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疑云:车内亲密后女方收30万五改口称自愿,法院一审强奸罪成立
2026-05-22 19:40:15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2025年1月27日,王明(化名)因涉嫌强奸罪被警方刑事拘留,直至同年12月25日才被取保候审。在这长达11个月的羁押期间,王明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反复强调与女方在车内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行为。然而,一审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后查明,案发前涉案双方在车辆后排确实存在搂抱、亲吻等亲密举动,但关键转折点在于被害人刘丽(化名)最初报警指控强奸,却在收取王明母亲30万元赔偿并签署谅解书后,五次向警方改口称性行为系自愿,最终又再次推翻此前陈述,坚称自己当时并非自愿,并解释称曾误以为“谅解”就等同于“自愿”。
涉案车辆内部细节成焦点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在被害人明确表示拒绝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王明仍通过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丽发生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尽管王明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损失,获得被害人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但仍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结果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
一审宣判后,王明不服判决结果,随即提出上诉。2026年3月30日,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审理此案,但未当庭宣判,案件走向仍充满悬念。
网络交友引纠纷,案发前亲密行为成争议点
根据一审判决书披露的信息,王明出生于1995年,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是某公司职员。他与刘丽于2024年10月在网络平台上相识,双方均为单身状态,随后互加好友并开始频繁聊天。2025年1月26日,王明从外地返回承德老家过年,当晚9点多,他驾车接上刘丽,并将车停在停车场内聊天,为后续事件埋下伏笔。
判决书揭露关键细节
一审判决书详细还原了案发经过:两人抵达停车场后,坐在车辆后排开始聊天,随后发生搂抱、亲吻等亲密行为,刘丽甚至同意为王明进行口部亲密接触。之后,两人下车在附近药房购买避孕套,王明提议去附近酒店,但遭到刘丽拒绝。返回车上后,两人再次坐到后排搂抱、亲吻,刘丽又一次为王明进行口部亲密行为。然而,当王明在刘丽明确表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事后,刘丽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同时,法院查明刘丽接受了王明家属的赔偿,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车内空间成关键证据场所
王明在法庭上陈述称,两人以女方背对的方式发生性关系后,因避孕套问题发生争执,刘丽突然暴怒,两人开始互相撕扯。他声称自己遭到刘丽掐脖、打脸、掐下体等伤害,自己只是用手阻挡,并无故意伤害意图。冲突结束后,刘丽在车内拨打电话报警称被强奸。这一说法与刘丽的陈述存在明显分歧。
刘丽则坚称,事发当晚她多次明确拒绝与王明发生性关系。她表示:“王明叫我去酒店的时候,我就说我不想,不想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去买避孕套的时候,我也跟他说买了也没用。”在车上,当王明强行要与她发生关系时,她再次拒绝,但王明却用手按住她的脖子,打了她左脸两巴掌,还辱骂她,随后强行与她发生了关系。刘丽还指出,自己身上有多处伤痕,包括双手手腕淤青、右下臂划伤、小腿淤青等,都是反抗时被王明造成的;而王明肩膀脖子附近的抓伤,则是她反抗时用手挠的。这些伤情成为案件的重要证据之一。
拘留程序依法进行
徽声在线记者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获悉,刘丽报警的次日,王明即因涉嫌强奸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明被执行逮捕。这一系列程序表明,司法机关对案件的处理严格遵循法律流程。
签署谅解书后女方五次改口,自愿说法引质疑
据王明母亲陈述,2025年3月21日,她向刘丽支付了30万元现金后,刘丽签署了刑事谅解书。王明母亲表示:“我听说如果对方谅解王明,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转成取保候审。于是,我多次去刘丽家里找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请求谅解。最后,刘丽愿意谅解,我也愿意拿出30万元作为补偿,她当天就给我出了谅解书。”然而,这一谅解书背后却隐藏着复杂的波折。
谅解书真实性受关注
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的被害人陈述部分,刘丽先后共做了11次笔录。其中,前4次陈述均表示“在她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王明仍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陈述中,刘丽却均声称与王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这一突然的转变引发了诸多疑问。
在这5次陈述中,刘丽给出了多种解释。她表示,事后报警的原因是觉得王明没有戴避孕套不卫生;而谅解王明的原因则是“和对方见面后感觉都不错,想向情侣方向发展,后来了解到强奸罪的处罚很重,不想让他受到这么大的处罚”“当时报警说自己被强奸是当时情绪比较激动,和王明发生了冲突,当时我认为我是被强奸了,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感觉一开始的情绪影响了自己的判断,所以自己想通之后,和王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应是自己自愿的,只是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时,王明说的话我不能接受,所以和王明发生争吵”。
此外,刘丽在不同时间的陈述还存在矛盾。在6月14日的陈述中,她称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之前,对方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之中及之后;而在7月21日的陈述中,她又改称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之后。这些前后矛盾的陈述让案件更加扑朔迷离。
同年7月24日,刘丽的陈述再次发生根本性改变,表示“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情况不属实”。她解释称,此前之所以称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系自愿,是因为王明家属找到她,请求她对王明进行谅解。“我当时也是觉得谅解王明了,就算是自愿的了,所以之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就说我是自愿的了。现在我知道谅解了和自愿是两回事,也不想让事情再这样错误地发展下去。”7月30日,刘丽再次表示,她此前报警称被王明强奸情况属实。这一系列反复无常的陈述,让案件的真相更加难以捉摸。
一审“判三缓四”引争议,二审结果待揭晓
2025年12月25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丽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尽管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法院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因此可以宣告缓刑。然而,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也被认为适当。最终,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这一判决结果在社会上引发了广泛讨论,有人认为量刑过轻,也有人认为考虑到各种因素,判决结果合理。
判决书引发法律思考
针对此案,王明的辩护律师指出,鉴于被害人前后陈述互相矛盾,对本案关键定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陈述完全相反,本着疑罪从无原则,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定案依据。此外,从卷宗照片看双方各自有伤,但结合案发起因,伤情或系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产生,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强奸行为。这一辩护意见也引发了法律界对案件证据认定和量刑标准的深入思考。
5月14日,记者从王明处获悉,一审判决后,王明不服提出上诉,该案二审已于3月30日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法院未当庭宣判。这意味着案件的最终走向仍充满不确定性,社会各界都在密切关注二审结果,期待法律能给出公正的裁决。
来源:徽声在线 D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