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侵疑云:车内亲密后女方收30万五改口称自愿,法院一审仍判强奸罪
2026-05-18 18:37:23未知 作者:徽声在线
自2025年1月27日因涉嫌强奸罪被刑事拘留,直至同年12月25日获得取保候审,王明(化名)在这长达11个月的羁押期间,始终坚称自己无罪,声称与女方在车内发生性关系是双方自愿的。然而,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查明,在案发前,涉案双方在车辆后排确实存在搂抱、亲吻等亲密行为。但值得注意的是,被害人刘丽(化名)在报警指控王明强奸后,收取了王明母亲支付的30万元赔偿,并签署了谅解书。此后,她先后五次向警方表示,自己与王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然而不久后,她又再次改口,坚称自己并非自愿,并解释称之前误以为“谅解”即等同于“自愿”。
涉案车辆揭秘
2025年12月25日,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王明仍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强奸罪。尽管王明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酌情从轻处罚,但最终仍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一审判决后,王明表示不服并提出了上诉。2026年3月30日,此案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二审开庭审理,但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网友线下邂逅,案发前亲密互动引关注
根据一审判决书显示,被告王明出生于1995年,拥有硕士研究生学历,是某公司的职员。据王明介绍,他与刘丽于2024年10月在网络上相识,双方均为单身状态,随后互相添加了好友并开始聊天。2025年1月26日,王明从外地返回承德老家过年,双方约定当晚首次见面。当晚9点多,王明驾车接上刘丽,并将车停在停车场进行聊天。
判决书详细内容
一审判决书中,法院详细阐述了案件经过。两人抵达停车场后,坐在车辆后排进行聊天、搂抱、亲吻等亲密行为,被害人甚至同意为被告人进行口部亲密行为。随后,两人下车在停车场附近的药房购买了避孕套,被告人提出与被害人到附近预定的酒店,但遭到了被害人的拒绝。两人回到车上后,再次坐在后排进行搂抱、亲吻,被害人又为被告人口部亲密行为了一次。然而,在被害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发生性关系的情况下,被告人仍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发生了性关系。事后,被害人拨打了报警电话。同时,法院还查明,被害人接受了被告人家属的赔偿,并出具了刑事谅解书。
涉案车辆后排细节曝光
据王明在法庭上的陈述,两人采用女方背对的方式发生了性关系后,因避孕套问题产生了争执,对方突然暴怒,两人开始互相撕扯。王明表示,自己遭到了对方的掐脖、打脸、掐下体等伤害,自己只是用手阻挡对方的行为,并没有故意伤害对方。冲突结束后,刘丽在车内拨打了报警电话,指控王明强奸。
而刘丽则陈述称,事发当晚她明确拒绝了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王明叫我去酒店的时候,我都说了我不想,我不想和他发生性关系。他去买避孕套的时候,我也跟他说买了也没用。”刘丽表示,在车上的王明要和她发生性关系时,她也明确表示了拒绝,“你别这样,我当时是拒绝的”。刘丽还称,在拒绝后,王明用手按住她的脖子,打了她的左脸两巴掌,还对其进行辱骂,然后强行与她发生了性关系。“我有伤,我的双手手腕有淤青、右下臂有划伤、小腿有淤青,是我反抗时他给我造成的。他的肩膀脖子附近有抓伤,是我反抗时用手挠的。”
拘留通知书揭晓
徽声在线记者从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中获悉,就在刘丽报警的次日,王明即因涉嫌强奸罪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0日,经双桥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王明被承德市公安局双桥分局执行逮捕。
签署谅解书后,女方五次改口称自愿
据王明母亲陈述,2025年3月21日,在她向刘丽支付了30万元现金后,对方签署了刑事谅解书。“我是听说如果对方对王明进行谅解,可以变更强制措施,转成取保候审。然后我就多次去刘丽家里找她及其家属,赔礼道歉请求谅解。最后刘丽愿意谅解,我也愿意拿出30万元作为给她的补偿,刘丽当天就给我出了谅解书。”
刑事谅解书背后的故事
记者注意到,在一审判决书的被害人陈述部分中,刘丽先后共做了11次笔录。其中,前4次陈述均表示“在其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王明仍强行与其发生了性关系”。然而,在2025年3月29日、4月26日、5月25日、6月14日、7月21日的5次陈述中,刘丽均声称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是自愿的。
在这5次陈述中,刘丽表示,她事后报警的原因是觉得王明没有戴避孕套不卫生。而谅解王明的原因则是因为“和对方见面后感觉都不错,想向情侣方向发展,后来了解到强奸罪的处罚很重,不想让他受到这么大的处罚”“当时报警说自己被强奸是当时情绪比较激动,我和王明发生了冲突,当时我认为我是被强奸了,因为王明在和我发生性关系时我的内心有过犹豫,但是后来想想当时也算是同意了”“感觉一开始的情绪影响了自己的判断,所以自己想通之后我和王明当时发生性关系时应是我自愿的,只是在我和王明发生性关系时,王明说的话我不能接受,所以我和王明发生争吵”。
此外,在刘丽6月14日的陈述中,她称在和王明发生性关系之前,对方没有殴打、威胁、恐吓过她,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之中及之后。而在7月21日的陈述中,刘丽又称双方之间的争吵、肢体冲突出现在发生性关系之后。
同年7月24日,刘丽的陈述再次发生根本性改变,表示“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情况不属实”。刘丽称,她此前之所以称与王明发生性关系系其自愿,原因是王明家属找到她,请求她对王明进行谅解。“我当时也是觉得我谅解王明了,也算是自愿的了,所以我在之后去公安机关做笔录就说我是自愿的了。我现在知道谅解了和自愿是两回事,我也不想让事情再这样错误地发展下去。”7月30日,刘丽在其陈述中再次表示其此前报警称被王明强奸情况属实。
一审认定强奸罪成立,判三缓四;二审尚未宣判
2025年12月25日,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针对此案作出了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明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刘丽发生了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尽管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谅解,法院在量刑时予以了酌情从轻处罚,但考虑到被告人为初犯、偶犯,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法院最终判决王明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辩护人提出的认为被告人无罪的辩护意见,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信。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
判决书深度解析
针对此案,王明的辩护律师指出,鉴于被害人前后陈述互相矛盾,对本案关键定性“是否违背妇女意志发生性关系”这一重要事实陈述完全相反,本着疑罪从无的原则,不能将其作为认定被告人构成强奸罪的定案依据。此外,从卷宗照片看双方各自有伤,但结合案发起因,伤情或系双方发生性关系之后产生,不能就此认定被告人实施了暴力强奸行为。
5月14日,徽声在线记者从王明处获悉,一审判决后,王明不服并提出了上诉。该案二审已于3月30日在承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但法院并未当庭作出宣判。
来源:徽声在线 D21
