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太仓坠机致死案新进展:获赔256.8万,家属坚持上诉
2026-06-01 21:24:49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2年,江苏太仓的一处生态园内发生了一起令人痛心的飞机坠毁事故,该事故导致一名经验丰富的驾驶员以及一名参与体验飞行的乘客不幸遇难。
时间来到2026年5月31日,徽声在线从遇难乘客家属向女士处了解到,太仓市人民法院在5月29日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决结果显示,盛达通航、卓尔通航和海空雄鹰这3家公司需共同向死者家属赔偿人民币共计2568001.5元。其中,卓尔通航需在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应赔偿总额的20%,也就是513600.3元的范围内,与这两家公司承担共同赔偿责任。
死者家属向徽声在线透露,他们认为卓尔通航存在明显过错。因为卓尔通航在明知盛达通航没有经营许可的情况下,仍将涉事飞机出租给对方。然而,法院判定卓尔通航不负有运营责任,且仅需承担20%的责任,家属方对此难以接受,他们明确表示将继续上诉,以寻求更公正的裁决。
据徽声在线此前报道,在2024年9月,江苏省苏州市太仓市人民法院针对涉事飞行营地负责人管宇峰冒充军人一案进行了宣判。被告人管宇峰因犯冒充军人招摇撞骗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6个月,这一判决彰显了法律的威严。
到了2024年10月,死者家属方正式提起了民事诉讼,希望通过法律途径为逝去的亲人讨回公道。
进入2025年,家属方与事故相关的被告,即盛达通用航空(苏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达通航)、卓尔通用航空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卓尔通航)、海空雄鹰(江苏)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空雄鹰)之间的民用航空器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于4月27日正式立案,案件进入了司法审理程序。
一审判决书详细显示,卓尔通航将涉事飞机租赁给了盛达通航。而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卓尔通航在这次事故中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因此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是法律对各方责任的明确界定。
一审判决书相关情况
涉事飞机的经营者究竟是谁?
据徽声在线此前报道,涉事飞机是盛达通航从卓尔通航租赁而来的,并且该航空器是盛达通航拥有的唯一航空器。经过深入调查发现,盛达通航存在诸多违规行为。它既没有向相关部门咨询有关从事非经营性活动登记或备案事宜,也没有获得经营许可。更为严重的是,它还存在使用卓尔通航申请的空域实施运行,甚至通过伪造卓尔通航申请文件来获得空域批复等涉嫌违法的行为。
在2022年6月20日,海空雄鹰航务主管收到了盛达通航法定代表人发来的卓尔通航《关于使用江苏太仓飞行空域的请示》(卓航字〔2022〕022号),随后将其递交至相关部门并获得了批复,批准的飞行日期为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但经过调查核实,该空域申请文件竟然是盛达通航法定代表人仿照卓尔通航2021年12月17日江苏太仓地区飞行空域申请件制作的。在空域申请过程中,盛达通航法定代表人伪造制作了《关于使用江苏太仓飞行空域的请示》(卓航字〔2022〕022号),然后由海空雄鹰员工递交并最终获得了批准,这一系列操作严重违反了相关规定。
太仓市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认为,盛达通航作为涉事飞机的承租人,根据租赁协议的明确约定,它需要负责飞机运营期间的安全责任、机组配备、保险购买、维修适航及运行费用等诸多事项。而且,事故发生时飞机的国籍证、电台执照均已变更至盛达通航名下。同时,海空雄鹰与盛达通航在案涉飞行的组织、实施、控制和利益分配等方面存在深度交织的情况,它们共同对航空器行使使用、控制权,所以应被认定为共同经营者。
图为事发营地现场情况
法院经过审慎认定,盛达通航作为飞机的承租人,对航空器具有占有使用控制权;而海空雄鹰通过组织飞行、雇佣飞行员、主导飞行申报指挥、共享飞行利益等方式,也对航空器进行了实际使用。因此,二者共同构成本次飞行的经营者。基于这样的认定,海空雄鹰与盛达通航应就向某某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受害者家属权益的一种保障。
卓尔通航是否存在过错并应承担相应责任?
判决书明确载明,在本案中,原告方认为卓尔通航存在多项违法违规情形。比如无运行资质仍开展飞行活动、出借通航经营许可、跨区域运行未报备、安全责任与保险约定违规、文件管理失范等。原告方指出,卓尔通航主导的飞行报批行为是案涉飞行得以实施的关键前提,与飞行活动造成的损害后果存在直接法律因果关系。
卓尔通航则进行了辩解,它称运行合格证与经营许可证相互独立,卓尔通航仅持有运行合格证且已被暂停商业运行,涉事飞机已从其运行规范中删除,所以不存在“无运行资质仍开展飞行活动”的情形;022号空域申请文件系盛达通航伪造,卓尔通航对此并不知情,被冒用并不等同于出借经营许可证;其在太仓的飞行活动已向湖北监管局报告,合法空域批复已于2022年6月30日到期,此后不存在“跨区域运行未报备”问题;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系预估金额,实际金额由保险公司评估,盛达通航投保时隐瞒真实用途,相关责任应自行承担;其已按CCAR - 91部规定履行租赁时的全部文件管理义务,盛达通航伪造公章的行为超出了合理注意义务的预见范围,故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同时其已证明实际经营人为盛达通航且盛达通航已作为被告参加诉讼,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2021年12月17日,卓尔通航向军方申请太仓飞行空域使用并获得了批准,申请的航空器为JA - 600型固定翼运动飞机5架(机号B - 103D、B - 103E、B - 103F、B - 103G、B - 122W),飞行日期为2021年12月25日至2022年6月30日。2021年12月31日,盛达通航与卓尔通航签订了《租赁(销售)协议书》,约定卓尔通航将案涉B - 103F飞机出租给盛达通航,年租金25万元,盛达通航付清四年租金后取得飞机所有权,在此期间飞机的安全责任、机组配备、保险购买、维修适航及运行费用等均由盛达通航承担。
飞机交付后,盛达通航利用卓尔通航申请的空域开展飞行活动,并且在此期间盛达通航未取得通用航空经营许可,却使用案涉飞机从事了部分商业活动。卓尔通航作为飞机的所有权人和空域申请人,对此应该是知情的,但却未予以提醒,其消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为盛达通航的违规飞行提供了便利条件。
本案事故发生在2022年7月5日,虽然已经超出了卓尔通航空域批复的有效期,而且事故当日飞行所依据的空域批复系盛达通航伪造卓尔通航申请文件取得,但卓尔通航在此前默认、放任盛达通航利用其申请的空域从事违规飞行活动,这种行为客观上为盛达通航、海空雄鹰持续违规飞行积累了操作惯性和风险隐患。
卓尔通航的这种放任行为,客观上增加了此类违规飞行事故发生的风险,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综合考虑民用航空器运行的高度危险性、卓尔通航的过错程度以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关联性,法院酌情确定卓尔通航对原告方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该责任性质为过错责任,与盛达通航、海空雄鹰基于经营者身份承担的无过错责任有所不同。盛达通航、海空雄鹰仍须对全部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卓尔通航在其应承担的20%范围内与二者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这是法律对各方责任的合理划分。
此外,徽声在线还注意到,事故中另一名死者机长张某,其家属也向太仓市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盛达通航赔偿张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法院在一审中认定:张某系在执行海空雄鹰的工作任务时发生事故工亡,张某与用人单位海空雄鹰已达成赔偿调解协议;事发时系海空雄鹰向盛达通航借用飞机从事飞行,调查报告所载盛达通航未取得通航经营许可证、未进行非经营性通航登记备案、伪造申请文件取得空域批复等违法行为并非引发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这一认定明确了事故责任的边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