犯规,并且符合破坏明显进球得分机会的判断标准。因此,裁判判山西崇德荣海11号球员犯规并出示红牌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十一深入解析:中乙联赛第10轮,长春喜都与北京理工的比赛第11分钟,长春喜都19号球员进球,但裁判判其在进球前手球犯规,进球无效。
长春喜都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本方19号球员不犯规,进球应有效。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从视频回放来看,长春喜都19号球员手臂触球并构成犯规,后续进球无效。因此,裁判判长春喜都19号球员手球犯规、进球无效的决定是正确的。
判例十二全面剖析:中乙联赛第10轮,广州蒲公英与赣州瑞狮的比赛第35分钟,裁判判罚赣州瑞狮3号球员在本方罚球区内犯规,并判罚点球。赣州瑞狮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本方球员不犯规,不应被判罚点球,应判对方球员假摔并出示黄牌。
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双方正常争抢接触,赣州瑞狮3号球员未犯规,广州蒲公英球员也未构成佯装(假摔)。因此,裁判判赣州瑞狮3号球员犯规并判罚点球的决定存在错误。(视频:判例12) 判例十三: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与上海赛更达的比赛第31分钟,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争抢球后倒地,裁判未判罚犯规。
海门珂缔缘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对方35号球员对本方8号球员犯规,应判罚点球。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从视频回放的拍摄距离和角度来看,上海赛更达防守球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的接触较为轻微,没有致使后者倒地。因此,支持裁判作出的不犯规决定。
判例十三再审视: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与上海赛更达的比赛第31分钟,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在对方罚球区线附近争抢球后倒地,裁判未判罚犯规。
海门珂缔缘俱乐部再次提出申诉,认为对方35号球员对本方8号球员犯规,应判罚点球。
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从视频回放的拍摄距离和角度来看,上海赛更达防守球员与海门珂缔缘8号球员的接触确实较为轻微,并未导致后者倒地。因此,再次支持裁判作出的不犯规决定。
判例十四深度解读:中乙联赛第10轮,海门珂缔缘与上海赛更达的比赛第42分钟,上海赛更达进球,
裁判判进球有效。海门珂缔缘俱乐部提出申诉,认为对方传中时,对方29号球员处于越位位置并且干扰了本方球员,越位犯规在先,之后对方另一名球员进球应为无效。
评议组经过一致审议认为:现有视频无法准确判断上海赛更达传球时,其29号球员是否处于越位位置。且上海赛更达29号球员未触球也未构成干扰对方球员,即使处于越位位置,也不是越位犯规。因此,裁判判上海赛更达进球有效的决定是正确的。
中国足协将继续坚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积极接纳俱乐部、球队的反馈和申诉意见,并针对其中符合申诉条件的判例以及社会关注度高、有利于统一判罚尺度的典型判例开展深入评议,及时向社会公布评议结果,对作出错漏判判罚的裁判员实施内部处罚。(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