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老人公交突发疾病离世,救助方被索赔11万,法院判决引关注
2026-05-22 19:16:44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公共交通出行过程中,乘客突发健康问题的情况时有发生。近日,上海松江法院就审理了一起因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离世而引发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件,该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当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即便司乘人员迅速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老人依旧不幸离世,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呢?
李老伯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离世 资料图(与本文事件无关)
时间回到2024年12月的一个清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如同往常一样,登上了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准备出门。李老伯上车就座后大约两分钟,身体便开始出现异常状况,他不停地擦汗、大口喘气,还没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上了眼睛,靠在椅背上,看上去像是进入了休息状态。
售票员在售票过程中,留意到了李老伯的异样,多次轻轻拍打李老伯的肩膀,试图唤醒他,然而李老伯始终没有任何反应。随后,售票员和其他乘客先后对李老伯的呼吸和颈动脉脉搏进行了探查,这才发现李老伯已经陷入了异常危险的状态。售票员没有丝毫犹豫,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且亲自与急救中心保持紧密沟通,清晰、准确地向急救中心说明了现场的具体情况以及车辆所在的位置。
与此同时,司机也迅速做出反应,主动将车辆驶向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这个地点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李老伯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整个过程大约用了8分钟。
救护车赶到现场后,售票员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小心翼翼地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但令人痛心的是,尽管医护人员全力救治,李老伯还是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李老伯的离世让他的配偶和两个女儿悲痛万分。她们认为,公交公司在这次事件中存在诸多过错。公交车上没有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比如AED(自动体外除颤器)、急救药品等,这使得在老人突发疾病时无法第一时间进行有效的救助。而且,公交公司事后没有及时提供车内的监控视频,也缺乏对家属应有的的人道关怀,这些因素都加重了家属失去亲人的痛苦。于是,家属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余元,同时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李老伯家属向公交公司索赔11万 资料图(与本文事件无关)
面对家属的索赔诉求,公交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辩解。公交公司称,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按照相关规定,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并未成立。并且,李老伯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的,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交公司表示,自己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经过详细审理后认为
本案存在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
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李老伯因为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是从他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就已经依法成立了。因为乘客登上公交车,就意味着接受了公交公司提供的运输服务,运输合同关系随之产生。
关于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这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到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仅为8分钟左右,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售票员和司机已经尽其所能,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松江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正式生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图为法槌 资料图
来源: 徽声在线、上海松江法院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