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八旬老人公交车上猝死,家属索赔11万,法院这样判引发热议
2026-05-20 10:12:21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在公共交通出行中,乘客突发疾病的情况时有发生,而这种情况下承运人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一直是备受关注的话题。近期,上海松江法院就审结了一起因老人在公交车上突发疾病去世而引发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纠纷案,引发了广泛的社会讨论。
李老伯公交车上突发疾病离世 资料图(与实际事件无关)
时间回到2024年12月的一个清晨,年逾八旬的李老伯像往常一样,踏上了由上海某公交公司运营的公交车,准备出门办事。李老伯上车就座后大约两分钟,就开始出现一些异常状况,他不停地擦汗,呼吸也变得急促起来。由于情况突发,他还没来得及购买车票,就闭上了眼睛,靠在椅背上,看上去像是进入了休息状态。
售票员在按照流程售票的过程中,注意到了李老伯的异样。她多次轻轻拍打李老伯的肩膀,试图唤醒他,然而李老伯始终没有任何反应。这时,售票员和周围的乘客开始紧张起来,他们先后探查李老伯的呼吸和颈动脉脉搏,这才发现李老伯已经陷入了非常危险的状态。售票员迅速反应,立即组织乘客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10报警电话,并且在与急救中心沟通时,清晰准确地说明了现场的情况以及车辆所在的位置,为后续的救援争取了宝贵的时间。
与此同时,司机也展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和专业素养。他主动将车辆驶向了事先约定的佘山派出所门口,这个地点是经过精心选择的,便于救护车快速识别和会合。从发现李老伯异常到车辆抵达会合点,整个过程大约只用了8分钟,这短短的8分钟,却凝聚了司乘人员的努力和对生命的尊重。
当救护车呼啸着到达现场后,售票员并没有松懈,她积极协助急救人员将李老伯抬上救护车,送往医院进行抢救。然而,令人痛心的是,尽管医护人员全力以赴,李老伯还是经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李老伯的突然离世,让他的配偶和两个女儿陷入了巨大的悲痛之中。她们认为,公交公司在这次事件中存在诸多过错。首先,公交车上没有配备必要的急救设备,比如AED(自动体外除颤器)和急救药品等,这在关键时刻可能会影响到对患者的及时救治。其次,公交公司没有在第一时间实施有效的救助措施,虽然司乘人员拨打了急救电话,但在等待救护车的过程中,或许可以采取更多的急救手段。此外,事后公交公司也未能及时提供车内的监控视频,这让家属无法了解事件的全过程,增加了他们的疑虑和痛苦。而且,公交公司还缺乏对家属的人道关怀,没有在情感上给予家属足够的安慰和支持。基于以上这些原因,李老伯的家属将公交公司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赔偿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损失共计9万余元,同时还要求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2.5万元。
李老伯家属向公交公司提出11万索赔 资料图(与实际事件无关)
面对家属的索赔诉求,公交公司提出了自己的辩解。公交公司认为,李老伯上车后尚未购买车票,按照一般的理解,双方之间的运输合同关系尚未成立。而且,李老伯的死亡是由于其自身健康原因直接导致的,与公交公司的运输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公交公司表示,他们已经在其能力范围内积极履行了合理的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此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松江法院经过详细的审理后认为
本案存在两个主要的争议焦点
一是案涉运输合同是否成立,二是公交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法院认为,虽然李老伯因为突然昏迷而客观上无法完成购票行为,但是自他登上公交车并接受运输服务的那一刻起,双方之间的城市公交运输合同关系就已经依法成立了。购票行为并不是合同成立的唯一条件,乘客登上公交车并享受运输服务,就意味着双方已经达成了运输的合意。
关于公交公司是否存在违约行为,法院引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二十三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在本案中,李老伯的死亡原因经诊断为猝死,这是由于他自身健康原因导致的,与公交公司的客运行为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而且,公交公司的售票员从察觉李老伯处于异常状况到与120交接病患,时间间隔只有8分钟左右,在这短短的时间内,售票员和司机已经尽他们最大的能力履行了救助义务,不存在违约行为。
基于以上分析,松江法院最终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图为法槌 资料图
来源: 徽声在线、上海松江法院 D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