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岁大学生实习期间5楼坠亡,家属索赔145万,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2026-06-02 11:18:4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一名年仅19岁的男大学生王某,生前在某学院攻读口腔医学技术专业,却在实习期间不幸从5楼卫生间窗户坠落身亡。经过警方的细致勘查,最终确认王某是从该楼层的卫生间窗户处坠亡的。
这起悲剧发生后,王某的父母悲痛欲绝,他们决定将学校及实习单位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共计145万余元。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了解到,5月29日,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了二审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了某公司的上诉请求。在此之前,一审法院已经作出判决,认定某学院需承担10%的过错责任,赔偿8.6万余元;而某公司则需承担30%的过错责任,赔偿25.8万余元。
19岁大学生意外坠楼身亡 网络图片
据一审法院认定,王某出生于1999年11月,自2017年9月起在某学院学习口腔医学技术,学制为三年。2019年5月6日,王某与部分同学一同与某学院、某公司签订了《实习就业协议书》,随后进入某公司开始实习,实习期限从2019年5月6日至2020年3月6日。同年9月5日,某学院还为王某投保了一份意外伤害险,意外身故责任险的赔偿金额为2万元。
然而,不幸的是,2019年10月25日,王某在某公司实习期间,从5楼卫生间坠楼身亡。经过司法鉴定,确认王某系因高坠导致枕骨大孔骨折、寰枢椎骨折,进而引发脑挫裂伤、脑干挫伤,最终因脑功能衰竭而死亡。
直到2025年12月24日,长春市公安局绿园区分局才出具了关于王某坠亡情况的《情况说明》。该说明指出,经法医初步现场勘查及调阅某公司5楼视频资料,确认王某在25日凌晨3时12分独自进入5楼卫生间后,再未出现,且现场无其他可疑人员。法医还在卫生间窗外发现了疑似指纹,因此初步判定王某系从该处坠亡。
一审法院在审理此案时认为,王某作为某学院的在校学生,其实习活动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因此,学校对王某在实习单位的安全仍负有一定的安全教育和管理义务。根据《实习就业协议书》的约定,学校应履行对实习生的监管责任。同时,考虑到意外伤害险的保险金额较低,不足以弥补王某父母的全部损失,且王某在实习期间死亡时仍未完成学业,仍属于某学院的在校学生,学校存在管理失职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作为实习单位的某公司,在王某实习期间也负有对其进行安全教育及相关培训并管理的义务,以保障其人身安全。然而,某公司未能充分履行这些义务,对王某的死亡也存在失职行为,应承担赔偿责任。当然,王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身安全也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其对坠楼行为存在严重过错。
综合以上因素,法院酌情认定某学院承担10%的过错责任,某公司承担30%的过错责任,而王某则需承担60%的过错责任。经核算,王某父母的经济损失数额合计为860028.50元。按照责任划分,一审法院判决:某学院赔偿86002.85元;某公司赔偿258008.55元。
一审判决后,某公司不服并提起上诉。该公司主张,案发当晚王某在兼职地点长时间饮酒后回到公司工作禁区,应对坠楼身亡的后果自行承担更大责任。然而,二审法院认为,虽然某公司提交了事发前的监控录像,但王某父母不认可视频中行走、呕吐的人员是王某,且某公司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事发前王某属于醉酒状态。因此,某公司的主张缺乏证据支持,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来源:徽声在线/南国早报 D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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